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閣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雯 送達代收人 陳可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蔡嘉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620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聲請略以: ㈠被告蔡嘉偉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該案中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共計25輛,其中編號5 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原為案外人蔡逸成所有;編號6 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原為聲請人股東兼實際負責人連炫欽所有;編號8 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原為案外人徐嘉鴻所有;編號23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為案外人廖崇舜出資新台幣(下同)60餘萬元,由聲請人購買外匯車自行貸款;編號22號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則係由案外人蔡逸成以200 餘萬元之現金向賓士車商購買新車,但直接借名登記在聲請人名下,以供出租營利,且尚有餘款100 餘萬元需分25期向賓士車商清償;至編號19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則係前述公司實際負責人向連炫欽遊覽車公司購買,故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不論係屬於聲請人或上開車主所有,均與被告蔡嘉偉之個人財產無涉。被告蔡嘉偉充其量僅為聲請人股東之一,聲請人實際上既另有前述實際負責人連炫欽等其他股東(此由聲請人名義負責人張惠雯與被告蔡嘉偉於民國107 年1 月間之農曆年前,在LINE通訊軟體中之對話,張惠雯有提及「目前股東美哥跟成哥都約好了,其他樂哥跟男哥還沒回,應該是沒有問題,等明天確定後我就打尾牙公告等語,足徵聲請人確實有被告蔡嘉偉歷來所述之多數股東存在,亦可得明證),於法律上自不能將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與被告蔡嘉偉個人所有之財產混同視之,並為保全日後被告蔡嘉偉個人犯罪所得之追徵,而逾越其個人於有限公司出資額之限度範圍以外,無端扣押性質上本屬第三人即閣運租車公司與案外人蔡逸成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7 號被告蔡嘉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判決既認定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係本案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故不予諭知沒收,亦即將之除外於諭知沒收之列,認定非屬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是本件已無猶將聲請人與前述案外人蔡逸成等人所有之如附表所視之車輛予以繼續扣押之必要,則揆諸前開法條規範與論述意旨,自應賜准發還,以維聲請人適法之權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車輛,既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判決中將之除外於諭知沒收之列,認定非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業若前述,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第142 條等相關規定,原則上本即應發還予所有人或原持有人即聲請人。該法條雖有但書除外之規定,但其範圍亦係限定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之內,則依據前述之「法律保留原則」,殊無在已無必要性之前提下,猶創設其他無端之理由而予以繼續扣押之理。否則非但有淪於循環論證之嫌,亦即案件若尚未能審結,無論其必要性是否存在,即遽謂所有扣押物品均有留存之必要,且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所明文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之規定,其獨立規範之意旨亦將無從實現,其不符法條規範意旨已甚為明確。 ㈣綜合上述,請考量聲請人所有與持有遭扣押之前述車輛因遭扣押而未按期檢驗,已然接獲數量甚多之罰單,且車輛任令扣押閒置,除價值不斷減損外,後續維修費用亦屬可觀,聲請人僅因股東之一即被告蔡嘉偉個人之犯罪,無妄遭受波及,業已蒙受巨大之損失,對於車輛之真正權利人即案外人蔡逸成等人亦無法交代,後續甚且必須面臨遭到車輛權利人求償之問題,聲請人實已無餘裕再任令此等車輛徒遭扣押,荒廢閒置,而蒙受無從營運或返還權利人車輛之損失等情,儘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規定,賜准發還上述車輛之扣押物,以維財產權益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係規定,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是得聲請發還者,以經扣押之物為限,其聲請人亦限於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扣押物除宣告沒收之物外,應發還於權利人。所謂權利人即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固指扣押物之所有人,及扣押時所取自之該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而言。此於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相競合之情形,固無不同,但所有人與持有人或保管人分屬不同一人時,則應發還其所有人(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蔡嘉偉借用張惠雯名義設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出資成立該公司及購買該公司營運所需之汽車,實際掌管該公司之經營、員工薪資、進出帳目等業務相關事宜,再由連炫欽擔任執行長,負責經營、管理該店等情,業據證人連炫欽、張惠雯、巫書林、楊寶櫻各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甚詳,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證人張惠雯與被告蔡嘉偉之LINE對話擷圖在卷,茲將證據內容分述如下: ⒈證人連炫欽於107 年8 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在閣運租車擔任執行長工作。」、「(張惠雯是否為實際負責人?係何人之人頭?)【張惠雯是蔡嘉偉的人頭】。」、「(上述車行最早係由何人出資設立?你共出資多少佔有多少比例?)最早出錢的是蔡嘉偉,【全部資本額都是蔡嘉偉出錢的】,我沒有出資。」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㈧第525 頁)。 ⒉證人張惠雯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我於105 年11月份期間接受蔡嘉偉以每月新臺幣3 萬元委託擔任『閣運租車行』負責人,一直到106 年8 月1 日受蔡嘉偉委託加入店裡營運擔任會計一職,主要負責店裡庶務及會計出納工作,店裡尚有店長巫書林、店員莊耀龍(今天休假)及執行長連炫欽共4 人。」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5 頁),及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證稱:「(閣運租車的主要負責人及職務內容?)負責人是我,3 萬元1 個月,是單純擔任負責人的薪水,另外的會計工作,另外算錢,會計底薪是兩萬六。因為我信用良好,所以【蔡嘉偉請我當負責人】,我也不會去外面亂賭,店長是巫書林、店員莊耀龍、執行連炫欽。」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39頁)。 ⒊證人巫書林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你現在從事何種工作?擔任何種職務?薪水為何?)我在閣運租車有限公司工作,我是店長職務,一個月3 萬2500元。(承上,何時開始在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期間為何?為何人介紹進入公司?)我從105 年8 月1 日一直做到現在,是透過蔡嘉偉介紹給連炫欽後進入公司的。」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173 、175 頁),及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證稱:「(現職?)閣運租車有限公司的店長。」、「(為何後來決定由你當店長?)我跟蔡嘉偉是表兄弟,【蔡嘉偉出資】,他可能覺得錢在那邊不放心,請我去幫忙,順便讓我跟連炫欽學習。」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197 、199 頁)。 ⒋證人楊寶櫻於107 年8 月21日警詢證稱:「我是閣運租車會計正在作帳。(你與本案詐騙主嫌蔡嘉偉有何關係?與閣運租車代表人張惠雯有何關係?)【蔡嘉偉是我老闆】,張惠雯是我的主管。」、「(你目前係在閣運租車擔任會計,惟你目前薪資係何公司發放?)我的薪水是璀璨遊覽車發的,璀璨遊覽車的老闆是蔡嘉偉。」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㈧第509 頁),及於107 年8 月21日偵訊時證稱:「在璀璨遊覽車公司擔任會計,105 年2 月4 日到職,是應徵工作到的,107 年5 月張惠雯要我轉到閣運租車公司上班,薪資是3 萬500 元,由璀璨遊覽車公司支付我薪水,工作內容是作帳。