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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㈠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 被告
    游培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更㈠字第5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培勳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張進豐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158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106號,併辦案號:同署105年度偵字第26012號、106年度偵字第4468、8329 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 第16068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審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四編號1部分撤銷。 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事 實 一、天○○係台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投資公司)及豐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源國際資產公司)之負責人,綜理台北投資公司及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全部業務。其明知非銀行,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臺灣銀行並無既定民間釋股計畫,且天○○個人或公司亦無取得民間釋股特殊管道;又伊及公司並未進行或主導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並未承攬任何有關「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相關工程;更明知台北投資公司並無所謂「CB投資案」,伊亦未與任何外資公司合作,台北投資公司亦未曾有「包銷分購」國內任何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或公司債,竟分別基於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以上該公司名義為下列行為: ㈠天○○於附表一編號8、13所示時間,向巳○○、丙○○詐 稱:臺灣銀行即將民營化對外釋股,而臺灣銀行所有之不動產是日據時代取得,該批資產於臺灣銀行財務報表上均未重估,故未來臺灣銀行股票上市後股價勢必大漲,或臺灣銀行即將與土地銀行合併成為臺灣第一大金控公司,若能取得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控公司)之股票勢必穩賺不賠,而伊有從事證券業金融業背景,金融業管道人脈豐厚,故有特殊管道可取得臺灣金控公司的股票;另於實際購得臺灣金控公司股票前,相關投資款項將集中於特定帳戶云云,致巳○○及丙○○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8、13所示投資金額(此部分不構成違反銀行法,詳如後述)。 ㈡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巳○○、乙○、宇○○、癸○○、E○○、亥○○、未○○、子○○、丑○○、謝文煌、丙○○、寅○○、庚○○、卯○○、宙○○、張玉琳等投資人詐稱:伊透過富有土地開發公司董事長戌○○之引介,取得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900多名地主同意由其來主 導重劃案,其完成該重劃案後將可取得原重劃土地面積的15%作為報償,因市地經重劃後土地價值勢必翻倍,故完成該 重劃案後即有鉅額投資利潤,若出資投資,將來可參與獲利分配;且伊有取得相關道路、植被工程,投資將有相當獲利云云,並約定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致巳○○等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投資金額(各該投資人受騙投資之時間、投資金額、約定給付之高額利息等細節,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天○○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向巳○○、E○○、午○○、玄○○、申○○、C○○、戊○○、辰○、亥○○、辛○○、地○○、丁○○、D○○、庚○○、卯○○、宙○○、F○○、黃○○等投資人詐稱:台北投資公司有所謂「CB投資案」,係伊與某外資公司合作案,該外資公司主要係在臺從事股票投資,每年均能賺取上億元之獲利,抑或係提供資金借予臺灣上市櫃公司營運週轉,且上市櫃公司再將股票質押並付息予該外資公司,而該外資公司提供台北投資公司一投資專戶,若投資人出資參與該「CB投資案」,不論該外資公司投資股票漲跌抑或收取利息多寡,均能獲利云云,並約定給付如附表三所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致巳○○等投資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投資金額(各該投資人受騙投資之時間、投資金額、約定給付之高額利息等細節,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天○○即以上開方式以公司名義詐欺或非法經營收受款項之銀行業務。嗣天○○及公司於104年間陸續無力按期支付高 額利息,投資人察覺臺灣銀行現並無民間釋股計畫,亦無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案相關計畫及CB投資案存在,始知受騙。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 由 壹、審理範圍: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2、3、4、5、6部分,均經 判決確定,本審審理範圍為原審判決附表四編號1部分,合 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書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審卷一第111頁、本審卷二第390頁),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訴人即被告天○○於本院前審最後一次審判期日雖辯稱:我之前會承認犯罪是因為調查處及檢察署的長官告訴我,如果承認犯罪,才會輕判,但沒想到會被判這麼重;在地院則因被羈押,意志消沉才承認犯罪等語。惟被告在調查處接受調查時均有其選任辯護人在場陪同接受詢問,有調查筆錄可參(見偵15106號卷㈡第137至149、184至195頁、偵15106號卷㈢第155至167頁),且其於各次經調查人員詢問後,並經檢察官複訊調查人員有無不當取供情形,被告也稱未遭調查人員刑求逼供及調查筆錄其有看過,有依照其意思記載等語(見偵15106號卷㈡第168頁、237頁、偵15106號卷㈢第246 頁),並未陳述有遭調查人員不當取供情形;再者,被告在接受調查人員調查時,其選任辯護人既陪同在場,衡情,調查人員是否有對其利誘之可能,並非無疑;何況,在調查中陪同被告接受調查之曾慶崇律師,在原審及本院前審也受被告委任為辯護人,其在本院前審最後一次審判期日前也未主張被告在調查或偵查中之自白也遭不當取供情形;綜合上述,本院認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其自白係出於其任意性,也與事實相符,而得為證據。 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天○○固不否認其為台北投資公司及豐源國際資產公司之負責人,該等公司有以投資臺灣銀行釋股、長春自辦市地重劃、CB投資案而向犯罪事實欄一所述巳○○等人收取金錢款項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不法犯行,辯稱並未詐欺及違反銀行法吸金云云,其辯護人則辯稱:被告沒有騙本案的投資人,本案的投資人都是特定,並非不特定人,所給付利息沒有與原本顯不相當,且其中部分投資人也取得大量佣金或已領回部分款項,實際投資金額沒有達到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云云。惟查: ㈠被告違反銀行法部分:被告以投資長春自辦市地重劃、CB投資案為由,而向證人即被害人巳○○等人吸收資金,已據巳○○、A○○、E○○、B○○、丙○○、宇○○、癸○○、亥○○、未○○、子○○、丑○○、謝文煌、寅○○、庚○○、卯○○、宙○○、張玉琳、午○○、玄○○、申○○、C○○、戊○○、辰○、D○○、F○○、黃○○於等人分別於調查、偵查及法院審判時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二、三「證據出處與備註」欄所示之委任契約書、匯款資料、股票申購書、帳戶交易明細、支票及本票等為證(詳如各該附表所示),且查: 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再者, 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其中「 多數人」係指具有特定對象之多數人,所稱「不特定之人」,係指不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而言。良以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危害社會大眾。尤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公司登記範圍以外之收受存款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增訂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用杜爭議。其對象所 以定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存款,自係認一般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容易受收受存款之人誘惑而追逐高利,且初時被招募之人又多向熟識之親友遊說加入投資,再以親友介紹親友之方式,不斷擴張投資對象成公眾,終因該等地下投資公司並非以營業實績賺取利潤、充實公司資本,投資人最後幾皆血本無歸,親友間反目成仇,影響整體金融秩序甚鉅,與一般特定少數人間之理財投資影響層面不同,故明定其犯罪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審酌本案被告公司非法收受存款時間不短,其對象並非少數,各個被害人給付款項之時間不同,用以非法收受款項之名目不一等情,本院認本案應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稱之「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要件,辯護人稱本案投資人多係親友,再由親友轉介親友投資,是並非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不構成銀行法罪責云云,自無可採。 ⒊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 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與刑法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也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有所差異。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本件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非法收受款項部分,其約定之利息為年息12%至60%之間(其利息詳如附表二、三所示),本院參酌臺灣銀行、第一商銀、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之存放款定存利率歷史資料表(見本院前審卷三第52至67頁),可見上述銀行於各該段期間之定存或定儲利率甚低,並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認為被告與各被害人所約定應給付之利息已達與本金顯不相當程度。 ⒋被告非法收受資金之金額,各如附表二、三所示,此部分金額之認定,除有被告自白,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巳○○等人之陳述,及委任契約書、匯款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本票或支票等相關證據可以佐證。被告雖稱有另行給付巳○○等人介紹其他投資人加入之佣金,或曾返還部分款項給投資人或曾和解,此部分應予扣除云云。惟: ①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立法意旨在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之目的,及考量此種對外違法吸金業務之金融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越大,故加重其處罰。而行為人對外違法吸金後,其犯罪行為即屬既遂,故不論犯罪行為人事後有無依約返還投資人所投資之本金,抑或用以支付業務人員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均無礙其先前已成立違法吸金之行為,是於計算犯罪所得,自無扣除之必要。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多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藉以誘使他人投入資金、取信投資人,如不列入犯罪所得之計算,顯難明確判斷犯罪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且與立法意旨及人民感情有違,更無法達到抑制犯罪之目的,故原違法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其犯罪獲取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前為「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故被告雖稱有另行給付巳○○、E○○等人介紹其他投資人之佣金云云,惟被告前開給付佣金性質,屬於違法吸金行為人事後用以支付業務人員之佣金,故於計算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時,無庸扣除。另關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癸○○部分,癸○○共計匯款5,000萬元予被告,被告事後雖歸還本金2,000萬元,然依據上述說明,仍應以原 吸收資金數額加以計算,故辯護人主張該筆投資金額及曾與投資人和解之金額應予扣除,即非可採。 ②又證人庚○○在本院前審審理中稱其曾獲利約5,000萬元、 證人卯○○、宙○○、戊○○、巳○○、E○○、未○○等人在本院前審亦稱其投資有獲利等語,對被告非法收受款項金額之認定,也不影響。 ③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所謂違法吸金,應係指行為人實 質向被害人收取之款項,包括被害人交付之本金或將實際已領取之紅利、利息再為交付,而不包括被害人將先前向行為人交付之投資款直接轉作其他投資名目,或被害人將未曾實際領取之紅利、利息再轉作投資等情形,因上開情形被害人並未實際再將任何款項交付行為人,難認行為人存有實質吸金之行為。經查: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E○○部分,E○○ 於調查中證稱:104年7月間,我要求被告將CB投資案部分資金650萬元歸還,被告遂簽發1張650萬元支票給我,但在支 票到期前又遊說我再投資「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案畸零地買賣作業」投資,我將該筆650萬元,再加碼50萬元,匯 款至被告指定之豐源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在華南銀行之帳戶等語明確(見偵15106號卷㈣第43至45頁),足見被告將E○ ○於CB專案投資款中之650萬元,以轉單至「臺中市長春自 辦市地重劃案畸零地買賣作業投資案」為由以資搪塞,並未實際返還E○○,E○○未實際獲取該筆款項,而再行投入「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案畸零地買賣作業」投資案,是關於附表二編號7E○○投資金額,應以被告實際吸金行為 即被害人E○○另行匯款之50萬元作為計算標的,至於650 萬元則應計算於E○○原先投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CB 專案投資金額內。故被告公司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已達1億元以上。 ④又關於證人午○○之投資金額部分,證人午○○於調查中證稱:於民國102年8月19日簽約,剛開始我投資金額為1,700 萬元,每2個月換約1次,每期2個月之紅利有42萬5,000元,我並未領取每期紅利,而是當成本金繼續投資,迄104年11 月止,投資本金額度達2,600萬元等語,是證人午○○之投 資金額非全無疑義,被告則曾稱證人午○○之投資金額為 1,700萬元,經查證人午○○於本審結證「(審判長問:基 本上你可以確認的是102年4月29日匯入1700萬元去投資CB案,後來還匯了另外的330萬元去參加這個投資案,所以總共 參加這個投資案的部分是2030萬元,其他的部分是利息加進來才最後總額是達到2600萬元,是這樣嗎?)是,現在記憶上是這樣,但是那個三年的時間為什麼會產生這個。」,被告天○○在庭,對證人以上陳述陳稱沒有意見,辯護人亦表示原則上沒有意見,檢察官亦表示證人午○○講的應該是可信的,是證人午○○之投資金額部分應係2030萬元,其前陳稱2600萬元,應係包括嗣後轉入之利息無訛。雖被告在109 年4月22日審判期日稱「(審判長問:有關午○○實際投資 1700萬元部分有無爭執?)對,午○○實際投資1700萬元不爭執。」,惟被告並未堅決否認應尚另有330萬元之投資款 ,況又有被告未爭執之證人午○○匯款單影本在卷可按( 105年度偵字第15106號卷4第55頁),是證人午○○投資金 額係2030萬元自可確認無訛。 ⑤又關於證人E○○投資金額部分,被告就本院前審認定之證人E○○投資計3筆,即430萬元、1350萬、50萬元之金額表示不爭執,惟辯稱上述款項係證人E○○介紹他人投資之佣金轉為投資款,不應計入云云,惟介紹他人投資之佣金與投資衍生之孳息,係完全不同之法律關係,此與上述投資款衍生孳息未領取而轉為投資者,並不能相提並論,證人E○○就其應收佣金縱認或有未實際領取即轉為投資者,僅係省略其中之現金交付或轉帳匯款程序,仍係以其依約取得之佣金投資,自應列入本案吸金金額無訛。 ㈡被告詐欺取財部分:被告以投資臺灣銀行釋股、長春自辦市地重劃、CB投資案為由,而向證人即被害人巳○○等人吸收資金,已據巳○○、A○○、E○○、B○○、丙○○、宇○○、癸○○、亥○○、未○○、子○○、丑○○、謝文煌、寅○○、庚○○、卯○○、宙○○、張玉琳、午○○、玄○○、申○○、C○○、戊○○、辰○、D○○、F○○、黃○○於等人分別於調查、偵查及法院審判時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出處與備註」欄所示之委任契約書、匯款資料、股票申購書、帳戶交易明細、支票及本票等為證(詳如各該附表所示),且查: ⒈被告既以「臺灣銀行即將民營化對外釋股」、「臺灣銀行即將與土地銀行合併成為臺灣第一大金控公司」,「取得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900多名地主同意由其來主導重劃 案」、「承攬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相關工程」、「與某外資公司合作投資CB案」為由,向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述被害人巳○○等人收取金錢款項,雖曾支付若干投資利息予被害人等,然以後續吸金支付前加入投資者之利息,此屬辦理詐欺或銀行法案件所習見,尚不能以此逕認並非詐欺。而上述不論係臺灣銀行民營化、臺灣銀行與土地銀行合併成金控公司、被告或其公司主導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案或承攬重劃區內工程均未實現;而所謂被告或其公司與某外資公司合作「CB投資案」,亦完全無跡可循;被告吸金時言之鑿鑿,吸收大量資金後,其所稱獲利方式卻無一實現,檢察官臚列相關告訴人、被害人指述及如附表一、二、三「證據出處與備註」欄所示之委任契約書、匯款資料、股票申購書、帳戶交易明細、支票及本票等非供述證據,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及違法吸金罪為想像競合犯),就被告犯詐欺取財罪,檢察官已負實質上舉證責任,被告固不否認其以「臺灣銀行即將民營化對外釋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然僅一再稱「未詐欺」云云,綜觀全卷,未見任何有關被告或其公司取得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900多名地主同意由其來主導重劃案之 事證,亦未見任何被告或其公司與外資公司合作投資CB案之事證,既無此事,被告以此吸金,自屬詐欺無訛;又所謂「臺灣銀行即將民營化對外釋股」、「臺灣銀行即將與土地銀行合併成為臺灣第一大金控公司」,既未實現,縱認被告未稱所謂「臺灣銀行釋股」等係由主導,然其認臺灣銀行即將釋股或即將與土地銀行合併之依據為何?被告從何處得到此等訊息?此均無任何事證可憑。本案既已經檢察官實質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為免於己不利,被告即有提出證據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以動搖該不利狀態之必要,俾法院得視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確認該特定事實存在與否(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77號判決意旨),所謂得到900多名地主 同意由其來主導重劃案,有無簽立同意書?該900多名地主 姓名、地址為何?均屬僅被告一人知悉之事項,既無任何事證,自不能認所謂可主導重劃案云云屬實;又所謂「臺灣銀行即將民營化對外釋股」等亦未實現,惟被告卻據此向社會大眾收取資金,則其認臺灣銀行可能釋股及會與土地銀行合併之依據為何?其又如何能取得該銀行或金控股票?亦同屬僅被告一人知悉之事項,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即有說明或提出證據方法或聲請法院調查以動搖對其不利狀態之必要,惟被告及辯護人就此卻未為任何說明,僅一再稱「沒詐欺」、「商業機密」即欲卸責,致本院欲為有利被告之調查亦不可得,自無從為任何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詐欺取財犯行至堪認定。 ⒉又證人甲○○於105年4月28日調查站訊問固曾稱於103年間 ,慶霖的技師壬○○向證人甲○○引見可以承攬臺中市長春自辦重劃區植栽與道路工程,壬○○認識被告,證人曾經經由壬○○陪同到豐原區被告的辦公室拜會,被告告訴證人這個工程正在設計,完成設計後會請慶霖公司估價,如果價格合適會發包給慶霖公司施作等語,然證人甲○○於本審詰問則否認之,是證人甲○○是否曾向被告爭取承攬臺中市長春自辦重劃區植栽與道路工程已不可考,然所謂「承攬臺中市長春自辦重劃區植栽與道路工程」與「取得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900多名地主同意由被告主導重劃案」,顯不 相同,土地重劃牽涉重劃區內眾多地主土地重新分配,影響權益至鉅,此與重劃區內之承攬植栽與道路工程,顯差別甚大,無從比擬,況被告或其公司如確承攬臺中市長春自辦重劃區內植栽與道路工程,豈可能無任何承攬契約書,被告既以承攬重劃區內植栽與道路工程為由向社會大眾吸金,相關廠商誤信傳聞,認可向被告轉包部分工程,而向被告爭取之,此本屬商界常態,不能轉果為因,逕以此認被告確有承攬重劃區內植栽與道路工程。 二、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生效,其構成要件並未修正,然將罰金刑部分,由「……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被告之本案詐欺行為有於103年9月間犯者,自應逕適用新法。 ㈡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原條文第1項後段規定「『其犯罪所得 』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經修正為「『其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 金」。修正理由載明:⑴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 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項後段 (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⑵查原第1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 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 資明確。⑶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等語。依上揭修法說明,可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修正後之要件較為限縮,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且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二、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有 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有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則行為人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此為目前審判實務上一致之見解。被告係台北投資公司、豐源國際資產公司負責人,此為被告所是認,並有公司登記資料可參,而台北投資公司、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均非銀行,其竟以投資日後臺灣金控、其日後可主導長春土地重劃及投資CB專案等為名,向如附表一編號8、13所示被害人詐取財物及向附表二至 三所示被害人詐取及吸收資金,並給予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其金額已逾1億元以上。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為,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因被告詐欺犯行應以一罪論,是應依修正後規定處斷,詳後);如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為,係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3項 、第1項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修正前、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之詐欺部分,因被告係以上述釋股案等事由向社會大眾詐騙吸收資金,其中之犯罪事實一㈡㈢併觸犯違反銀行法之罪,因係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應評價為一罪,無從就各次吸金行為分別論罰,況被告係基於一詐騙社會大眾之決意施行詐欺,則就詐欺部分自亦應評價為一罪,是縱有部分詐欺行為係103年6月18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犯之,仍應逕依現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處斷。被告在密集時間內,接續對同一被害人所為多次詐取行為,應屬接續犯。其以一行為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違反銀行法處斷。 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 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是被告分別向如犯罪事實一㈡㈢所示之被害人吸收資金、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或獲利之犯行,雖其話術內容有所不同,惟犯罪期間及被害人均有所重疊,而屬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一㈠㈡㈢應分論併罰,容有未洽。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四、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長期以臺灣銀行釋股、主導長春土地重劃及CB投資案為由,詐取高額資金,犯罪情節嚴重,實無從認被告有何因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情狀,自無援引刑法第59條而酌減其刑之餘地。辯護人前曾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酌減其刑云云,自屬無據,無可憑採。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非無見,然關於被害人午○○之投資金額應係2,030萬元,原審誤認係2,600萬元,尚有未洽,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29所示之張玉琳部分未及審判,亦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可採,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在證券公司擔任要職,不思以自己勞力賺取金錢,竟心術不正,逞其話術,利用長年在金融圈經營之人脈,長期變換各式投資名目,偽稱保證獲利方案,致眾多社會大眾受騙上當,誘使被害人交付投資款,被害金額甚鉅,迄今未能交代資金流向,亦未提出具體還款計畫以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所為不宜輕縱,並參酌其已給付部分被害人之本金及利息情形,兼衡其自稱係臺灣經濟研究院榮譽院士,家庭經濟小康及有妻小之家庭狀況,相關被害人在本院所陳述意見,被告有與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 之刑示懲。 