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梓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梓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梓銘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790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