(璀璨遊覽車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何人?)璀璨遊覽車公司老闆是蔡嘉偉。」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㈧第517 頁)。 ⒌閣運租車公司於104 年7 月20日核准設立登記,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㈠第321 頁) ⒍被告蔡嘉偉與證人張惠雯(LINE帳號為:VIN CHANG )之LINE對話內容,分述如下: ⑴106年9月17日13時2分至15時42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內容為張惠雯將下述文字傳送予巫書林:你哥找我進來還有一個原因是要我看你能不能勝任店長的工作,因為已經一年了,你還沒升為正式店長,他要我來看看什麼原因,他說如果你真的不能勝任,他還是得換掉你) (中間對話省略) 張惠雯:我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自己怎麼會被騙進去車行,我還有退路嗎? 張惠雯:你覺得我可以回匠屋當我的服務生,你再請個會計如何? 蔡嘉偉:你慢慢想吧。」,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239 、241 頁) ⑵106年10月17日14時13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內容為5 部車輛汽車燃料費逾期未繳之擷圖) 張惠雯:全部未繳。」,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291 頁)。 ⑶106年10月24日15時18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內容為張惠雯及巫書林工作事項分配) 張惠雯:全部員工都同意的分配工作。」,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297、299 頁)。 ⑷106年12月31日13時39分起至13時53分: 張惠雯:聽說老闆要幫書林加薪,啊要加多少?我要趁這時候精神喊話一下,叫他多努力。 蔡嘉偉:是幫你們3個加薪,每人加3000啊。 張惠雯:腰瘦喔!3000那麼多。 蔡嘉偉:我也覺得,那1000好了。 張惠雯:以負責人的立場加3000是太多了,以員工立場就要收下了。」,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337 頁)。 ⑸107年1月12日13時17分至13時49分: 張惠雯:【請問老闆】~今年一月開始加薪各加3000元嗎?這樣我才能知道怎麼報稅,還有員工打氣啊! 蔡嘉偉:是啊。 張惠雯:【謝謝老闆】,我先來鋪梗鼓勵一下士氣。 蔡嘉偉:(讚貼圖) 張惠雯:你不要破我的梗喔!我要先處理他們的心結,所以我要拿來當籌碼。」,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381 、383 頁)。 ⑹107年1月19日14時11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擷圖內容為1 至12月份甲存開銷。入甲存日期,1 至12月份房租金額,車輛保險費、頭期款等帳務資料)。 張惠雯:我幫你把帳整理好了。」,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421 、423 頁)。 ⑺107年3月4日20時16分: 張惠雯:(傳送擷圖,擷圖內容為連炫欽傳送下列文字予張惠雯:「本人即日起辭閣運租賃執行長、一切職務、改聘顧問人員、所有在外一切事務,與本公司無關」,張惠雯傳送:「三小?你只傳給我看,嚇我嗎?)」,有LINE對話內容擷圖(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493 頁)。 ⒎綜上所述,證人張惠雯受被告蔡嘉偉委託擔任登記負責人,兼管店內庶務及會計等事務,如被告蔡嘉偉對閣運租車公司無實質掌控權,實無可能得以指定證人張惠雯擔任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使證人張惠雯兼領「登記負責人」及「會計」之3 萬元、2 萬6000元月薪。又證人巫書林與被告蔡嘉偉為表兄弟關係,係由被告蔡嘉偉安排而進入該公司任職,且依前述⑴所載LINE對話內容,被告蔡嘉偉安排證人巫書林進入該公司工作之目的,即在觀察證人巫書林是否勝任店長職務,且證人巫書林於警詢時直言被告蔡嘉偉「可能覺得錢在那邊不放心」,始要求證人巫書林至該公司任職,足認被告蔡嘉偉對閣運公司具有人事任用及薪資決定權,該等權限並非公司之單一股東所能決定,更非該公司之債權人所得過問。另證人楊寶櫻原先在被告蔡嘉偉開設之璀璨公司任職,嗣後經證人張惠雯安排,轉至閣運租車公司工作,惟薪水仍由被告蔡嘉偉負責發放,益徵被告蔡嘉偉如非閣運租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全額出資成立該公司,證人楊寶櫻之薪水實無可能由被告蔡嘉偉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璀璨遊覽車公司支付。