二、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再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復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再銀行法第136條之1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是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係前揭刑法105年7月1日修正後之後法,且屬特別法,故本案有關沒 收之認定,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㈡銀行法第136條之1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嗣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考諸其修法理由明載:「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 ,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是此次修法顯然係有意維持修正前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於107年1月31日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後,就犯銀行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如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則不予沒收。而被告向本案投資人所非法收受之存款,既應返還予投資人,依法即不予沒收。然揆諸修法理由及前揭刑法沒收新制之修訂,銀行法部分乃係因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而不予沒收,要無使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終局保有犯罪所得之意,是犯罪所得將來如已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部分,檢察官自仍可聲請法院沒收,予以剝奪,併此敘明。 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㈠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在95年6月30日以前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其行為時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1項 第2款已修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為 其追訴權,因「20年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修正後規定因時效期間較長而對被告不利,惟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明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故本案關於被告在95年6月30日以前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部分,其追訴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 ㈡查被告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 ,其犯罪時間均在93年間(起訴書就編號10部分,雖記載犯罪時間係97年6月6日,然A○○已陳明其被騙及匯款時間均在93年間,詳偵5106卷㈣第36頁,此部分應予更正),附表一編號12部分,其犯罪時間為94年間,附表一編號11部分,其犯罪時間為95年間,此業經巳○○、A○○、B○○及E○○等人陳明在卷,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與備註所示之匯款資料可參,而巳○○及乙○係於104年12月4日始對天○○及游坤賜之詐取財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有刑事告訴狀可參(見他7873號卷㈠第1至14頁),經檢察官偵查後將被告 提起公訴,於105年9月29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足認巳○○等人提出告訴時,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部分,追訴權 時效期間已完成,又巳○○等之上開刑事告訴狀並就附表一編號12及11所示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所記載,且附表一編號12之關於被害人B○○部分,被告犯罪時間係94年間,而被害人B○○係於105年8月16日始至調查處接受詢問,此有調查筆錄可參(見偵15106號卷㈢第8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在104年12月31日前,檢察官已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進行偵查 ,應認其時效至遲已在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至於附表一 編號11之E○○部分,因E○○僅泛稱係是95年間投資,卷內並無證據以確定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匯款時間,且其係於105年4月25日始至調查處接受詢問,此有調查筆錄可參(見偵15106號卷㈣第43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附表一編號12 所示部分之時效完成前,檢察官已進行偵查,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此部分時效也已完成。至於巳○○等人雖陳述有定期換約情形,並有卷附委任契約書可參,但詐欺取財罪屬即成犯,於行為人完成詐欺行為時,其犯罪即已成立,時效也開始進行,不因行為人嗣後藉故拖延已詐得財物之返還,而影響其時效之進行。被告就上開詐欺取財部分,雖於其後有與巳○○等人定期換約,但依巳○○等人之陳述內容可知,其等匯款或交付款項均只有一次,其後並無將第一次所匯或交付款項取回後再行匯款或交付情形,其所簽之委任契約,僅在於將第一次所匯或交付款項延展其返還期限而已,應屬被告藉故拖延返還款項或掩飾其詐騙行為被發現之手段,並不影響其時效之進行。故此部分,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依法本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罪與上述本院認定構成犯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應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 ㈡查附表一編號8、9、10、13所示部分,被告於向巳○○、A○○、丙○○等人收受款項時,或約定不支付利息,或約定利息不詳,此業經證人巳○○、A○○、丙○○等人分別證述明確;A○○並稱其於93年間匯款時,沒有利息之約定,是到98年間,被告才就附表一編號9部分給付年息5%之利息 ,另附表一編號10部分則沒有利息等語(見偵15106號卷㈠ 36頁);至附表一編號1至7、11、12部分,雖約定利率為93年間年息5%,94年後為2.5%,然本院參酌臺灣銀行、第一商銀、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於該段期間之1至3年期定存或定儲利率歷史資料表(見本院前審卷三第52至67頁),並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認為被告所給付之利息並無顯著之超額情形,而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不合,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成立非法收受款項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罪與上述本院認定構成犯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對第三人沒收部分: 一、就關於檢察官聲請部分: ㈠本件起訴書雖載明應沒收如原判決附表七編號6至12所示之 財產,但起訴書當事人欄只列被告天○○,未列第三人廖芳冶、游智淳、黃○○等人,且依偵查卷內之送達文書清單,可見本件起訴書並未送達予廖芳冶、游智淳、黃○○等人(見偵15106號影印卷四),卷內亦無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3第2項規定將記載:「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等事項通知廖芳冶、游智淳、黃○○等人之資料存在。則廖芳冶、游智淳、黃○○等人顯然在檢察官起訴本案時無從知悉其等財產可能被沒收,而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㈡又依卷內資料,廖芳冶、游智淳、黃○○等人在原審審判期間均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亦未到庭,原審雖曾傳喚廖芳冶、游智淳、黃○○,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規定裁定命廖芳冶、游智淳、黃○○參與沒收程序,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0規定送達關於沒收其等財產事項之文 書予廖芳冶、游智淳、黃○○,且依原審最後一次審判期日(106年5月18日)之筆錄記載內容,當日審判長並未諭知廖芳冶、游智淳、黃○○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庭,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即逕行為廖芳冶、游智淳、黃○○不利之判決,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瑕疵。 ㈢依上述說明,檢察官雖於起訴書載明應沒收第三人廖芳冶、游智淳、黃○○等人之財產,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13第2項規定踐行通知第三人之前提要件,並不符法定程式 ,且原審法院亦未裁定命廖芳冶、游智淳、黃○○參與沒收程序,即逕行將其等名下之財產分別為沒收或不沒收之諭知,有受理訴訟不當之違法,本院前審已於108年12月17日補 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關於廖芳冶、游智淳、黃○○部分。此判決未經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是原判決關於沒收第三人廖芳冶、游智淳、黃○○財產部分已不存在。 二、關於本院應否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部分: ㈠按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裁 定可參。即是否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法院得本於職權審酌是否有必要。 ㈡茲就原審判決附表七扣案物分述如下: ⒈如原審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5所示金融帳戶,其中編號1至3所示帳戶雖係台北投資公司及豐源國際資產公司所有,然被告為前開公司之實質負責人,且編號1至5所示帳戶均係被告公司用以為本案犯行所使用之匯款或轉匯之帳戶,帳戶內之金額足認係被告公司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七編號14、15所示游坤賜所有不動產,係被告以被害人投資款項所購買,業據被告坦承屬實(見15106號偵卷㈢第166頁反面),雖當時為第三人所有(游坤賜死亡後,被告為唯一繼承人),然足認被告係於本案犯罪期間以公司犯罪所得所購得,為犯罪所得之變得物。依上述理由伍之二部分之說明,即不再於本判決諭知沒收。 ⒉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七編號13所示皮包3個,係黃○○自行 上網購買,並非被告購買後贈與黃○○,業據證人黃○○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15106號偵卷㈢第262頁反面),核與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所述相符(見本院前審卷㈢第448頁) ,則上開皮包3個係黃○○自行購得,既無證據證明係由被 告以本案犯罪所得購買而無償贈與黃○○,是此部分扣案物,應無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⒊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七編號6所示車號000-0000車輛,於99 年12月出廠,係被告於104年間贈與廖芳冶,業據證人廖芳 冶於警詢證述明確(見15106號偵卷㈠第4頁反面);扣案如原審判決附表七編號7所示人參2盒,其製造日期均為99年12月24日,有效日期均為102年12月23日,有該人參保證卡2份扣案為憑,可知被告應係於99年12月至102年12月間所購入 ;另扣案如附表七編號8所示高麗參3盒之購買時間,亦據證人廖芳冶於偵訊時證述:高麗參係被告於游智淳國中時購買等語明確(見15106號偵卷㈢第254頁反面),而游智淳係於80年12月26日出生,有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佐,可見高麗 參購入時間應為93年至95年間;扣案如附表七編號9所示LV 包包之購買時間,亦據證人廖芳冶於105年6月1日警詢時證 述:有2個小型包包是8年前跟被告出國時被告購買贈與伊,另1個大行李包約4、5年前被告所購買等語明確(見15106號偵卷㈠第4頁反面),可見3個LV包包購入時間為97年及100 至101年間;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車號000-0000車輛, 於103年7月出廠,係被告購買後贈與游智淳,業據證人游智淳於105年6月1日警詢時證述:該車約於2、3年前,被告告 知伊以舊車換購新車的方式購入供伊使用,該車沒有辦理汽車貸款,購買該車之資金來源係被告等語明確(見15106號 偵卷㈠第32頁);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車號000-0000車輛,於99年4月出廠,係被告購買後贈與黃○○,業據證人 黃○○於偵訊時證述:AHM-1177賓士車輛係被告購買,於伊生完第一個小孩時送伊的,讓伊接送小孩等語(見15106號 偵卷㈡第11頁);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那台賓士車確實係被告買給伊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前審卷㈡第416頁);扣 案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車號000-0000車輛,於101年11月出 廠,係被告購買給黃○○,業據證人黃○○於偵訊時證稱:ANB-8888車輛係被告購買,當時伊有先借200萬給被告,後 來該車變成用租賃,繳了4年,被告說該200萬拿去投資CB案,利息比較划算。