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義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義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劉義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6 月2 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附表編號1至3 曾定之應執行刑,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3次) │(2次) │(3次) │ ├────────┼───────────┼───────────┼───────────┤ │ │96年11至12月 │ │96年3至4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1至2月 │96年7月至8月 │96年11至12月 │ │ │97年3至4月 │96年9至10月 │97年4月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臺中地檢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238號 │偵緝字第238號 │偵緝字第238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 │104年度上訴字 │104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第555號 │第555號 │第555號 │ │ ├────┼───────────┼───────────┼───────────┤ │ │判決日期│104/06/30 │104/06/30 │104/06/30 │ ├───┼────┼───────────┼───────────┼───────────┤ │ │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 │104年度台上字 │104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第555號 │第3202號 │第3202號 │ │ ├────┼───────────┼───────────┼───────────┤ │ │判 決│104/06/30 │104/10/22 │104/10/22 │ │ │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是 │是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2122號 │第15396號 │第15396號 │ │備 註 ├───────────┴───────────┴───────────┤ │ │編號1-3原判決(臺中地檢105年執更緝字第154號即104年執更字第3926號)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09.23~102.10.17 │104.02.13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0898號 │第1614號 │ │ │ │ │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4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7/11/05 │108/05/07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42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29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12/04 │108/06/04 │ │ │ │確定日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6745號 │第2768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