再參以被告蔡嘉偉與證人張惠雯前揭LINE對話內容,證人張惠雯自106 年9 月17日起至107 年3 月4 日止,就證人巫書林能否勝任店長、汽車燃料費未繳、公司內部工作分配、員工加薪與否、製作公司帳目及證人連炫欽辭任執行長等事宜,均長期、逐一向被告蔡嘉偉報告,內容均屬閣運租車公司內部重要事項,與單純擔任該公司之股東無關,更與該公司之債權人無涉,堪認被告蔡嘉偉確為閣運租車之出資者及實際負責人,至為明確。 ⒏至於證人張惠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蔡嘉偉在閣運租車公司並未擔任任何職務,不知道蔡嘉偉是否為股東,伊先問老闆連炫欽可否加薪,連炫欽說可以後,因為伊知悉連炫欽有向蔡嘉偉借款,且係蔡嘉偉介紹而進入該公司,禮貌性問債主蔡嘉偉是否願意加薪;又連炫欽與蔡嘉偉已經講好,每個月帳目先由連炫欽看過後,蔡嘉偉要求再對帳,始將公司帳目傳給蔡嘉偉觀看;蔡嘉偉偶爾會問伊支出何種項目,伊僅係將支出之零用金予蔡嘉偉觀看而已;伊將與連炫欽對話內容傳給蔡嘉偉看,係因連炫欽認為只是向蔡嘉偉借錢,為何會來管公司事務,兩人因此吵架,伊將連炫欽對話內容傳給蔡嘉偉看而已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91 至194 頁)。然綜觀證人張惠雯與被告蔡嘉偉前揭LINE對話內容,均涉及公司經營之核心項目;如被告蔡嘉偉僅係證人連炫欽之債權人,證人張惠雯實無必要將前揭事項向被告蔡嘉偉報告。特別是加薪事項,證人張惠雯僅係向被告蔡嘉偉提及「聽說老闆要幫書林加薪,啊要加多少?」,被告蔡嘉偉未經任何討論或猶豫,旋回答「是幫你們3 個加薪,每人加3000啊」,堪認被告蔡嘉偉為閣運租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全部出資者,始得於面對證人張惠雯詢問加薪事宜時,有權立即單獨決定替3 位員工加薪各3000元。證人張惠雯前揭證述,與常情不符,自非可採。 ㈡又被告蔡嘉偉、證人張惠雯、連炫欽、蔡逸成及林建成就關於閣運租車公司之出資者、張惠雯係受何人要求而擔任登記負責人等節,供(證)述內容互核不相一致,且有重大瑕疵,實難採信。茲將其等供(證)述內容分述如下: ⒈就閣運租車公司之出資者方面: ⑴被告蔡嘉偉於105 年5 月1 日偵訊時供稱:「閣運租車公司我投資200 萬元,分10股有6 個股東,林建成、蔡逸成、連炫清(不確定)、【張惠雯】及我這6 個股東,連炫清負責經營,還有一個股東我不確定本名。」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㈠第210 頁);於107 年5 月23日警詢時供稱:「閣運租車是登記在張惠雯名下,…是人頭負責人,都沒有出錢。」云云(見107 偵2402卷㈡第11頁);於107 年5 月23日偵訊時供稱:「閣運租車是連炫欽經營的公司,但我不知道連炫欽股份佔多少。」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㈡第461 頁);於107 年6 月21日警詢時供稱:「(閣運租車是否為你所有?你究竟持股多少?)不是我的,也沒有持股。」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㈢第159 頁);於107 年6 月21日偵訊時供稱:「(是否為閣運租車公司實際負責人?)不是,是連炫欽。(為何之前你稱有閣運租車公司的股份?)我記錯了,我是有跟連炫欽談他要開第2 間公司的股份。」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㈣第120 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到底閣運租車有幾個股東?)連大哥那邊我不知道,我這邊是4 個。(各出資多少?)林建成200 萬、外號阿美是400 萬、蔡逸成的我不是清楚、我200 萬、曾先生200 萬,剩餘的就是連炫欽跟他的朋友那邊也有出資,那邊有幾個人我不知道。」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96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從事何工作?)與他人合股開閣運租車公司,跟一個哥哥連炫欽,我這邊連我4 個,對方我不知道實際幾個。」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11 頁)。 ⑵證人張惠雯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閣運租車行』一開始營運時因資金不夠,是由連炫欽出面向蔡嘉偉商借,資金雖來自蔡嘉偉,但嚴格來說店裡實際管理者是連炫欽。」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卷㈥第5 頁);於107年5 月2 日偵訊證稱:「(閣運租車資金來源?)一開始是連炫欽向蔡嘉偉借,金額不詳,實際管理公司的是連炫欽。」、「(盈餘是誰收?)連炫欽。(他怎麼跟蔡嘉偉拆帳?)不知道,我只對連炫欽。」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卷㈥第39、41頁)。 ⑶證人連炫欽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時證稱:「我在閣運租車有限公司工作,我是執行長跟實際負責人,我沒有薪水,公司盈餘就是我的錢。」、「(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何?