當初被告用公司名字跟日勝租車用租的,可以節稅,租金均由台北投資公司支付等語(見15106號偵 卷㈢第262頁、7873號他卷㈠第255頁);及於偵查中證稱:奧迪那台車係被告說買車送伊,但同時慫恿伊去投資當鋪200萬元等語(見7873號他字卷㈠第256頁);復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二台車均是被告買給伊的。奧迪那台車伊有拿200萬給被告,被告說200萬元整筆拿去買奧迪太可惜,先把錢拿去投資,然後用貸款方式購買等語明確(見本院前審卷㈡第415、416頁);惟刑法第38條之1明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本案並無事證證明廖芳冶、游智淳、黃○○明知被告係為違法行為,或被告係為廖芳冶等人實行違法行為,是與上揭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3款規定不符;又上述車輛等固係被告於本案犯罪時間贈與廖芳冶等人,惟尚應符合上揭「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要件,始得對第三人沒收。而本案現有卷證,尚乏事證證明被告係以本件詐欺或違反銀行法犯罪所得購買上揭車輛等,是尚無從沒收上揭第三人財產,為免程序浪費,本院認尚無必要依職權裁定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0條之3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提起上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臺灣銀行釋股案 ┌─┬───┬──┬──┬──┬────┬──┬────┬──────┬──────────┐ │編│投資人│投資│簽約│投資│換約情形│約定│被告支付│虛構投資項目│證據出處與備註 │ │號│ │期間│對象│金額│ │利息│利息情形│ │ │ ├─┼───┼──┼──┼──┼────┼──┼────┼──────┼──────────┤ │1 │巳○○│93年│台北│1500│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 │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75│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㈣第33頁 │ │ │ │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卷㈠第232頁、原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付息│ │ 審卷、本院前審卷)│ │ │ │ │ │ │項轉作新│起付│75萬元;│ │2.委任契約書(偵1510│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4年起支│ │ 6號卷㈣第181至182 │ │ │ │ │ │ │(最後1 │2.5%│付年息37│ │ 頁) │ │ │ │ │ │ │次換約為│。 │萬5000元│ │3.匯款單2紙(偵15106│ │ │ │ │ │ │103年1月│ │,至103 │ │ 號卷㈣第176至177頁│ │ │ │ │ │ │2日) │ │年止共9 │ │ ) │ │ │ │ │ │ │ │ │期,付息│ │4.於93年3月9日分別匯│ │ │ │ │ │ │ │ │337.5萬 │ │ 款350萬元、1150萬 │ │ │ │ │ │ │ │ │元,總計│ │ 元至天○○於華南銀│ │ │ │ │ │ │ │ │付息412.│ │ 行豐原分行之帳號 │ │ │ │ │ │ │ │ │5萬元。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計算式│ │ 。 │ │ │ │ │ │ │ │ │:1500萬│ │ │ │ │ │ │ │ │ │ │5%×1+15│ │ │ │ │ │ │ │ │ │ │00萬*5% │ │ │ │ │ │ │ │ │ │ │×9=412.│ │ │ │ │ │ │ │ │ │ │5萬元) │ │ │ ├─┼───┼──┼──┼──┼────┼──┼────┼──────┼──────────┤ │2 │巳○○│93年│台北│200 │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吳│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10│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挑名義│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㈣第33頁 │ │ │投資)│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卷㈠第232頁、原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共付│ │ 審卷、本院前審卷)│ │ │ │ │ │ │項轉作新│起付│息10萬元│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4年起│ │ 號卷㈣第179頁) │ │ │ │ │ │ │(最後1 │2.5%│支付年息│ │3.於93年1月6日匯款至│ │ │ │ │ │ │次換約為│。 │5萬元, │ │ 天○○在華南銀行之│ │ │ │ │ │ │103年1月│ │至103年 │ │ 帳戶交易明細(原審│ │ │ │ │ │ │2日) │ │止共9期 │ │ 卷㈢第155頁) │ │ │ │ │ │ │ │ │,共付息│ │ │ │ │ │ │ │ │ │ │45萬元,│ │ │ │ │ │ │ │ │ │ │總計付息│ │ │ │ │ │ │ │ │ │ │55萬元。│ │ │ │ │ │ │ │ │ │ │(計算式│ │ │ │ │ │ │ │ │ │ │:200萬 │ │ │ │ │ │ │ │ │ │ │×5%×1 │ │ │ │ │ │ │ │ │ │ │+200萬×│ │ │ │ │ │ │ │ │ │ │2.5%× │ │ │ │ │ │ │ │ │ │ │9=55萬元│ │ │ │ │ │ │ │ │ │ │) │ │ │ ├─┼───┼──┼──┼──┼────┼──┼────┼──────┼──────────┤ │3 │巳○○│93年│台北│120 │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陳│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6 │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彥至名│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四)第33 │ │ │義投資│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頁、卷(一)第232頁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共付│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項轉作新│起付│息6萬元 │ │ 卷) │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4年起│ │2.匯款單(偵15106號卷│ │ │ │ │ │ │(最後1 │2.5%│支付年息│ │ (四)第170頁) │ │ │ │ │ │ │次換約為│。 │3萬元, │ │3.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3年1月│ │至103年 │ │ 號卷(四)第183至184│ │ │ │ │ │ │2日) │ │止共9期 │ │ 頁) │ │ │ │ │ │ │ │ │,共付息│ │4.於93年2月24日匯款 │ │ │ │ │ │ │ │ │27萬元,│ │ 120萬元至陳淑真在 │ │ │ │ │ │ │ │ │總計付息│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之│ │ │ │ │ │ │ │ │33萬元。│ │ 帳號0000000000號帳│ │ │ │ │ │ │ │ │(計算式│ │ 戶(原審卷(三)第 │ │ │ │ │ │ │ │ │:120萬 │ │ 223頁) │ │ │ │ │ │ │ │ │×5%×1 │ │ │ │ │ │ │ │ │ │ │+120萬×│ │ │ │ │ │ │ │ │ │ │2.5%× │ │ │ │ │ │ │ │ │ │ │9=33萬元│ │ │ │ │ │ │ │ │ │ │) │ │ │ ├─┼───┼──┼──┼──┼────┼──┼────┼──────┼──────────┤ │4 │巳○○│93年│台北│120 │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陳│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6 │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奕秀名│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四)第33 │ │ │義投資│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頁、卷(一)第232頁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共付│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項轉作新│起付│息6萬元 │ │ 卷) │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4年起│ │2.匯款單(偵15106號卷│ │ │ │ │ │ │(最後1次│2.5%│支付年息│ │ (四)第171頁) │ │ │ │ │ │ │換約為 │。 │3萬元, │ │3.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3年1月│ │至103年 │ │ 號卷(四)第18586頁)│ │ │ │ │ │ │2日) │ │止共9期 │ │4.於93年2月24日匯款 │ │ │ │ │ │ │ │ │,共付息│ │ 120萬元至陳淑真於 │ │ │ │ │ │ │ │ │27萬元,│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 │ │ │ │ │ │ │ │總計付息│ │ 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33萬元。│ │ (原審卷(三)第223 │ │ │ │ │ │ │ │ │(計算式│ │ 頁) │ │ │ │ │ │ │ │ │:120萬 │ │ │ │ │ │ │ │ │ │ │×5%×1 │ │ │ │ │ │ │ │ │ │ │+120萬×│ │ │ │ │ │ │ │ │ │ │2.5%×9=│ │ │ │ │ │ │ │ │ │ │33萬元)│ │ │ │ │ │ │ │ │ │ │ │ │ │ ├─┼───┼──┼──┼──┼────┼──┼────┼──────┼──────────┤ │5 │巳○○│93年│台北│120 │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陳│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6 │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欣佑名│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四)第33 │ │ │義投資│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頁、卷(一)第232頁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共付│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項轉作新│起付│息6萬元 │ │ 卷) │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5年起│ │2.匯款單(偵15106號卷│ │ │ │ │ │ │(最後1 │2.5%│支付年息│ │ (四)第172頁) │ │ │ │ │ │ │次換約為│。 │3萬元, │ │3.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3年1月│ │至103年 │ │ 號卷(四)第187至188│ │ │ │ │ │ │2日) │ │止共9期 │ │ 頁) │ │ │ │ │ │ │ │ │,共付息│ │4.於93年2月24日匯款 │ │ │ │ │ │ │ │ │27萬元,│ │ 120萬元至陳淑真於 │ │ │ │ │ │ │ │ │總計付息│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之│ │ │ │ │ │ │ │ │33萬元。│ │ 帳號0000000000號帳│ │ │ │ │ │ │ │ │(計算式│ │ 戶(原審卷(三)第 │ │ │ │ │ │ │ │ │:120萬 │ │ 223頁) │ │ │ │ │ │ │ │ │×5%×1 │ │ │ │ │ │ │ │ │ │ │+120萬×│ │ │ │ │ │ │ │ │ │ │2.5%×9=│ │ │ │ │ │ │ │ │ │ │33萬元)│ │ │ ├─┼───┼──┼──┼──┼────┼──┼────┼──────┼──────────┤ │6 │巳○○│93年│台北│120 │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陳│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6 │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姵錦名│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四)第33 │ │ │義投資│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頁、卷(一)第232頁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共付│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項轉作新│起付│息6萬元 │ │ 卷) │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4年起│ │2.酉○○華南銀行存摺│ │ │ │ │ │ │(最後1 │2.5%│支付年息│ │ 明細(偵15106號卷( │ │ │ │ │ │ │次換約為│。 │3萬元, │ │ 四)第174頁) │ │ │ │ │ │ │103年1月│ │至103年 │ │3.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2日) │ │止共9期 │ │ 號卷(四)第189至190│ │ │ │ │ │ │ │ │,共付息│ │ 頁) │ │ │ │ │ │ │ │ │27萬元,│ │4.於93年3月1日匯款 │ │ │ │ │ │ │ │ │總計付息│ │ 120萬元至陳淑真於 │ │ │ │ │ │ │ │ │33萬元。