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被 告 劉貴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第31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490號、第 3491號、第3492號、第3494號、第3495號、第3496號、第3497號、第3498號、第3499號、第3500號、第3501號、第3502號、第 3886號、第8067號、第8068號、第8070號、第8071號、第8078號、第8079號、第8080號、第8081號、第8082號、第8083號、第 8084號、第8090號、第8091號、第12099號、第12101號、第12102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貴銘部分撤銷。 劉貴銘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劉貴銘係宏達鑫企業社登記負責人,並向彭仁宏之母親彭邱金枝承租位於苗栗縣公館鄉大坑11之10號廠房作為藏放收購盜採牛樟木之地點,彭仁宏(綽號二董、小宏),係宏達鑫企業社實際掌控者,與劉貴銘係從小到大的朋友,渠等以綽號小龍之李袁旭作為廠長,彭仁宏並指示李袁旭帶劉貴銘登記為宏達鑫企業社負責人,並指示李袁旭、劉貴銘負責與健源生醫公司負責人黃緯綸、奧妙奇蹟公司負責人李隆山、耕源木材行負責人羅元鉦等訂立不實之買賣合約書並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再由彭仁宏指示李袁旭持健源生醫公司大小印章至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苗栗分行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至2月2日分5次匯款至健源生醫公司所有之合作金庫 銀行斗六分行帳戶後,再由李袁旭將健源生醫公司之存摺、公司大小章交給不知情之梁晉彰,並指示梁晉彰提領現金後匯款至彭仁宏所有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帳戶,製造與健源生醫公司有資金往來之假象,以掩飾渠等與黃偉倫、詹帛均、朱雅玲、盧光輝、錢光輝、羅海龍、林慧婷等共組盜採牛樟木之山老鼠集團盜採收購牛樟木之犯行,渠等均知悉牛樟係屬我國臺灣地區特有珍貴一級樹種並業已瀕臨絕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更自78年間起停止森林砍伐牛樟、紅檜等針、闊葉一級珍貴樹種,並自99年間起停止標售牛樟及嚴加管理維護,另因現存牛樟樹群極大部分聚落均分布在我國國有林地內,並業已禁止砍伐、標售,故市面販售之牛樟木材若未有林務局合法證明,均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渠等犯罪之分工係以劉貴銘、彭仁宏指示李袁旭、黃偉倫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負責開車搬運、運送盜採之牛樟木至苗栗縣公館鄉大坑11之10號廠房藏放,並由李袁旭負責給予詹帛均盜採牛樟木之酬勞,另由彭仁宏、李袁旭等指示詹帛均負責至臺中、新竹等地尋找可以盜採或收集盜採牛樟木之人,詹帛均再向邱戍強、朱雅玲、綽號鍋子等人所屬盜採林木集團表示可以將盜採牛樟木運至上址7-11超商,朱雅玲再聯繫在新竹竹東地區之錢光輝、羅海龍、林慧婷等負責盜採新竹地區國有林班地之牛樟木,朱雅玲和盧光輝再將錢光輝、羅海龍盜採的牛樟木載至上址7-11超商與詹帛均碰面後,由詹帛均再聯絡李袁旭,由李袁旭找黃偉倫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兩人一組分別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上 開3435-N5號小貨車至苗栗縣○○鄉○○村○○00○0號旁邊之空地,再一起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至上址7-11超商 與詹帛均等人會合,再由李袁旭或另一人駕駛邱戍強、朱雅玲等載運盜採牛樟木之貨車(邱戍強係以上開3776-SJ號小 貨車載運,被告朱雅玲、盧光輝係以上開4753-EB號小貨車 載運),另一人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至苗栗縣○○鄉 ○○村○○00○0號旁邊之空地,再將盜採之牛樟木搬運至 上開3435-N5號小貨車內,再將盜採的牛樟木載至劉貴銘上 開承租之廠房藏放,以避免員警查緝,亦可避免其他共犯知道藏放地點。渠等分別共犯盜採牛樟木、搬運收購牛樟木之時間、地點分述如下: ㈠邱戍強於104年1月間指示Dao Van Quang(陶文光)、Tran Van Dai(陳文大)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3名逃逸外勞至臺中市和平區觀音山區(經履勘後確認為大安溪事業131林班 地(TWD97座標X:243119,Y:0000000)盜採牛樟木約1噸 後搬至邱戍強指定之工寮藏放,邱戍強即向詹帛均(原名詹德建)表示可以載運,詹帛均即與邱戍強相約於104年1月21日載運至上址7-11超商。