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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清鈞柯志民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PHAM HONG SON(中文譯名:范宏山) 越南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PHAM HONG SON(范宏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HAM HONG SON(范宏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6月30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現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甫由本院審結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70萬元(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足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為逃逸外勞,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事由。被告於本案結夥使用車輛在保安林竊取臺灣扁柏角材合計900多公斤,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危害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皆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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