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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勳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張勳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張勳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6/05/01 │105/10/29-105/11/22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989號 │第12642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23 │ ││實│ │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6/08/30 │ 108/01/09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 │ ││定│ │ │號 │ ││判├──────┼──────────┼──────────┼──────────┤│決│判 決│ 106/08/30 │ 108/01/25 │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均是 │ 均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備 註 │第15028號 │第2406號 │ ││ │(已執畢) │(刑期 │ ││ │ │108.01.25-111.12.01)│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7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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