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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治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治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治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10年6月,並均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共12次)│
├────────┼───────────┼──────────┼───────────┤
│犯   罪   日  期│106/06/06             │106/07/19           │105/12/01至106/03/0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字第2774號            │字第5470號          │24295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944號   │107年度訴字第4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36、 │
│  │            │                      │                    │134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09/28          │    107/03/29       │     107/10/16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944號   │107年度訴字第45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336、 │
│  │            │                      │                    │1340號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6/09/28          │    107/04/23       │     107/11/0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6730號               │第6841號            │18328號(編號3至5經臺中│                      
│                ├───────────┴──────────┤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3174號               │年6月)                │
│                │(編號1、2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6/02月初            │106/06月底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24295號               │第2429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36、 │107年度訴字第1336、 │
│  │            │1340號                │134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10/16          │    107/10/16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 │
│判│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7/11/05         │    107/11/0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328號(編號3至5經臺中 │
│                │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2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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