出資實際人為何?)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會計張惠雯,實際人的出資及負責人是我。」、「(蔡嘉偉與閣運租車有限公司關係為何?)基本上是沒有關係,但是公司剛成立的時候,我沒有資金可以買車,是我向蔡嘉偉借資金來開設這間租車行。(承上,蔡嘉偉借多少資金給你成立該租車行?)當初他也不太願意借資金給我,所以有要買車的時候,我就會跟他商借錢,一次大概就買車的錢,1 到200 萬左右,大約借到【1000萬】左右的時候,公司營運就很不錯,我就開始陸續還給他錢了,一直到現在大概還欠他100 萬元左右。」、「(蔡嘉偉借資金給你,是否有向你收取利息或簽立借據之類文件?)都沒有說要利息,但是我都會多付給他,算是我給他的利息。」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206 至208 頁);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時證稱:「(目前從事何職?)小客車租賃。(你是負責人嗎?)我是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是張惠雯。(為何會登記在張惠雯名下?)我個人信用不良,且我向蔡嘉偉借貸,張惠雯是蔡嘉偉介紹來的。」、「(你與蔡嘉偉有金錢借貸?)有。(為何向蔡嘉偉借錢?)…我不是單筆向他借,是要買車時,銀行貸款給我後,不足的車款才向蔡嘉偉借,陸續【借款約有1000萬】,現在還到剩約100 萬還沒還。(你怎知道蔡嘉偉有錢可以借你?)我一開始先問他要不要投資租車行,他說不要,他說我要的話,算是借我。」、「(你向蔡嘉偉借款有算利息嗎?)沒有。」、「【(蔡嘉偉有無入股?)沒有】。」、「(蔡嘉偉有無與閣運公司有資金往來?)沒有,只有我向他借錢。」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221 至224 頁);於107 年8 月21日偵訊時證稱:「(是閣運租車店長?)我是實際負責人,都是我在處理。(閣運租車是蔡嘉偉出資?)原本的錢是蔡嘉偉出的,我沒有出資,是跟蔡嘉偉借的,但我沒有簽借據,因為我們是遠親。(【張惠雯有無出資?)沒有】,他只是登記負責人。(扣案車輛的購車費用都是蔡嘉偉出的?)我跟蔡嘉偉【借2000萬元】資本額買車,後來公司有賺錢再買車,我也有還蔡嘉偉錢,剩欠100 多萬元。(閣運租車賺到的錢就沒有分紅?)我有陸陸續續還蔡嘉偉出的資本額款項。(還蔡嘉偉的款項有無紀錄?)沒有。(扣案的車輛都是出資及閣運租車後來賺得的錢購買的?)是。(你、張惠雯還有付錢?)我們都沒有出資。(公司股東只有蔡嘉偉?)蔡嘉偉不是股東,我是向蔡嘉偉【借資本額2000萬元】,存入閣運租車帳戶。(閣運租車一開始資本額2000萬元也是蔡嘉偉拿出來的?)是。」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㈧第546 頁);於原審證稱:「(有關閣運租車有限公司,這間公司是誰投資設立的?)我本人。」、「(閣運公司有沒有跟第3 人,就是透過合作出資營利來拆帳的方式經營?)經營都是我在經營,我跟蔡嘉偉借2000萬,至於他的錢跟誰拿我不知道。」、「(你提到說你成立閣運公司是跟蔡嘉偉借了2000萬?)對。(到了現在,你有還錢給他嗎?)有,我還到差不多剩100 多萬,因為公司已經經營3 年多了,確實有賺錢。(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閣運公司是你自己一個人獨立經營的?)對。」、「(…整個營運過程的盈餘有要分給別人嗎?)有。(分給誰?)就蔡嘉偉的朋友,就當時的出資這2000萬的那些人,這些人我都不認識。(出資2000萬的這些人,那你幹嘛還要還錢給他們?)要還,因為是對蔡嘉偉的,蔡嘉偉從哪邊拿的這要問蔡嘉偉。(你要還錢給他們幹嘛還要分紅給他們?)欠人家錢不用拿嗎。」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0 、189 、190 頁) ⑷證人蔡逸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也是閣運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閣運租車公司裡面有幾位股東?)連我哥總共5 位。…真實的姓名我可能不太清楚,我知道蔡嘉偉、連炫欽、阿美(音譯)、林建成,然後曾一進(音譯)。…再加連炫欽等於是6 位,但是他是沒有出錢的。」、「資本額2000萬元。」、「(每一個股東是出了多少錢?)…我跟我哥占一半,其他的股東這方面我就不太清楚了。(你所謂的「占一半」是什麼意思?)就是2000萬元的一半。(你跟被告蔡嘉偉兩個人就是占2000萬元的一半,就是各出500 萬元嗎?)各出600 萬元,我們這個劃分12等分,連炫欽算是2 成的乾股,我們當初一人出600 萬元,其他的800 萬元就由其他的股東下去支付。」、「(其他的股東各出多少錢,你就不清楚?)合起來應該是800 萬元,加起來就是2000萬元。」、「(公司的登記名義人還有唯一的董事張惠雯,照你剛剛講好像沒有在股東之列,她是股東嗎?)不是。」、「(當時是誰開始發起這個想法說要設立這個公司的?)一開始是我找我哥,然後再去找連炫欽,然後一拍即合就下去創立這個公司。(所以其實一開始要設立這個租車公司是你的想法?)對,是我的想法。」、「(…除了你跟被告蔡嘉偉、連炫欽以外,其他的這些股東是誰去找的?)其他的股東是我哥下去找這些股東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25 至229 頁)。 ⑸證人林建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這家公司有沒有什麼關係?)是股東之一。(就你所知,公司有沒有其他的股東?)其他的股東我知道有蔡嘉偉、蔡逸成、連炫欽,其他的我不是很明白。」、「(你出資了多少錢?)大概是200 萬元。」、「(你有瞭解其他的股東他的出資結構是怎麼樣嗎?)這我不大清楚。(你只是瞭解你自己的部分而已?)對。(你還記得你當時是怎麼樣成為這一家公司的股東嗎?是誰來找你的?)蔡嘉偉。」、「(這個中間的過程中,你從成為公司股東出資一直到今天為止,這個公司有沒有曾經分紅給你過?)有,曾經。…記得大概應該沒錯的話是兩次左右。(是怎麼樣的方式交給你?)就是大家聚餐的時候吃尾牙。」、「(所以是現金交給你嗎?)對,是現金。(是誰把現金交給你?)沒記錯的話應該是蔡嘉偉。(兩次分紅的金額是多少,你還記得嗎?)大概應該20萬元到40萬元不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33 至236 頁)。 ⑹綜上所述,被告蔡嘉偉前揭警詢、偵訊及原審時所述,就①張惠雯是否為股東、有無出資、②股東人數、③股東人名、④自己是否為股東、⑤具體股數、⑥連炫欽是否為股東等情,前後供述內容不符,顯有重大瑕疵,已非可採。又證人連炫欽雖供稱伊為閣運租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執行長,係向被告蔡嘉偉每次借款100 至200 萬元不等而成立該公司,並未約定利息,目前尚欠約100 萬元等情,然其就被告蔡嘉偉是否為該公司股東部分,與被告蔡嘉偉前揭供述內容不符,且就伊向被告蔡嘉偉借款之金額陸續累積金額究係1000萬元或2000萬元部分,前後證述亦有不一,亦難採信;另被告蔡嘉偉供稱張惠雯為股東部分,與證人連炫欽證稱張惠雯並未出資之情完全矛盾。此外,證人連炫欽如係向被告蔡嘉偉借款而成立閣運租車公司,縱使與被告蔡嘉偉為遠親關係,被告蔡嘉偉實無可能不向證人連炫欽要求提出擔保,亦無可能不向證人連炫欽要求支付利息,且被告蔡嘉偉不僅未要求證人連炫欽簽立借據,亦未以匯款方式保留資金匯款證明,則證人連炫欽所稱其係向被告蔡嘉偉借款而成立閣運租車公司之情節,與常情有違,且與被告蔡嘉偉供述內容不符,均不足採信。至於證人蔡逸成為被告蔡嘉偉之胞弟,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為閣運租車公司之股東之一,惟就股東人數、股東姓名、出資金額、證人張惠雯是否為該公司股東等情,證述內容與被告蔡嘉偉完全不符;雖證人蔡逸成尚證稱:係伊找蔡嘉偉成立該公司,一開始係伊想法云云,然此與證人連炫欽證稱:「是我向蔡嘉偉借資金來開設這間租車行」之情不符,堪認證人蔡逸成證述情節,與被告蔡嘉偉、證人連炫欽所述內容存有諸多瑕疵,至難採信。另證人林建成雖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其為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投資大概200 萬元等語,惟其就公司股東人數、姓名,出資結構等關於公司經營事項,竟均證稱不清楚,此與一般投資中小型公司之常情不符,實難僅以證人蔡逸成、林建成前開諸多瑕疵之證述,即認其等均為該公司股東,併此說明。 ⒉就證人張惠雯係受何人要求而擔任登記負責人方面: ⑴被告蔡嘉偉於107 年5 月23日警詢時供稱:「張惠雯在閣運租車是擔任連炫欽的人頭。」云云(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㈡第11頁),於107 年5 月23日偵訊時供稱:「閣運租車不是請張惠雯掛名,是連炫欽請她掛名。」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㈡第460 頁)。 ⑵證人連炫欽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時證稱:「(為何公司登記負責人不是你的名字?…)因為張惠雯的信用狀況良好,但是我的信用狀況不是很好,所以公司以她的名字來登記,才有辦法辦車子的貸款。」云云(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207 頁),於原審證稱:「(…當時為什麼要找張惠雯來掛名負責人?)因為我信用不好,我不能貸款。」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0 頁)。 ⑶證人張惠雯於107 年5 月1 日警詢證稱:「我於105 年11月份期間接受蔡嘉偉以每月新臺幣3 萬元委託擔任『閣運租車行』負責人。」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5 頁),及於107 年5 月2 日偵訊稱:「因為我信用良好,所以蔡嘉偉請我當負責人。」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402號卷㈥第39頁)。 ⑷綜上所述,證人張惠雯明確證稱係受被告蔡嘉偉委託而擔任閣運租車公司登記負責人,因而領有登記負責人之月薪3 萬元等情明確,惟被告蔡嘉偉及連炫欽均稱係證人張惠雯係擔任連炫欽之人頭云云,此與證人張惠雯證述情節不符,堪認被告蔡嘉偉及證人連炫欽此部分證詞亦非可採。 ㈢至於證人連炫欽於原審證稱:閣運租車公司有與他人簽訂租購合約,約定期滿後,車輛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另蔡逸成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徐嘉隆所有之000-0000號、廖崇舜所有之000-0000號等6 部車輛,均非閣運公司買的,均為車主車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1 至188 頁),而證人蔡逸成於本院審理時亦附和證稱:「我車主車,我有寄兩臺車。」云云(見本院卷㈢第232 頁)。然查: ⒈就「車主車」部分,關於①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大安公司)於107 年1 月10日簽立之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攤銷表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5、17頁);②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7 日簽立之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9頁);③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臺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29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1頁);④車號000-0000號(即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12月2 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分期票據明細表、客戶本息攤還明細表、統一發票影本、客戶交易狀況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23至35頁);⑤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9 月21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分期票據明細表、客戶本息攤還明細表、統一發票影本、客戶交易狀況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37至49頁);⑥車號000-0000號部分,有該車行車執照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51頁),惟無任何關於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廖崇舜、證人蔡逸成、連炫欽間所簽立之任何書面契約、資金往來紀錄等證明,實難僅以前開契約書等資料,即認該車之實際所有人為案外人廖崇舜、證人蔡逸成、連炫欽。至於車號000-0000號部分,固有蔡逸成於106 年6 月15日在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之新臺幣10萬元,有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節本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75 頁),然遍觀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臺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06 年6 月29日簽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中,並無關於此部分定金之記載。又證人蔡逸成雖於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之車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之106 年8 月至11月份、107 年1 月至3 月份之拆帳報表上分別簽立「8/10」、「9/10」、「10/10 」、「11/10 」、「1/10」、「2/10」、「3/10」、「蔡逸成」等文字,有各該月份拆帳報表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77 至189 頁);案外人徐嘉鴻雖在閣運租車有限公司之車號000-0000號106 年11月份、107 年1 月至3 月等月份之拆帳報表上簽立「徐嘉鴻」、「11/11 」、「1/15」、「2/10」、「3/12」,有各該月份之拆帳報表在卷(見本院卷㈢第203 至209 頁),然該等資料並非不能嗣後另行製作或簽署,亦難僅以前揭拆帳報表,即認該等車輛分屬證人蔡逸成及案外人徐嘉鴻所有,併此說明。 ⒉就「租購車」部分,證人連炫欽雖未具體指出車號,然依卷內證據顯示,就關於①車號000-0000號,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30日與案外人徐嘉鴻簽立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徐嘉鴻RBH-1619租購/ 金額78341 元. 