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薇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薇夢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薇夢因竊盜等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趙薇夢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4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1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趙薇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共3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106.03.11 │106.08.29 │105.07.27 ││ │106.03.14 │ │105.07.27 ││ │106.06.04 │ │105.07.2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7455、24664號 │27846號 │22361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55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714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11.14 │107.12.12 │108.01.09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55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714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7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12.19 │108.01.14 │108.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