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宏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3月2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賴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其中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犯行共計3罪,前經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揭裁定在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亦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應其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賴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妨害自由(未遂) │妨害自由(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2.12 │101.02.12 │ ├──────┼────────────┼────────────┤ │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552號等 │度偵字第1552號 │ ├─┬────┼────────────┼────────────┤ │最│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05.11 │106.05.11 │ ├─┼────┼────────────┼────────────┤ │確│法 院│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105年度訴緝字第37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08.09 │106.08.09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2425號 │2426號 │ │ ├────────────┴────────────┤ │ │編號1、2、4定執行刑3年2月,由南投地檢107年度執更字│ │ │第192號執行。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10.13 │101.04.23~101.04.25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1年 │ │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30890號 │度偵字第1552號 │ ├─┬────┼────────────┼────────────┤ │最│法 院│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08.03 │106.09.05 │ ├─┼────┼────────────┼────────────┤ │確│法 院│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6.09.05 │106.11.09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1.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7656號 │ 2852號 │ │ │ │2.編號1、2、4定執行刑3年│ │ │ │ 2月,由南投地檢107年度│ │ │ │ 執更字第192號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