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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仁松林榮龍黃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正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正友(下稱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正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105.12.24 │106.07.03 │106.03.04 │├────┼───────────┼───────────┼───────────┤│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年度案號│第21號 │第1429號 │第1173號 │├─┬──┼───────────┼───────────┼───────────┤│最│法院│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37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1150號 │106年度易字第693號 ││實│ │ │ │ ││審├──┼───────────┼───────────┼───────────┤│ │判決│106.08.29 │106.10.12 │106.12.13 ││ │日期│ │ │ │├─┼──┼───────────┼───────────┼───────────┤│確│法院│臺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37號 │106年度苗簡字第1150號 │106年度易字第693號 ││決│ │ │ │ ││ ├──┼───────────┼───────────┼───────────┤│ │確定│106.08.29 │106.11.13 │106.12.13 ││ │日期│ │ │ │├─┴──┼───────────┼───────────┼───────────┤│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4384號(107年度執更字 │4543號(107年度執更字 │174號(107年度執更字第││ │第606號)(編號1至4定 │第606號)(編號1至4定 │606號)(編號1至4定應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犯罪日期│106.07.13 │106.04.26 │①106.03.19 ││ │ │ │②106.03.27 │├────┼───────────┼───────────┼───────────┤│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第1221號 │2220、2659、106年度毒 │2220、2659、106年度毒 ││ │ │偵字第481、569、764號 │偵字第481、569、764號 ││ │ │、106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5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 ││實│ │ │122號 │122號 ││審├──┼───────────┼───────────┼───────────┤│ │判決│106.12.21 │108.05.30 │108.05.30 ││ │日期│ │ │ │├─┼──┼───────────┼───────────┼───────────┤│確│法院│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92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 ││決│ │ │122號 │122號 ││ ├──┼───────────┼───────────┼───────────┤│ │確定│107.01.15 │108.05.30 │108.05.30 ││ │日期│ │ │ │├─┴──┼───────────┼───────────┼───────────┤│宣告刑得│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否易科罰│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金或易服│ │ │ ││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635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568號 │2567號(編號6定應執行 ││ │606號)(編號1至4定應 │ │有期徒刑1年2月) ││ │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4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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