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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何志通葉明松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柏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108年7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對未成年人性交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共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105.07.09 │105.04.01至105.04.08 │105.04.12 ││ │105.07.11 │ │ ││ │105.07.13 │ │ ││ │105.07.1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224號 │19068號等 │19068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10.02 │107.12.25 │107.12.25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10.26 │108.01.22 │108.01.22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63號(附表編號2至3經定 ││ │17598號(經定應執行有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期徒刑1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8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