每月10日繳款日」、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攤息表、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第53至63頁);②車號000-0000號,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於106 年3 月17日與案外人葉宥騰簽立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在卷(見原審卷第65至69頁);③車號000-0000號,有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於106 年11月6 日與案外人陳浩東簽立之「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註銷登記申請書在卷(見原審卷第73至85頁),然依閣運租車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徐嘉鴻、葉宥騰、陳浩東簽立之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均約定「租賃期滿,車輛過戶於承租人」,而上開「車輛長期租賃契約書」之租賃期間均尚未屆滿,則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權仍非屬案外人徐嘉鴻、葉宥騰、陳浩東。縱前揭車輛因本案遭查扣,閣運租車有限公司無法履行契約,則屬閣運租車有限公司應如何與案外人徐嘉鴻、葉宥騰、陳浩東解決民事契約糾紛,與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之所有權認定不生影響,併此說明。 三、綜上所述,警方於107 年5 月1 日在聲請人位在臺中市○○○道○段000 號營業處所扣押如附表所示自小客車,聲請人雖係於扣押時為附表所示自小客車之持有人,且登記車主名義人亦為聲請人,然動產所有權之認定並非以登記為準,本院依前開說明,認定被告蔡嘉偉為附表所示自小客車所有權人,而非聲請人,自不得逕行發還持有人。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駁回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廠牌 │車牌號碼 │ ├──┼───┼────────┼──────┤ │1 │汽車 │PORSCHE │000-0000 │ ├──┼───┼────────┼──────┤ │2 │汽車 │PORSCHE │000-0000 │ ├──┼───┼────────┼──────┤ │3 │汽車 │BENZ │000-0000 │ ├──┼───┼────────┼──────┤ │4 │汽車 │BENZ │000-0000 │ ├──┼───┼────────┼──────┤ │5 │汽車 │BMW │RBG-8888 │ ├──┼───┼────────┼──────┤ │6 │汽車 │MASERATI │000-0000 │ ├──┼───┼────────┼──────┤ │7 │汽車 │AUDI │000-0000 │ ├──┼───┼────────┼──────┤ │8 │汽車 │BMW │RBW-2525 │ ├──┼───┼────────┼──────┤ │9 │汽車 │PORSCHE │000-0000 │ ├──┼───┼────────┼──────┤ │10 │汽車 │TOYOTA │000-0000 │ ├──┼───┼────────┼──────┤ │11 │汽車 │AUDI │000-0000 │ ├──┼───┼────────┼──────┤ │12 │汽車 │AUDI │000-0000 │ ├──┼───┼────────┼──────┤ │13 │汽車 │BMW │000-0000 │ ├──┼───┼────────┼──────┤ │14 │汽車 │MERCEDES-BENZ │000-0000 │ ├──┼───┼────────┼──────┤ │15 │汽車 │MERCEDES-BENZ │000-0000 │ ├──┼───┼────────┼──────┤ │16 │汽車 │CHEVROLET │000-0000 │ ├──┼───┼────────┼──────┤ │17 │汽車 │PORSCHE │000-0000 │ ├──┼───┼────────┼──────┤ │18 │汽車 │FORD │000-0000 │ ├──┼───┼────────┼──────┤ │19 │汽車 │BENTLEY │000-1000 │ ├──┼───┼────────┼──────┤ │20 │汽車 │BMW │000-0000 │ ├──┼───┼────────┼──────┤ │21 │汽車 │LAND ROVER │000-0000 │ ├──┼───┼────────┼──────┤ │22 │汽車 │MERCEDES-BENZ │000-0000 │ ├──┼───┼────────┼──────┤ │23 │汽車 │DODGE │000-0000 │ ├──┼───┼────────┼──────┤ │24 │汽車 │BMW │000-0000 │ ├──┼───┼────────┼──────┤ │25 │汽車 │AUDI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