同日上午至中午許,詹佳明、張柏基等人與邱戍強將盜採牛樟木放入上開3776-SJ號小貨車, 由詹佳明駕駛搭載邱戍強,另由鄧志豪駕駛邱戍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休旅車擔任前導車,范忠義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賓士車押車至苗栗三義鄉車亭休息站與詹帛均會合,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再至上址7-11超商與李袁旭會合 ,李袁旭再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 前往,在詹佳明下車後,由李袁旭與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別將上開H2-1222號吉普車及載有盜採牛樟木之上開3776 -SJ 號小貨車開走,再將盜採牛樟木卸貨在宏達鑫企業社廠房內後,再將上開3776-SJ號小貨車開回到上址7-11超商與詹德 建等人碰面,並將要給邱戍強之10萬元酬勞交給詹帛均,詹帛均再給詹佳明,詹帛均再從中獲取報酬(附表二十八編號㈡部分)。 ㈡劉貴銘與彭仁宏、李袁旭等人因需要大量牛樟木培育牛樟菇,因而向詹帛均表示可以向他人取得盜採之牛樟木,為避免遭檢警查緝,彭仁宏遂指示李袁旭找劉貴銘負責簽約以掩飾收購盜採牛樟木之犯行,並找耕源木材行之羅元鉦、李隆山簽約,另由詹帛均找擁有許多來源證明之黃緯綸,分別於 103年6月19日、103年10月24日、104年1月15日由詹帛均約 黃緯綸、李袁旭帶劉貴銘前往簽約並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另於103年9月22日由劉貴銘與羅元鉦簽約,另於102年7月25日、103年4月22日、103年5月23日由劉貴銘與李隆山簽約,其中2份並至苗栗地院公證處公證後,劉貴銘、 彭仁宏、李袁旭與詹帛均等竟共同基於故買竊取自森林之盜採牛樟木贓物之犯意,於不詳時日起至查獲日止,扣除如附表二十八編號㈡至所示之時間,在苗栗縣○○鄉○○村00000號,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綽號鍋子等人士故買無合法來 源證明之牛樟木贓物至少合計重約77384.74公斤(計算方式為扣案之宏達鑫企業社所有牛樟木總重扣除如附表二十八編號㈡至之重量,即為附表二十八編號部分),並將該牛樟木切塊、拋光後陸續植菌培植牛樟菇,置放在苗栗縣○○鄉○○村00000號工廠內。而劉貴銘與黃緯綸簽約後,因詹 帛均在簽約現場亦知悉宏達鑫企業社需要大量牛樟木,遂於103年底向朱雅玲表示可以提供盜採之牛樟木,朱雅玲遂自 104年1月某日起至3月18日查獲日止,向温志忠(起訴時在 逃而未起訴,嗣經緝獲追加起訴)、綽號士林馬賴的錢光輝、綽號海龍的羅海龍等人表示可以到山上盜採牛樟木,温志忠、羅海龍、錢光輝等人遂至新竹縣○○鄉○○○段000地 號國有土地(竹東勢業區第57林班,座標TWD97 X:00000 0Y:0000000)及其他國有土地內以鏈鋸、背帶等物盜採牛樟木,再將盜採之牛樟木載運至朱雅玲之住處後,由朱雅玲、盧光輝以上開4753-EB號小貨車分別於104年1月10日載運490公斤、1月14日載運540公斤、1月18日載運1000公斤、1月23日載運710公斤、1月31日載運970公斤、2月4日載運700公斤、2月10日載運840公斤、3月6日載運900公斤、3月8日載運 480公斤、3月16日載運1250公斤、最後一次係3月18日載運 860.95公斤至上址7-11超商與詹帛均會合,詹帛均並聯絡李袁旭到場,由李袁旭找黃偉倫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兩人一組分別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上開3435-N5號小貨車至苗栗縣○○鄉○○村○○00○0號旁邊之空地,再一起 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至上址7-11超商與詹帛均等人會 合,再由李袁旭或另一人駕駛朱雅玲等載運盜採牛樟木之貨車,另一人駕駛上開H2-1222號吉普車先至上址7-11超商後 面過磅,或未過磅直接開至苗栗縣○○鄉○○村○○00○0 號旁邊之空地,再將盜採之牛樟木搬運至上開3435-N5號小 貨車內,再將盜採的牛樟木載至劉貴銘上開承租之廠房藏放,於104年3月18日員警自新竹跟監埋伏發現温志忠、林慧婷等人將盜採牛樟木載運至朱雅玲住處後,温志忠與林慧婷等將牛樟木搬運至上開4753-EB號小貨車上後,朱雅玲、盧光 輝遂一同駕車至上址7-11超商與詹帛均會合,詹帛均聯絡李袁旭遂與黃偉倫等人到場後,上開4753-EB號小貨車、上開 H2-1222號吉普車至苗栗縣○○鄉○○村○○00○0號旁邊之空地欲搬運至上開3435-N5號小貨車上時,被埋伏之員警當 場查獲並拘提,並分別拘提劉貴銘、彭仁宏、朱雅玲、詹德建、盧光輝、錢光輝、羅海龍、林慧婷等人,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七至二十所示之扣案物,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劉貴銘涉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故買贓物、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贓物等罪嫌。 