│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之│ │ │ │ │ │ │ │ │(計算式│ │ 帳號0000000000號帳│ │ │ │ │ │ │ │ │:120萬 │ │ 戶(原審卷㈢第223 │ │ │ │ │ │ │ │ │×5%×1 │ │ 頁) │ │ │ │ │ │ │ │ │+120萬×│ │ │ │ │ │ │ │ │ │ │2.5%×9=│ │ │ │ │ │ │ │ │ │ │33萬元)│ │ │ ├─┼───┼──┼──┼──┼────┼──┼────┼──────┼──────────┤ │7 │巳○○│93年│台北│120 │每年換約│93年│93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陳│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6 │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美達名│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四)第33 │ │ │義投資│ │ │ │並直接以│5%,│94年共1 │ │ 頁、卷(一)第232頁 │ │ │) │ │ │ │原投資款│94年│期,共付│ │、原審卷、本院前審卷│ │ │ │ │ │ │項轉作新│起付│息6萬元 │ │ ) │ │ │ │ │ │ │投資款項│年息│,94年起│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最後1 │2.5%│支付年息│ │ 號卷(四)第191至192│ │ │ │ │ │ │次換約為│。 │3萬元, │ │ 頁) │ │ │ │ │ │ │103年1月│ │至103年 │ │3.匯款單1紙(偵15106 │ │ │ │ │ │ │2日) │ │止共9期 │ │ 號卷(四)第175頁) │ │ │ │ │ │ │ │ │,共付息│ │4.於93年2月24日匯款 │ │ │ │ │ │ │ │ │27萬元,│ │ 120萬元至陳淑真於 │ │ │ │ │ │ │ │ │總計付息│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帳│ │ │ │ │ │ │ │ │33萬元。│ │ 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計算式│ │ (原審卷(三)第223 │ │ │ │ │ │ │ │ │:120萬 │ │ 頁) │ │ │ │ │ │ │ │ │×5%×1 │ │ │ │ │ │ │ │ │ │ │+120萬×│ │ │ │ │ │ │ │ │ │ │2.5%×9=│ │ │ │ │ │ │ │ │ │ │33萬元)│ │ │ │ │ │ │ │ │ │ │ │ │ │ ├─┼───┼──┼──┼──┼────┼──┼────┼──────┼──────────┤ │8 │巳○○│97年│台北│42萬│ │約定│未支付利│虛構辦理臺灣│1.巳○○於調查、偵查│ │ │(以吳│6月6│投資│24 │ │不付│息或獲利│金控民營釋股│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挑名義│日 │公司│00元│ │利息│ │股票代購 │ 15106號卷(四)第33 │ │ │投資)│ │ │ │ │ │ │ │ 頁、卷(一)第232頁 │ │ │ │ │ │ │ │ │ │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2.股票申購書(偵15106│ │ │ │ │ │ │ │ │ │ │ 號卷(四)第193頁) │ ├─┼───┼──┼──┼──┼────┼──┼────┼──────┼──────────┤ │9 │A○○│93年│台北│500 │每年換約│98年│98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A○○於調查及偵查│ │ │(以劉│間 │投資│萬元│1次,收 │起付│付年息25│金控民營釋股│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志超名│ │公司│ │取利息,│年息│萬元,至│股票代購 │ 卷(四)第36頁、卷( │ │ │義) │ │ │ │並直接以│5%,│101年共4│ │ 一)第155至156頁) │ │ │ │ │ │ │原投資款│102 │期,共付│ │2.委任契約(偵15106號│ │ │ │ │ │ │項轉作新│年起│息100萬 │ │ 卷(四)第39頁) │ │ │ │ │ │ │投資款項│付年│元,102 │ │3.臺灣金控新聞稿(偵│ │ │ │ │ │ │(最後1 │息2.│年起支付│ │ 15106號卷(四)第41 │ │ │ │ │ │ │次換約為│5%。│年息12萬│ │ 頁) │ │ │ │ │ │ │103年1月│ │5000元,│ │4.未上市股票資訊網資│ │ │ │ │ │ │2日) │ │至103年 │ │ 料(偵15106號卷(四)│ │ │ │ │ │ │ │ │初止共2 │ │ 第42頁) │ │ │ │ │ │ │ │ │期,共付│ │ │ │ │ │ │ │ │ │ │息25萬元│ │ │ │ │ │ │ │ │ │ │,總計付│ │ │ │ │ │ │ │ │ │ │息125萬 │ │ │ │ │ │ │ │ │ │ │元。(計│ │ │ │ │ │ │ │ │ │ │算式: │ │ │ │ │ │ │ │ │ │ │500萬×5│ │ │ │ │ │ │ │ │ │ │%×4+500│ │ │ │ │ │ │ │ │ │ │萬×2. │ │ │ │ │ │ │ │ │ │ │5%×2=12│ │ │ │ │ │ │ │ │ │ │5萬元) │ │ │ │ │ │ │ │ │ │ │ │ │ │ ├─┼───┼──┼──┼──┼────┼──┼────┼──────┼──────────┤ │10│A○○│93年│台北│158 │ │約定│未支付利│虛構辦理臺灣│1.A○○於調查及偵查│ │ │ │間 │投資│萬4 │ │不付│息或獲利│金控民營釋股│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 │ │公司│000 │ │利息│ │股票代購 │ 卷(四)第36頁、卷( │ │ │ │ │ │元 │ │ │ │ │ 一)第155至156頁) │ │ │ │ │ │ │ │ │ │ │2.股票申購書(偵15106│ │ │ │ │ │ │ │ │ │ │ 號卷(四)第40頁) │ ├─┼───┼──┼──┼──┼────┼──┼────┼──────┼──────────┤ │11│E○○│95年│台北│430 │每年換約│102 │102年起 │虛構辦理臺灣│1.E○○於調查中之陳│ │ │ │間 │投資│萬元│1次(然 │年起│至103年 │金控民營釋股│ 述(偵15106號卷(四)│ │ │ │ │公司│ │102年間 │至10│共2期, │股票代購 │ 第43頁) │ │ │ │ │ │ │,被告游│3年 │共付息10│ │ │ │ │ │ │ │ │培勳開立│止支│萬元。 │ │ │ │ │ │ │ │ │本票換回│付每│ │ │ │ │ │ │ │ │ │委託書)│年5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利息│ │ │ │ ├─┼───┼──┼──┼──┼────┼──┼────┼──────┼──────────┤ │12│B○○│94年│台北│25萬│未簽委任│94年│94年起支│虛構辦理臺灣│1.B○○於調查中之陳│ │ │ │間 │投資│元 │契約 │起支│付年息1 │金控民營釋股│ 述(偵15106號卷(三)│ │ │ │ │公司│ │ │付年│萬2500元│股票代購 │ 第8頁) │ │ │ │ │ │ │ │息5%│,至97年│ │2.係透過巳○○轉交被│ │ │ │ │ │ │ │,97│共3期, │ │ 告現金25萬元 │ │ │ │ │ │ │ │年起│共付息3 │ │ │ │ │ │ │ │ │ │支付│萬7500元│ │ │ │ │ │ │ │ │ │年息│,97年起│ │ │ │ │ │ │ │ │ │2.5%│支付年息│ │ │ │ │ │ │ │ │ │。 │6250元,│ │ │ │ │ │ │ │ │ │ │至103年 │ │ │ │ │ │ │ │ │ │ │初止6期 │ │ │ │ │ │ │ │ │ │ │,共付息│ │ │ │ │ │ │ │ │ │ │3萬7500 │ │ │ │ │ │ │ │ │ │ │元,總計│ │ │ │ │ │ │ │ │ │ │付息7萬 │ │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計算式│ │ │ │ │ │ │ │ │ │ │:25萬×│ │ │ │ │ │ │ │ │ │ │5%×3+25│ │ │ │ │ │ │ │ │ │ │萬×2.5%│ │ │ │ │ │ │ │ │ │ │×6=7萬 │ │ │ │ │ │ │ │ │ │ │5000元)│ │ │ ├─┼───┼──┼──┼──┼────┼──┼────┼──────┼──────────┤ │13│丙○○│102 │台北│300 │每年換約│約定│未支付利│虛構辦理臺灣│1.丙○○於調查中之陳│ │ │ │年12│投資│萬元│1次,以 │利息│息。 │金控民營釋股│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6 │公司│ │原投資款│不詳│ │股票代購 │ 第42頁) │ │ │ │日 │ │ │項轉作新│ │ │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投資款項│ │ │ │ 號卷(三)第47至48頁│ │ │ │ │ │ │(簽約日│ │ │ │ ) │ │ │ │ │ │ │為103年1│ │ │ │3.於102年12月6日匯款│ │ │ │ │ │ │月2日) │ │ │ │ 300萬元至豐源國際 │ │ │ │ │ │ │ │ │ │ │ 資產公司於華南銀行│ │ │ │ │ │ │ │ │ │ │ 豐原分行之帳號4001│ │ │ │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原│ │ │ │ │ │ │ │ │ │ │ 審卷(三)第345 │ │ │ │ │ │ │ │ │ │ │ 頁) │ └─┴───┴──┴──┴──┴────┴──┴────┴──────┴──────────┘ 附表二: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相關投資案 ┌─┬───┬──┬──┬──┬────┬──┬────┬──────┬──────────┐ │編│投資人│投資│簽約│投資│換約情形│約定│被告支付│虛構投資項目│證據出處與備註 │ │號│ │期間│對象│金額│ │利息│利息倩形│ │ │ ├─┼───┼──┼──┼──┼────┼──┼────┼──────┼──────────┤ │1 │巳○○│101 │豐源│1億 │每1至3個│以1 │編號1至4│虛構委託辦理│1.巳○○於調查、偵查│ │ │ │年7 │國際│395 │月換約1 │至3 │總計已支│臺中市長春自│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月 │資產│0萬 │次,收取│個月│付利息80│辦市地重劃買│ 15106號卷㈣第34頁 │ │ │ │ │公司│元 │利息,並│為1 │00萬元 │賣作業 │ 、卷㈠第231至233頁│ │ │ │ │ │ │直接以原│期,│ │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投資款項│支付│ │ │ 卷) │ │ │ │ │ │ │轉作新投│利息│ │ │2.委任契約書5份(偵 │ │ │ │ │ │ │資款項(│換算│ │ │ 15106號卷(四)第268│ │ │ │ │ │ │最後1次 │年息│ │ │ 至271頁),其金額分│ │ │ │ │ │ │換約為10│為12│ │ │ 別為700萬元800萬元│ │ │ │ │ │ │3年11月 │%至3│ │ │ 、850萬元、850萬元│ │ │ │ │ │ │17日) │6%不│ │ │ 、3600萬元、8000萬│ │ │ │ │ │ │ │等。│ │ │ 元。 │ │ │ │ │ │ │ │ │ │ │3.匯款單15紙及帳戶交│ │ │ │ │ │ │ │ │ │ │ 易明細(偵15106號 │ │ │ │ │ │ │ │ │ │ │ 卷(四)第230至242頁│ │ │ │ │ │ │ │ │ │ │ 、第244至247頁) │ ├─┼───┼──┼──┼──┤ │ │ │ ├──────────┤ │2 │巳○○│101 │豐源│200 │ │ │ │ │1.巳○○於調查、偵查│ │ │(以陳│年7 │國際│萬元│ │ │ │ │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彥至名│月 │資產│ │ │ │ │ │ 15106號卷㈣第34頁 │ │ │義投資│ │公司│ │ │ │ │ │ 、卷㈠第231至233頁│ │ │) │ │ │ │ │ │ │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2.委任契約書(偵1510│ │ │ │ │ │ │ │ │ │ │ 6號偵卷(四)第27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匯款單3紙及存摺封 │ │ │ │ │ │ │ │ │ │ │ 面及內頁(偵15106 │ │ │ │ │ │ │ │ │ │ │ 號卷(四)第255至258│ │ │ │ │ │ │ │ │ │ │ 頁) │ ├─┼───┼──┼──┼──┤ │ │ │ ├──────────┤ │3 │乙○ │101 │豐源│500 │ │ │ │ │1.巳○○於調查、偵查│ │ │ │年7 │國際│萬元│ │ │ │ │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月 │資產│ │ │ │ │ │ 15106號卷㈣第34頁 │ │ │ │ │公司│ │ │ │ │ │ 、卷㈠第231至233頁│ │ │ │ │ │ │ │ │ │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 │ │ │ 號卷(四)第274) │ │ │ │ │ │ │ │ │ │ │3.匯款單1紙及帳戶交 │ │ │ │ │ │ │ │ │ │ │ 易明細(偵125106號 │ │ │ │ │ │ │ │ │ │ │ 卷(四)第251、254頁│ │ │ │ │ │ │ │ │ │ │ ) │ ├─┼───┼──┼──┼──┤ │ │ ├──────┼──────────┤ │4 │巳○○│101 │豐源│1500│ │ │ │虛構委託投資│1.巳○○於調查、偵查│ │ │ │年7 │國際│萬元│ │ │ │臺中市長春自│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月間│資產│(市│ │ │ │辦市地重劃運│ 15106號卷㈣第34頁 │ │ │ │ │公司│地重│ │ │ │動養生公園植│ 、卷㈠第231至233頁│ │ │ │ │ │劃植│ │ │ │栽工程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栽部│ │ │ │ │ 卷) │ │ │ │ │ │分)│ │ │ │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 │ │ │ 號卷(四)第275頁) │ ├─┼───┼──┼──┼──┼────┼──┼────┼──────┼──────────┤ │5 │宇○○│104 │豐源│800 │每6月換 │以6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投資│1.宇○○於調查中之陳│ │ │ │年2 │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四)│ │ │ │月 │資產│ │收取利息│為1 │ │辦市地重劃運│ 第7至8頁) │ │ │ │ │公司│ │(簽約為│期,│ │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4年2月│每期│ │栽工程 │ 號卷(四)第9頁) │ │ │ │ │ │ │1日) │支付│ │ │3.匯款單4紙(偵15106 │ │ │ │ │ │ │ │本金│ │ │ 號卷(四)第10至11頁│ │ │ │ │ │ │ │10% │ │ │ ) │ │ │ │ │ │ │ │紅利│ │ │ │ ├─┼───┼──┼──┼──┼────┼──┼────┼──────┼──────────┤ │6 │癸○○│102 │豐源│5000│每6月換 │以6 │於103年4│虛構委託投資│1.