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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陳淑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石聿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聿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石聿志(下稱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4 條第2、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就被告上開所犯之罪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刑期非輕,並審酌被告前於遭警方逮捕時有企圖逃跑及摔手機之行為,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羈押。嗣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自108年5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7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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