二、本件被告劉貴銘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劉貴銘於109年7月27日發現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案被告既於上訴後本院判決前死亡,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提起上訴,檢察官蔡宗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附表二十八(即起訴書附表一): ┌─┬───┬───┬───┬───┬───┬───┬───┬───┬───┬───┬───┬───┬───┬───┬───┬───┐ │編│犯罪時│㈡ │㈢ │㈣ │㈤ │㈥ │㈦ │㈧ │㈨ │㈩ │ │ │ │ │ │ │ │號│間、地│104年 │104年3│104年1│104年1│104年1│104年1│104年1│104年2│104年2│104年3│104年3│104年3│其餘不│104年3│104年3│ │ │點、盜│1月21 │月18日│月10日│月14日│月18日│月23日│月31日│月4日 │月10日│月6日 │月8日 │月16日│詳時間│月17日│月18日│ │ │採樹木│日13時│13時許│17時56│15時51│14時28│16時30│16時27│14時許│15時47│14時許│15時6 │14時52│收購至│臺中市│竹東鎮│ │ │種類、│30分許│苗栗縣│分苗栗│分苗栗│分苗栗│分苗栗│分苗栗│苗栗縣│分苗栗│苗栗縣│分苗栗│分許苗│少 │詹德建│朱雅玲│ │ │數量及│苗栗縣│公館鄉│縣公館│縣公館│縣公館│縣公館│縣公館│公館鄉│縣公館│公館鄉│縣公館│栗縣公│77384.│住處(│住處查│ │ │被告 │銅鑼鄉│(臺灣│鄉(臺│鄉(臺│鄉(臺│鄉(臺│鄉(臺│(臺灣│鄉(臺│(臺灣│鄉(臺│館鄉(│74公斤│肖楠1 │獲(臺│ │ │ │(臺灣│牛樟 │灣牛樟│灣牛樟│灣牛樟│灣牛樟│灣牛樟│牛樟 │灣牛樟│牛樟 │灣牛樟│臺灣牛│,扣案│塊編號│灣牛樟│ │ │ │牛樟1 │860.95│490公 │540公 │1000公│710公 │970公 │700公 │840公 │900公 │480公 │樟1250│之宏達│Y2、牛│5塊107│ │ │ │噸50公│公斤)│斤)本│斤)本│斤)本│斤)本│斤)本│斤)有│斤)本│斤)有│斤)本│公斤)│鑫企業│樟1塊 │公斤)│ │ │ │斤)本│現場拘│次有 │次有 │次有 │次有 │次有 │監聽譯│次有 │監聽譯│次有 │本次有│社牛樟│編號 │編號Z1│ │ │ │次有 │捕 │4753- │4753- │4753- │4753- │4753- │文 │4753- │文 │4753- │4753- │木總數│Y1) │至Z5 │ │ │ │3776-S│ │EB磅單│EB磅單│EB磅單│EB磅單│EB磅單│ │EB磅單│ │EB磅單│EB磅單│量扣除│ │ │ │ │ │J磅單 │ │ │ │ │ │ │ │ │ │ │ │犯罪事│ │ │ │ │ │ │ │ │ │ │ │ │ │ │ │ │ │實編號│ │ │ │ │ │ │ │ │ │ │ │ │ │ │ │ │ │㈡至│ │ │ │ │ │ │ │ │ │ │ │ │ │ │ │ │ │之數量│ │ │ ├─┼───┼───┼───┼───┼───┼───┼───┼───┼───┼───┼───┼───┼───┼───┼───┼───┤ │1 │邱戍強│首謀、│ │ │ │ │ │ │ │ │ │ │ │ │ │ │ │ │ │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 │樟盜伐│ │ │ │ │ │ │ │ │ │ │ │ │ │ │ │ │ │者、運│ │ │ │ │ │ │ │ │ │ │ │ │ │ │ │ │ │送者 │ │ │ │ │ │ │ │ │ │ │ │ │ │ │ ├─┼───┼───┼───┼───┼───┼───┼───┼───┼───┼───┼───┼───┼───┼───┼───┼───┤ │8 │鄧志豪│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 │伐集團│ │ │ │ │ │ │ │ │ │ │ │ │ │ │ │ │ │負責把│ │ │ │ │ │ │ │ │ │ │ │ │ │ │ │ │ │風、及│ │ │ │ │ │ │ │ │ │ │ │ │ │ │ │ │ │協助載│ │ │ │ │ │ │ │ │ │ │ │ │ │ │ │ │ │運至苗│ │ │ │ │ │ │ │ │ │ │ │ │ │ │ │ │ │栗 │ │ │ │ │ │ │ │ │ │ │ │ │ │ │ ├─┼───┼───┼───┼───┼───┼───┼───┼───┼───┼───┼───┼───┼───┼───┼───┼───┤ │9 │Dao │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Van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Quang │伐集團│ │ │ │ │ │ │ │ │ │ │ │ │ │ │ │ │(陶文│負責盜│ │ │ │ │ │ │ │ │ │ │ │ │ │ │ │ │光) │伐及搬│ │ │ │ │ │ │ │ │ │ │ │ │ │ │ │ │ │運 │ │ │ │ │ │ │ │ │ │ │ │ │ │ │ ├─┼───┼───┼───┼───┼───┼───┼───┼───┼───┼───┼───┼───┼───┼───┼───┼───┤ │10│Tran │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Van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Dai( │伐集團│ │ │ │ │ │ │ │ │ │ │ │ │ │ │ │ │陳文大│負責盜│ │ │ │ │ │ │ │ │ │ │ │ │ │ │ │ │) │伐及搬│ │ │ │ │ │ │ │ │ │ │ │ │ │ │ │ │ │運 │ │ │ │ │ │ │ │ │ │ │ │ │ │ │ ├─┼───┼───┼───┼───┼───┼───┼───┼───┼───┼───┼───┼───┼───┼───┼───┼───┤ │13│李袁旭│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 │ │ │ │ │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樟木盜│ │ │ │ │ │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採集團│ │ │ │ │ │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廠長負│ │ │ │ │ │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 │ │ │ │ │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 │ │ │ │ │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 │ │ │ │ │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木並植│ │ │ │ │ │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菌培育│ │ │ │ │ │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 │ │ ├─┼───┼───┼───┼───┼───┼───┼───┼───┼───┼───┼───┼───┼───┼───┼───┼───┤ │14│黃偉倫│ │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 │採集團│ │ │ │ │ │ │ │ │ │ │ │ │ │ │ │ │ │負責搬│ │ │ │ │ │ │ │ │ │ │ │ │ │ │ │ │ │運載送│ │ │ │ │ │ │ │ │ │ │ │ │ │ │ │ │ │盜伐牛│ │ │ │ │ │ │ │ │ │ │ │ │ │ │ │ │ │樟木 │ │ │ │ │ │ │ │ │ │ │ │ │ │ ├─┼───┼───┼───┼───┼───┼───┼───┼───┼───┼───┼───┼───┼───┼───┼───┼───┤ │15│朱雅玲│ │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 │在逃共│在逃共│ │ │ │ │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 │犯温志│犯温志│ │ │ │ │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責盜伐│ │忠盜採│忠盜採│ │ │ │ │、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搬運│ │後交給│後交給│ │ │ │ │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 │朱雅玲│朱雅玲│ │ │ │ │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 │,朱雅│,朱雅│ │ │ │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 │玲再交│玲收受│ │ │ │ │ │ │ │ │ │ │ │ │ │ │ │ │給詹帛│後尚未│ │ │ │ │ │ │ │ │ │ │ │ │ │ │ │ │均(原│運出 │ │ │ │ │ │ │ │ │ │ │ │ │ │ │ │ │名詹德│ │ │ │ │ │ │ │ │ │ │ │ │ │ │ │ │ │建) │ │ ├─┼───┼───┼───┼───┼───┼───┼───┼───┼───┼───┼───┼───┼───┼───┼───┼───┤ │16│盧光輝│ │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 │ │ │ │ │ │ │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 │ │ │ │ │ │ │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責搬運│ │ │ │ │ │ │ │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載送盜│ │ │ │ │ │ │ │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伐牛樟│ │ │ │ │ │ │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木 │ │ │ │ ├─┼───┼───┼───┼───┼───┼───┼───┼───┼───┼───┼───┼───┼───┼───┼───┼───┤ │17│詹帛均│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臺灣牛│明知朱│ │ │ │(原名│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樟木負│雅玲自│ │ │ │詹德建│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責仲介│被告温│ │ │ │) │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搬運載│志忠取│ │ │ │ │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送盜伐│得之肖│ │ │ │ │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楠木、│ │ │ │ │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予宏達│牛樟木│ │ │ │ │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鑫企業│為盜採│ │ │ │ │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社劉貴│林木仍│ │ │ │ │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銘、彭│收受 │ │ │ │ │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仁宏、│ │ │ │ │ │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李袁旭│ │ │ │ │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等人 │ │ │ ├─┼───┼───┼───┼───┼───┼───┼───┼───┼───┼───┼───┼───┼───┼───┼───┼───┤ │18│劉貴銘│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 │ │ │ │ │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 │ │ │ │ │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 │ │ │ │ │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負責製│ │ │ │ │ │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 │ │ │ │ │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交易證│ │ │ │ │ │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明文件│ │ │ │ │ │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並參與│ │ │ │ │ │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收購盜│ │ │ │ │ │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採牛樟│ │ │ │ │ │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木命李│ │ │ │ │ │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袁旭植│ │ │ │ │ │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菌培植│ │ │ │ │ │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牛樟菇│ │ │ ├─┼───┼───┼───┼───┼───┼───┼───┼───┼───┼───┼───┼───┼───┼───┼───┼───┤ │19│彭仁宏│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宏達鑫│ │ │ │ │ │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企業社│ │ │ │ │ │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幕後負│ │ │ │ │ │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責人,│ │ │ │ │ │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指示劉│ │ │ │ │ │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貴銘製│ │ │ │ │ │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作不實│ │ │ │ │ │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合約書│ │ │ │ │ │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掩護並│ │ │ │ │ │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參與收│ │ │ │ │ │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購盜採│ │ │ │ │ │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 │ │ │ │ │、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提供│ │ │ │ │ │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資金並│ │ │ │ │ │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 │ │ │ │ │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旭製作│ │ │ │ │ │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金錢流│ │ │ │ │ │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動虛偽│ │ │ │ │ │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交易並│ │ │ │ │ │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命李袁│ │ │ │ │ │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旭植菌│ │ │ │ │ │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培植牛│ │ │ │ │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樟菇 │ │ │ ├─┼───┼───┼───┼───┼───┼───┼───┼───┼───┼───┼───┼───┼───┼───┼───┼───┤ │20│張柏基│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 │採集團│ │ │ │ │ │ │ │ │ │ │ │ │ │ │ │ │ │負責搬│ │ │ │ │ │ │ │ │ │ │ │ │ │ │ │ │ │運盜採│ │ │ │ │ │ │ │ │ │ │ │ │ │ │ │ │ │牛樟木│ │ │ │ │ │ │ │ │ │ │ │ │ │ │ ├─┼───┼───┼───┼───┼───┼───┼───┼───┼───┼───┼───┼───┼───┼───┼───┼───┤ │21│詹佳明│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 │採集團│ │ │ │ │ │ │ │ │ │ │ │ │ │ │ │ │ │負責搬│ │ │ │ │ │ │ │ │ │ │ │ │ │ │ │ │ │運、運│ │ │ │ │ │ │ │ │ │ │ │ │ │ │ │ │ │送盜採│ │ │ │ │ │ │ │ │ │ │ │ │ │ │ │ │ │牛樟木│ │ │ │ │ │ │ │ │ │ │ │ │ │ │ ├─┼───┼───┼───┼───┼───┼───┼───┼───┼───┼───┼───┼───┼───┼───┼───┼───┤ │22│范忠義│臺灣牛│ │ │ │ │ │ │ │ │ │ │ │ │ │ │ │ │ │樟木盜│ │ │ │ │ │ │ │ │ │ │ │ │ │ │ │ │ │採集團│ │ │ │ │ │ │ │ │ │ │ │ │ │ │ │ │ │負責搬│ │ │ │ │ │ │ │ │ │ │ │ │ │ │ │ │ │運、運│ │ │ │ │ │ │ │ │ │ │ │ │ │ │ │ │ │送盜採│ │ │ │ │ │ │ │ │ │ │ │ │ │ │ │ │ │牛樟木│ │ │ │ │ │ │ │ │ │ │ │ │ │ │ ├─┼───┼───┼───┼───┼───┼───┼───┼───┼───┼───┼───┼───┼───┼───┼───┼───┤ │23│錢光輝│ │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 │ │ │ │ │ │ │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 │ │ │ │ │ │ │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 │ │ │ │ │ │ │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 │ │ │ │ │ │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 │ │ │ ├─┼───┼───┼───┼───┼───┼───┼───┼───┼───┼───┼───┼───┼───┼───┼───┼───┤ │24│羅海龍│ │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負責盜│ │ │ │ │ │ │ │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伐臺灣│ │ │ │ │ │ │ │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牛樟木│ │ │ │ │ │ │ │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給朱雅│ │ │ │ │ │ │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玲 │ │ │ │ ├─┼───┼───┼───┼───┼───┼───┼───┼───┼───┼───┼───┼───┼───┼───┼───┼───┤ │25│林慧婷│ │負責協│ │ │ │ │ │ │ │ │ │ │ │ │臺灣牛│ │ │ │ │助溫志│ │ │ │ │ │ │ │ │ │ │ │ │樟盜伐│ │ │ │ │忠搬運│ │ │ │ │ │ │ │ │ │ │ │ │集團與│ │ │ │ │運送盜│ │ │ │ │ │ │ │ │ │ │ │ │在逃温│ │ │ │ │採牛樟│ │ │ │ │ │ │ │ │ │ │ │ │志忠搬│ │ │ │ │木予朱│ │ │ │ │ │ │ │ │ │ │ │ │運 │ │ │ │ │雅玲 │ │ │ │ │ │ │ │ │ │ │ │ │ │ ├─┴───┴───┴───┴───┴───┴───┴───┴───┴───┴───┴───┴───┴───┴───┴───┴───┤ │備註:本附表之編號均依起訴書附表一之編號,其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7、11、12之被告;及編號㈠之犯罪事實,均與本判決無關,爰均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