癸○○於調查及偵查│ │ │ │年9 │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月支付利│臺中市長春自│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 │月 │資產│ │收取利息│為1 │息400萬 │辦市地重劃運│ 卷(四))第12-13頁、│ │ │ │ │公司│ │。(簽約│期,│元、103 │動養生公園購│ 卷(一)第153至154頁│ │ │ │ │ │ │為102年 │每期│年10月2 │地及植栽工程│ ) │ │ │ │ │ │ │11月6日 │利息│日支付利│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為本│息293萬 │ │ 號卷(四)第15頁) │ │ │ │ │ │ │ │金之│3333元、│ │3.合約書(偵15106號卷│ │ │ │ │ │ │ │8%。│104年4月│ │ (四)第16頁) │ │ │ │ │ │ │ │ │9日支付 │ │4.匯款單3紙(偵15106│ │ │ │ │ │ │ │ │利息240 │ │ 號卷(四)第17、19、│ │ │ │ │ │ │ │ │萬元,共│ │ 20頁) │ │ │ │ │ │ │ │ │支付利息│ │5.簽收單4張(偵15106 │ │ │ │ │ │ │ │ │933萬 │ │ 號卷(四)第21至23頁│ │ │ │ │ │ │ │ │3333元。│ │ ) │ │ │ │ │ │ │ │ │ │ │6.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 │ │ │ │ │ │ │ │ │ │ 偵15106號卷(四)第 │ │ │ │ │ │ │ │ │ │ │ 24頁) │ │ │ │ │ │ │ │ │ │ │7.LINE對話擷圖(偵151│ │ │ │ │ │ │ │ │ │ │ 106號卷(四)第25至 │ │ │ │ │ │ │ │ │ │ │ 31頁) │ ├─┼───┼──┼──┼──┼────┼──┼────┼──────┼──────────┤ │7 │E○○│104 │豐源│50萬│每2月換 │以2 │76萬元 │虛構委託辦理│1.E○○於調查及審判│ │ │ │年7 │國際│元(│約1次 │個月│ │臺中市長春自│ 中之指(偵15106號 │ │ │ │月 │資產│另65│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卷(四)第44頁,原審│ │ │ │ │公司│0萬 │ │期,│ │賣作業,購買│ 卷(三)第398、399、│ │ │ │ │ │元不│ │每期│ │虛構之臺中市│ 407頁、本院前審卷)│ │ │ │ │ │重複│ │利息│ │北屯區舊社段│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列入│ │年利│ │37之2、37之 │ 號卷(四)第47頁) │ │ │ │ │ │計算│ │率20│ │5、37之8號土│3.於104年7月間匯款至│ │ │ │ │ │) │ │%。 │ │ 地 │ 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 │ │ │ 華南銀行豐原分行之│ │ │ │ │ │ │ │ │ │ │ 帳號400100號帳戶;│ │ │ │ │ │ │ │ │ │ │ 另650萬元由其之前 │ │ │ │ │ │ │ │ │ │ │ 匯予CB專案投資款所│ │ │ │ │ │ │ │ │ │ │ 轉支付。 │ ├─┼───┼──┼──┼──┼────┼──┼────┼──────┼──────────┤ │8 │亥○○│104 │豐源│600 │每2月換 │以2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辦理│1.亥○○於調查中之陳│ │ │ │年7 │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間│資產│(黃│簽約為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第10至13頁) │ │ │ │ │公司│月雲│104年7月│期,│ │賣作業,且虛│2.委任契約(偵15106號│ │ │ │ │ │投資│31日) │且到│ │構購買臺中市│ 卷(三)第32頁) │ │ │ │ │ │200 │ │期後│ │北屯區舊社段│3.游坤賜簽發之面額 │ │ │ │ │ │萬元│ │收取│ │37之2、37之 │ 600萬元本票1紙(偵 │ │ │ │ │ │、田│ │12% │ │5、37之8號土│ 15106號卷(三)第33 │ │ │ │ │ │妍岑│ │利息│ │ 地 │ 頁) │ │ │ │ │ │投資│ │。 │ │ │4.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15 0│ │ │ │ │ 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萬元│ │ │ │ │ 細(原審卷(三)第35│ │ │ │ │ │) │ │ │ │ │ 頁) │ ├─┼───┼──┼──┼──┼────┼──┼────┼──────┼──────────┤ │9 │未○○│101 │豐源│2900│每3月換 │以3 │101年9月│虛構委託投資│1.未○○於調查中之陳│ │ │ │年9 │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起至103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間│資產│ │投資金額│為1 │年12月止│辦市地重劃運│ 第35頁) │ │ │ │ │公司│ │800萬元 │期,│,支付利│動養生公園植│2.委託契約書4份(偵15│ │ │ │ │ │ │,最後一│且約│息共642 │栽工程 │ 106號卷(三)第36至 │ │ │ │ │ │ │次換約 │定相│萬元。(│ │ 38頁) │ │ │ │ │ │ │103年10 │當於│計算式:│ │3.天○○簽發之本票1 │ │ │ │ │ │ │月8日; │年息│200萬× │ │ 張(偵15106號卷(三)│ │ │ │ │ │ │投資金額│24% │6%×8+ │ │ 第39) │ │ │ │ │ │ │10 00萬 │。 │400萬× │ │4.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元,最後│ │6%×6+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一次換約│ │200萬×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103年11 │ │6%×3+ │ │ 337、341、345、347│ │ │ │ │ │ │月17日;│ │800萬× │ │ 、349頁)。 │ │ │ │ │ │ │投資金額│ │6%×3+ │ │5.101年9月7日匯款 │ │ │ │ │ │ │500萬元 │ │200萬× │ │ 200萬元;102年2月 │ │ │ │ │ │ │,最後一│ │6%×3+ │ │ 26日匯款400萬元; │ │ │ │ │ │ │次換約 │ │400萬× │ │ 102年12月26日匯款 │ │ │ │ │ │ │103年12 │ │6%×3+ │ │ 1000萬;102年12月 │ │ │ │ │ │ │月1日; │ │100萬× │ │ 30日匯款600萬元; │ │ │ │ │ │ │投資金額│ │6%×3+ │ │ 103年2月17日匯款 │ │ │ │ │ │ │600萬元 │ │400萬× │ │ 500萬元;103年4月7│ │ │ │ │ │ │,最後一│ │6%×3+ │ │ 日匯款600萬元。 │ │ │ │ │ │ │次換約 │ │200萬× │ │ │ │ │ │ │ │ │103年12 │ │6%× │ │ │ │ │ │ │ │ │月22日)│ │2=642萬 │ │ │ │ │ │ │ │ │ │ │元) │ │ │ ├─┼───┼──┼──┼──┼────┼──┼────┼──────┼──────────┤ │10│未○○│103 │豐源│1500│每3月換 │以3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辦理│1.未○○於調查中之陳│ │ │ │年10│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16│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第35頁) │ │ │ │日 │公司│ │ │期,│ │賣作業,且虛│2.委託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構購買臺中市│ 號卷(三)第40頁) │ │ │ │ │ │ │ │定年│ │北屯區清萍段│3.天○○簽發之本票1 │ │ │ │ │ │ │ │息為│ │段等8筆土地 │ 張(偵15106號卷(三)│ │ │ │ │ │ │ │24% │ │ │ 第39頁) │ │ │ │ │ │ │ │。 │ │ │4.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 │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 │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 │ │ 355頁 │ ├─┼───┼──┼──┼──┼────┼──┼────┼──────┼──────────┤ │11│子○○│102 │豐源│1000│每3月換 │每3 │編號11至│虛構委託辦理│1.子○○於調查中之陳│ │ │ │年底│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13共支付│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 │資產│ │ │為1 │利息約12│辦市地重劃買│ 第59至60頁) │ │ │ │ │公司│ │ │期,│0萬元 │賣作業,且虛│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構購買臺中市│ 號卷(三)第63頁) │ │ │ │ │ │ │ │定投│ │北屯區清萍段│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資報│ │段等8筆土地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酬為│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本金│ │ │ 349、351頁) │ │ │ │ │ │ │ │之12│ │ │ │ │ │ │ │ │ │ │%。 │ │ │ │ ├─┼───┼──┼──┼──┼────┼──┤ ├──────┼──────────┤ │12│子○○│102 │豐源│1000│每3月換 │每3 │ │虛構委託投資│1.子○○於調查中之陳│ │ │ │年底│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 │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運│ 第59至60頁) │ │ │ │ │公司│ │ │期,│ │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栽工程 │ 號卷(三)第62,64頁│ │ │ │ │ │ │ │定投│ │ │ ) │ │ │ │ │ │ │ │資報│ │ │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酬為│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本金│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之6%│ │ │ 357頁) │ │ │ │ │ │ │ │ │ │ │ │ ├─┼───┼──┼──┼──┼────┼──┤ ├──────┼──────────┤ │13│子○○│102 │豐源│400 │每3月換 │每3 │ │虛構委託辦理│1.子○○於調查中之陳│ │ │ │年底│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 │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第59至60頁) │ │ │ │ │公司│ │ │期,│ │賣作業,且虛│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構購買臺中市│ 號卷(三)第65頁) │ │ │ │ │ │ │ │定投│ │五權西路3期 │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資報│ │工業區3筆土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酬為│ │地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本金│ │ │ 357頁) │ │ │ │ │ │ │ │之15│ │ │ │ │ │ │ │ │ │ │%。 │ │ │ │ ├─┼───┼──┼──┼──┼────┼──┼────┼──────┼──────────┤ │14│丑○○│102 │豐源│200 │每3月換 │每3 │支付利息│虛構委託投資│1.丑○○於調查中之陳│ │ │ │年12│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約28萬元│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間│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運│ 第55至56頁) │ │ │ │ │公司│ │ │期,│ │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栽工程 │ 號卷(三)第57頁) │ │ │ │ │ │ │ │定投│ │ │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資報│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酬為│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本金│ │ │ 347頁) │ │ │ │ │ │ │ │之6%│ │ │ │ ├─┼───┼──┼──┼──┼────┼──┼────┼──────┼──────────┤ │15│丑○○│103 │豐源│300 │每3月換 │每3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辦理│1.丑○○於調查中之陳│ │ │ │年11│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 │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第55至56頁) │ │ │ │ │公司│ │ │期,│ │賣作業,且虛│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約定│ │構購買臺中市│ 號卷(三)第58頁) │ │ │ │ │ │ │ │投資│ │北屯區清萍段│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華│ │ │ │ │ │ │ │報酬│ │段等8筆土地 │ 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為本│ │ │ (原審卷(三)第357 │ │ │ │ │ │ │ │金 │ │ │ 頁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謝文煌│101 │豐源│50萬│每4個月 │以4 │編號16、│虛構委託辦理│1.