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姿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姿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姿君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柯姿君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柯姿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 詐欺(共2罪) │ 詐欺(共2罪) │ 詐欺(共50罪) │├──────┼───────────┼───────────┼───────────┤│宣告刑 │ 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均處有期徒刑10月 │ 均處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 106.12.21 │ 106.11.11 │106.11.20 ││ │ 107.01.07 │ 106.11.12 │106.11.24~106.11.25 ││ │ │ │106.11.27~106.12.14 ││ │ │ │106.12.18~106.12.20 ││ │ │ │106.12.22~106.12.30 ││ │ │ │107.01.01~107.01.06 ││ │ │ │107.01.08~107.01.18 │├──────┼───────────┼───────────┼───────────┤│偵查(自訴)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關年度案號 │ 第2372號等 │ 第2372號等 │ 第2372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 │ │ ││事├────┼───────────┼───────────┼───────────┤│實│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審│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 │判決日期│ 108.03.21 │ 108.03.21 │ 108.03.21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 │判決確定│ 108.04.19 │ 108.04.19 │ 108.04.1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359號 ││ │①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等判決(下稱原判決)部分確定 ││ │ 案件,而原判決中就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罪(106.11.10)現於臺 ││ │ 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6號、第28號案件審理中。 ││ │②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首次加重詐欺罪部分,原判決曾定有期徒刑3年9月,惟首││ │ 次加重詐欺罪上訴後,該定刑自始失效,附此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