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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顧名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顧名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顧名珠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88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6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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