謝文煌於調查中之陳│ │ │(以吳│年9 │國際│元 │換約1次 │個月│17共計支│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明惠名│月起│資產│ │ │為1 │付紅利約│辦市地重劃買│ 第49至50頁) │ │ │義投資│ │公司│ │ │期,│500萬元 │賣作業 │2.委任契約書2份(偵15│ │ │) │ │ │ │ │約定│ │ │ 10 6號卷(三)第52、│ │ │ │ │ │ │ │利息│ │ │ 53頁) │ │ │ │ │ │ │ │為10│ │ │ │ │ │ │ │ │ │ │% 。│ │ │ │ ├─┼───┼──┼──┼──┼────┼──┤ ├──────┼──────────┤ │17│謝文煌│102 │豐源│700 │每4個月 │以4 │ │虛構委託投資│1.謝文煌於調查中之陳│ │ │(以吳│年5 │國際│萬元│換約1次 │個月│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明惠名│月間│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運│ 第49至50頁) │ │ │義投資│ │公司│ │ │期,│ │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3份(偵1510│ │ │) │ │ │ │ │且約│ │栽工程 │ 6號偵卷(三)第53至 │ │ │ │ │ │ │ │定利│ │ │ 54頁) │ │ │ │ │ │ │ │息為│ │ │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10% │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 │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 │ │ │ 343頁) │ ├─┼───┼──┼──┼──┼────┼──┼────┼──────┼──────────┤ │18│丙○○│103 │豐源│600 │每3月換 │以3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辦理│1.丙○○於調查中之陳│ │ │ │年10│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偵卷│ │ │ │月16│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三)第41至43頁 │ │ │ │日 │公司│ │ │期,│ │賣作業,且虛│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構購買臺中市│ 號卷(三)第45頁) │ │ │ │ │ │ │ │定投│ │北屯區清萍段│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資報│ │段等8筆土地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酬為│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本金│ │ │ 355頁) │ │ │ │ │ │ │ │之12│ │ │ │ │ │ │ │ │ │ │%。 │ │ │ │ ├─┼───┼──┼──┼──┼────┼──┼────┼──────┼──────────┤ │19│丙○○│103 │豐源│400 │每3個月 │以3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投資│1.丙○○於調查中之陳│ │ │(以陳│年5 │國際│萬元│換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麗如名│月間│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運│ 第42頁) │ │ │義投資│ │公司│ │ │期,│ │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栽工程 │ 號偵卷(三)第46頁)│ │ │ │ │ │ │ │定投│ │ │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資報│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酬為│ │ │ 明細(原審卷(三)第 │ │ │ │ │ │ │ │本金│ │ │ 351頁) │ │ │ │ │ │ │ │之6%│ │ │ │ ├─┼───┼──┼──┼──┼────┼──┼────┼──────┼──────────┤ │20│寅○○│104 │豐源│300 │每4月換 │以4 │未支付利│虛構委託辦理│1.寅○○於調查中之陳│ │ │ │年3 │國際│萬元│約1次 │個月│息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20│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第101頁) │ │ │ │日 │公司│ │ │期,│ │賣作業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且約│ │ │ 號卷(三)第104頁) │ │ │ │ │ │ │ │定投│ │ │3.豐源國際資產公司在│ │ │ │ │ │ │ │資報│ │ │ 華南銀行之帳戶交易│ │ │ │ │ │ │ │酬為│ │ │ 明細(偵15106號卷( │ │ │ │ │ │ │ │本金│ │ │ 三)第106頁) │ │ │ │ │ │ │ │20% │ │ │ │ ├─┼───┼──┼──┼──┼────┼──┼────┼──────┼──────────┤ │21│庚○○│102 │豐源│1000│每3個月 │以3 │支付2期 │1.虛構委託辦│1.庚○○於偵查中之陳│ │ │ │年至│國際│萬元│換約1次 │個月│利息共 │ 理臺中市長│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103 │資產│ │(最後1 │為1 │180萬元 │ 春自辦市地│ 5至116頁) │ │ │ │年間│公司│ │次換約為│期,│。(計算│ 重劃買賣作│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3年12 │約定│式:10 │ 業 │ 號卷(三)第174頁) │ │ │ │ │ │ │月31日)│每期│00萬元×│2.虛構投資購│ │ │ │ │ │ │ │ │利息│9%× │ 買臺中市北│ │ │ │ │ │ │ │ │為9%│2=180萬 │ 屯區舊社段│ │ │ │ │ │ │ │ │。 │元) │ 37之2、37 │ │ │ │ │ │ │ │ │ │ │ 之5、37之8│ │ │ │ │ │ │ │ │ │ │ 地號土地 │ │ ├─┼───┼──┼──┼──┼────┼──┼────┼──────┼──────────┤ │22│庚○○│102 │豐源│1000│約3個月 │以3 │支付2期 │虛構委託辦理│1.庚○○於偵查中之陳│ │ │ │年至│國際│萬元│換約1次 │個月│利息共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103 │資產│ │(最後1 │15日│200萬元 │辦市地重劃買│ 5至116頁) │ │ │ │年間│公司│ │次換約為│為1 │。(計算│賣作業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3年10 │期,│式:10 │ │ 號卷(三)第172頁) │ │ │ │ │ │ │月17日)│約定│00萬元×│ │ │ │ │ │ │ │ │ │每期│10%×2 │ │ │ │ │ │ │ │ │ │利息│=200萬元│ │ │ │ │ │ │ │ │ │為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庚○○│102 │豐源│800 │約3個月 │以3 │支付2期 │虛構臺中市3 │1.庚○○於偵查中之陳│ │ │ │年至│國際│萬元│換約1次 │月為│利息共 │期整體整體開│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103 │資產│ │(最後1 │1期 │144萬元 │發股權分配 │ 5至116頁) │ │ │ │年間│公司│ │次換約為│,約│。(計算│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4年1月│定每│式:800 │ │ 號卷(三)第175頁) │ │ │ │ │ │ │5日) │期利│萬元×9%│ │ │ │ │ │ │ │ │ │息為│×2 =144│ │ │ │ │ │ │ │ │ │9% │萬元) │ │ │ │ │ │ │ │ │ │ │ │ │ │ ├─┼───┼──┼──┼──┼────┼──┼────┼──────┼──────────┤ │24│庚○○│102 │豐源│500 │約3個月 │以3 │支付2期 │1.虛構委託辦│1.庚○○於偵查中之陳│ │ │ │年至│國際│萬元│換約1次 │月為│利息共 │ 理臺中市長│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103 │資產│ │(最後1 │1期 │130萬元 │ 春自辦市地│ 5至116頁) │ │ │ │年間│公司│ │次換約為│,約│。(計算│ 重劃買賣作│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103年11 │定每│式:500 │ 業 │ 號卷(三)第173頁) │ │ │ │ │ │ │月3日) │期利│萬元× │2.虛構買賣臺│ │ │ │ │ │ │ │ │息為│13%×2 │ 中市南屯區│ │ │ │ │ │ │ │ │百分│=130萬元│ 五權西路7 │ │ │ │ │ │ │ │ │之13│) │ 筆土地 │ │ │ │ │ │ │ │ │% │ │ │ │ ├─┼───┼──┼──┼──┼────┼──┼────┼──────┼──────────┤ │25│卯○○│102 │豐源│500 │最後1次 │以4 │支付3期 │虛構委託投資│1.卯○○偵查中之陳述│ │ │ │年間│國際│萬元│換約為 │個月│利息共75│臺中市長春自│ (偵26012號卷第116 │ │ │ │ │資產│ │104年8月│為1 │萬元。(│辦市地重劃運│ 頁) │ │ │ │ │公司│ │17日 │期,│計算式:│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書(偵1510 │ │ │ │ │ │ │ │約定│500萬元 │栽工程 │ 6號卷(三)第183頁)│ │ │ │ │ │ │ │每期│×5%×3 │ │ │ │ │ │ │ │ │ │利息│=75萬元 │ │ │ │ │ │ │ │ │ │為5%│) │ │ │ ├─┼───┼──┼──┼──┼────┼──┼────┼──────┼──────────┤ │26│卯○○│102 │豐源│200 │最後1次 │以4 │支付3期 │虛構委託辦理│1.卯○○於偵查中之陳│ │ │ │年間│國際│萬元│換約為 │個月│利息共30│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資產│ │104年9月│為1 │萬元。(│辦市地重劃買│ 6頁) │ │ │ │ │公司│ │25日 │期,│計算式:│賣作業 │2.委任契約書2份(偵15│ │ │ │ │ │ │ │約定│200萬元 │ │ 106號卷(三)第181、│ │ │ │ │ │ │ │每期│×5%×3 │ │ 182頁) │ │ │ │ │ │ │ │利息│=30萬元 │ │ │ │ │ │ │ │ │ │為5%│) │ │ │ ├─┼───┼──┼──┼──┼────┼──┼────┼──────┼──────────┤ │27│宙○○│102 │豐源│1000│最後1次 │以3 │編號27、│虛構委託辦理│1.宙○○於偵查中之陳│ │ │ │年間│國際│萬元│換約為 │個月│28號共約│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資產│ │104年9月│為1 │支付利息│辦市地重劃買│ 7頁) │ │ │ │ │公司│ │25日 │期,│600萬元 │賣作業 │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約定│ │ │ 號卷(三)第189、190│ │ │ │ │ │ │ │每期│ │ │ 頁) │ │ │ │ │ │ │ │利息│ │ │3.102年11月29日匯100│ │ │ │ │ │ │ │為3.│ │ │ 0萬元至豐源國際資 │ │ │ │ │ │ │ │5%。│ │ │ 產公司在華南銀行之│ │ │ │ │ │ │ │ │ │ │ 帳戶(原審卷(三)第 │ │ │ │ │ │ │ │ │ │ │ 345頁) │ ├─┼───┼──┼──┼──┼────┼──┤ ├──────┼──────────┤ │28│宙○○│102 │豐源│1600│最後1次 │以4 │ │虛構委託投資│1.宙○○於偵查中之陳│ │ │ │年間│國際│萬元│換約為 │個月│ │臺中市長春自│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資產│ │104年8月│為1 │ │辦市地重劃運│ 7頁) │ │ │ │ │公司│ │17日 │期,│ │動養生公園植│2.委任契約書(偵15106│ │ │ │ │ │ │ │約定│ │栽工程 │ 號卷(三)第191頁) │ │ │ │ │ │ │ │每期│ │ │3.102年3月18日匯款10│ │ │ │ │ │ │ │利息│ │ │ 00萬元、同年4月25 │ │ │ │ │ │ │ │為5%│ │ │ 日匯款600萬元至豐 │ │ │ │ │ │ │ │。 │ │ │ 源國際資產公司在華│ │ │ │ │ │ │ │ │ │ │ 南銀行之帳戶(原審 │ │ │ │ │ │ │ │ │ │ │ 卷(三)第341頁) │ ├─┼───┼──┼──┼──┼────┼──┼────┼──────┼──────────┤ │29│張玉琳│105 │豐源│100 │ │以3 │ │虛構委託辦理│1.張玉琳於偵查中之陳│ │ │ │年5 │國際│萬元│ │個月│ │臺中市長春自│ 述(他3446號卷第49 │ │ │ │月 │資產│ │ │為1 │ │辦市地重劃買│ 至51頁) │ │ │ │ │公司│ │ │期,│ │賣作業 │2.LINE對話擷圖資料(│ │ │ │ │ │ │ │約定│ │ │ 他3446號卷第7至12 │ │ │ │ │ │ │ │每期│ │ │ 頁) │ │ │ │ │ │ │ │利息│ │ │3.委任契約書(他3446 │ │ │ │ │ │ │ │為9%│ │ │ 號卷第15頁) │ ├─┴───┼──┴──┴──┴────┴──┴────┴──────┴──────────┤ │因犯罪獲取│總金額為3億8650萬元 │ │之財物 │ │ └─────┴───────────────────────────────────────┘ 附表三:CB專案 ┌─┬───┬──┬──┬──┬────┬──┬────┬──────┬──────────┐ │編│投資人│投資│簽約│投資│換約情形│保證│被告支付│虛構投資項目│證據出處與備註 │ │號│ │期間│對象│金額│ │利息│利息情形│ │ │ ├─┼───┼──┼──┼──┼────┼──┼────┼──────┼──────────┤ │1 │巳○○│99年│台北│2400│每2個月 │年息│自99年12│虛構精元電腦│1.巳○○於調查、偵查│ │ │ │12月│投資│萬元│換約1次 │為約│月間至 │股份有限公司│ 及審判中之陳述(偵│ │ │ │ │公司│ │(末次為│24% │103年11 │委由台北投資│ 15106號卷㈣第33至 │ │ │ │ │ │ │103年11 │。 │月間,約│公司「包銷分│ 34頁、卷㈠第232頁 │ │ │ │ │ │ │月20日)│ │領取2300│購」 │ 、原審卷、本院前審│ │ │ │ │ │ │ │ │萬元 │ │ 卷) │ │ │ │ │ │ │ │ │ │ │2.