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柏霖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柏霖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11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1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