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同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同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同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71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