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銘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