委任契約(偵15106號│ │ │ │ │ │ │ │ │ │ │ 卷(四)第208至2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 細表1批(偵15106號 │ │ │ │ │ │ │ │ │ │ │ 卷(四)第195至207頁│ │ │ │ │ │ │ │ │ │ │ ) │ ├─┼───┼──┼──┼──┼────┼──┼────┼──────┼──────────┤ │2 │E○○│102 │台北│1350│每2個月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玉晶光電│1.E○○調查及審判中│ │ │ │年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為15│又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之陳述(偵15106號卷│ │ │ │ │公司│ │(最近1 │%。 │,故不予│委由台北投資│ (四)第44頁、原審卷│ │ │ │ │ │ │次為104 │ │計入。 │公司「包銷分│ (三)第407頁) │ │ │ │ │ │ │年11月8 │ │ │購」 │2.委任契約(偵15106號│ │ │ │ │ │ │日) │ │ │ │ 卷(四)第46頁) │ │ │ │ │ │ │ │ │ │ │3.台北投資公司在華南│ │ │ │ │ │ │ │ │ │ │ 銀行之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原審卷(三)第407頁│ │ │ │ │ │ │ │ │ │ │ ) │ ├─┼───┼──┼──┼──┼────┼──┼────┼──────┼──────────┤ │3 │午○○│102 │台北│2030│每2個月 │年息│未支付利│虛構長榮航空│1.午○○於調查中之陳│ │ │ │年8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為15│息 │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15106號卷(四)│ │ │ │月 │公司│ │(最近1 │%。 │ │委由台北投資│ 第47至49頁) │ │ │ │ │ │ │次為104 │ │ │公司「包銷分│2.委任契約(偵15106號│ │ │ │ │ │ │年11月8 │ │ │購」 │ 卷(四)第50頁) │ │ │ │ │ │ │日) │ │ │ │3.獲利簽收單14紙(偵 │ │ │ │ │ │ │ │ │ │ │ 15106號卷(四)第51 │ │ │ │ │ │ │ │ │ │ │ 至54頁) │ │ │ │ │ │ │ │ │ │ │4.匯款單2紙(偵15106 │ │ │ │ │ │ │ │ │ │ │ 號卷(四)第55頁) │ │ │ │ │ │ │ │ │ │ │5.游坤賜簽發之本票1 │ │ │ │ │ │ │ │ │ │ │ 紙(偵15106號卷(四)│ │ │ │ │ │ │ │ │ │ │ 第56頁) │ ├─┼───┼──┼──┼──┼────┼──┼────┼──────┼──────────┤ │4 │玄○○│102 │台北│500 │每2個月 │年息│102年7月│虛構玉晶光電│1.玄○○於調查及偵查│ │ │(以吳│年7 │投資│萬元│換約1次 │15% │起至104 │股份有限公司│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秋能名│月 │公司│ │(最近1 │。 │年11月止│委由台北投資│ 卷(四)第57至58頁) │ │ │義投資│ │ │ │次為104 │ │,共14期│公司「包銷分│ 、卷(一)第234頁) │ │ │) │ │ │ │年11月8 │ │,共付息│購」 │2.委任契約(偵15106 │ │ │ │ │ │ │日) │ │175萬元 │ │ 號卷(四)第59頁) │ │ │ │ │ │ │ │ │。(計算│ │3.游坤賜簽發之本票1 │ │ │ │ │ │ │ │ │式:500 │ │ 紙(偵15106號卷(四)│ │ │ │ │ │ │ │ │萬×2.5%│ │ 第60頁) │ │ │ │ │ │ │ │ │×14=175│ │ │ │ │ │ │ │ │ │ │萬) │ │ │ ├─┼───┼──┼──┼──┼────┼──┼────┼──────┼──────────┤ │5 │申○○│102 │台北│600 │每2個月 │年息│102年起 │虛構玉晶光電│1.申○○於調查及偵查│ │ │ │年7 │投資│萬元│換約1次 │12% │至104年 │股份有限公司│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 │月 │公司│ │(最近1 │。 │11月間付│委由台北投資│ 卷(四)第61至62頁、│ │ │ │ │ │ │次為104 │ │息約100 │公司「包銷分│ 卷(一)第163頁) │ │ │ │ │ │ │年11月8 │ │萬元 │購」 │2.委任契約(偵15106號│ │ │ │ │ │ │日) │ │ │ │ 卷(四)第63頁) │ │ │ │ │ │ │ │ │ │ │3.游坤賜簽發之本票1 │ │ │ │ │ │ │ │ │ │ │ 紙(偵15106號卷(四)│ │ │ │ │ │ │ │ │ │ │ 第64頁) │ ├─┼───┼──┼──┼──┼────┼──┼────┼──────┼──────────┤ │6 │C○○│102 │台北│500 │每2個月 │每期│102年7月│虛構玉晶光電│1.鄭秀閨於調查及偵查│ │ │ │年7 │投資│萬元│換約1次 │利率│至104年 │股份有限公司│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 │月 │公司│102 │(最近1 │為2.│11月間共│委由台北投資│ 卷㈣第65至66頁、卷│ │ │ │ │ │年7 │次為104 │5%,│付息142.│公司「包銷分│ ㈠第162至163頁) │ │ │ │ │ │及11│年11月8 │換算│5萬元。 │購」 │2.委任契約(偵15106 │ │ │ │ │ │月各│日) │為年│ │ │ 號卷(四)第67頁) │ │ │ │ │ │200 │ │息15│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 │ │ │ │ │ │ │ │ │ │年1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100 │ │ │ │ │ │ │ │ │ │ │萬元│ │ │ │ │ │ ├─┼───┼──┼──┼──┼────┼──┼────┼──────┼──────────┤ │7 │戊○○│100 │台北│3600│每2個月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宏捷科技│1.戊○○於調查及偵查│ │ │ │年4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5│又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 │月 │公司│ │(最近1 │% │,故不予│及上銀科技股│ 卷(四)第68至69頁、│ │ │ │ │ │ │次為104 │ │計入。 │份有限公司委│ 卷(一)第160至161頁│ │ │ │ │ │ │年9月9日│ │ │由台北投資公│ ) │ │ │ │ │ │ │及103年 │ │ │司「包銷分購│2.委任契約2份(偵1510│ │ │ │ │ │ │11月27日│ │ │」 │ 6號卷(四)70至71頁)│ │ │ │ │ │ │) │ │ │ │3.匯款單17紙(偵15106│ │ │ │ │ │ │ │ │ │ │ 號卷(四)第72至75頁│ │ │ │ │ │ │ │ │ │ │ ) │ ├─┼───┼──┼──┼──┼────┼──┼────┼──────┼──────────┤ │8 │辰○ │99年│台北│6000│每2個月 │年息│自99年10│虛構萬海航運│1.辰○於調查及偵查中│ │ │ │間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月1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 之陳述(偵15106號卷│ │ │ │ │公司│ │(最近1 │%( │至103年 │及玉晶光電股│ (四)第76至77頁、卷│ │ │ │ │ │ │次為103 │相當│12月28日│份有限公司委│ (一)第238至239頁) │ │ │ │ │ │ │年12月28│每期│止,共給│由台北投資公│2.委任契約3份(偵1510│ │ │ │ │ │ │日) │利率│付利息66│司「包銷分購│ 6號卷(四)第78至81 │ │ │ │ │ │ │ │2%)│70萬元。│」 │ 頁) │ │ │ │ │ │ │ │,於│(計算式│ │3.游坤賜簽發之支票及│ │ │ │ │ │ │ │10 0│:2000萬│ │ 退票理由單(偵15106│ │ │ │ │ │ │ │年7 │×2%×4 │ │ 號卷(四)第147頁) │ │ │ │ │ │ │ │月改│+2000萬│ │4.台北投資公司華南銀│ │ │ │ │ │ │ │為年│×5%×21│ │ 行交易明細(原審卷(│ │ │ │ │ │ │ │息30│+1000萬│ │ 三)第239、241、242│ │ │ │ │ │ │ │%( │×2%×3 │ │ 頁--辰○於99年10月│ │ │ │ │ │ │ │相當│+1000萬│ │ 11日匯款2000萬元;│ │ │ │ │ │ │ │每期│×5%×21│ │ 99年12月8日匯款 │ │ │ │ │ │ │ │利率│+1500萬│ │ 1000萬元;99年12月│ │ │ │ │ │ │ │5%)│×2%×3 │ │ 31日匯款1500萬元;│ │ │ │ │ │ │ │。 │+1500萬│ │ 100年1月28日匯款 │ │ │ │ │ │ │ │ │×5%×21│ │ 2000萬元)。 │ │ │ │ │ │ │ │ │+1500萬│ │ │ │ │ │ │ │ │ │ │×2%×2 │ │ │ │ │ │ │ │ │ │ │+1500萬│ │ │ │ │ │ │ │ │ │ │×5%×21│ │ │ │ │ │ │ │ │ │ │=6670萬│ │ │ │ │ │ │ │ │ │ │元) │ │ │ ├─┼───┼──┼──┼──┼────┼──┼────┼──────┼──────────┤ │9 │辰○(│100 │台北│800 │每2個月 │年息│自100年 │虛構玉晶光電│1.辰○於調查及偵查中│ │ │以陳秀│年10│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10月11日│股份有限公司│ 之陳述(偵15106號卷│ │ │月名義│月間│公司│(陳│(最近1 │%, │起至103 │委由台北投資│ (四)第76至77頁、卷│ │ │投資)│ │ │秀月│次為103 │於10│年12月28│公司「包銷分│ (一)第238頁) │ │ │ │ │ │於 │年12月28│0年7│日止,共│購」 │2.委任契約1份(偵151│ │ │ │ │ │100 │日) │月改│19期,共│ │ 06號卷(一)第13頁) │ │ │ │ │ │年10│ │為年│給付利息│ │3.台北投資公司華南銀│ │ │ │ │ │月11│ │息30│760萬元 │ │ 行交易明細(原審卷│ │ │ │ │ │日匯│ │%。 │。(計算│ │ (三)第249頁) │ │ │ │ │ │款12│ │ │式:800 │ │ │ │ │ │ │ │萬元│ │ │萬×5%×│ │ │ │ │ │ │ │) │ │ │19=760 │ │ │ │ │ │ │ │ │ │ │萬元) │ │ │ ├─┼───┼──┼──┼──┼────┼──┼────┼──────┼──────────┤ │10│亥○○│102 │台北│2450│每2個月 │年息│共支付利│虛構長榮航空│1.亥○○於調查中之陳│ │ │ │年10│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息100萬 │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 │公司│ │(最近1 │%。 │元 │、台灣神隆股│ 第10至13頁) │ │ │ │ │ │ │次為104 │ │ │份有限公司委│2.委任契約5紙(偵151│ │ │ │ │ │ │年12月8 │ │ │由台北投資公│ 06號卷(三)15至16頁│ │ │ │ │ │ │日及104 │ │ │司「包銷分購│ 、23至25頁、32頁) │ │ │ │ │ │ │年11月8 │ │ │」 │3.游坤賜簽發之本票1 │ │ │ │ │ │ │日) │ │ │ │ 紙(偵15106號卷(三)│ │ │ │ │ │ │ │ │ │ │ 第33頁 │ ├─┼───┼──┼──┼──┼────┼──┼────┼──────┼──────────┤ │11│辛○○│103 │台北│500 │每2個月 │年息│共支付利│虛構長榮航空│1.亥○○於調查中之陳│ │ │ │年9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息6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 │公司│ │(最近1 │%。 │ │、台灣神隆股│ 第10至13頁) │ │ │ │ │ │ │次為104 │ │ │份有限公司委│2.委任契約2紙(偵151│ │ │ │ │ │ │年12月8 │ │ │由台北投資公│ 06號卷(三)第17至18│ │ │ │ │ │ │日) │ │ │司「包銷分購│ 頁) │ │ │ │ │ │ │ │ │ │」 │3.辛○○於103年9月9 │ │ │ │ │ │ │ │ │ │ │ 日匯款480萬元至台 │ │ │ │ │ │ │ │ │ │ │ 北投資公司華南銀行│ │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 │ 戶(原審卷(三)第271│ │ │ │ │ │ │ │ │ │ │ 頁) │ ├─┼───┼──┼──┼──┼────┼──┼────┼──────┼──────────┤ │12│地○○│103 │台北│1050│每2個月 │年息│共支付利│虛構長榮航空│1.亥○○於調查中之陳│ │ │ │年6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息100萬 │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15106號卷(三)│ │ │ │月間│公司│ │(最近1 │%。 │元 │、台灣神隆股│ 第10至13頁) │ │ │ │ │ │ │次為104 │ │ │份有限公司委│2.委任契約6紙(偵1510│ │ │ │ │ │ │年12月8 │ │ │由台北投資公│ 6號偵卷(三)第19至 │ │ │ │ │ │ │日及104 │ │ │司「包銷分購│ 21頁、第29至31頁) │ │ │ │ │ │ │年11月8 │ │ │」 │3.地○○於103年6月18│ │ │ │ │ │ │日) │ │ │ │ 日、103年8月12日分│ │ │ │ │ │ │ │ │ │ │ 別匯款500萬元、300│ │ │ │ │ │ │ │ │ │ │ 萬元至台北投資公司│ │ │ │ │ │ │ │ │ │ │ 華南銀行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原審卷(三)第269 │ │ │ │ │ │ │ │ │ │ │ 、271頁) │ ├─┼───┼──┼──┼──┼────┼──┼────┼──────┼──────────┤ │13│丁○○│103 │台北│150 │每2個月 │年息│18萬元 │虛構原相科技│1.亥○○於調查中之陳│ │ │ │年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 │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15105號卷(三)│ │ │ │ │公司│ │(最近1 │%。 │ │委由台北投資│ 第10至13頁) │ │ │ │ │ │ │次為104 │ │ │公司「包銷分│2.委任契約3紙(偵1510│ │ │ │ │ │ │年11月8 │ │ │購」 │ 6號卷(三)第26至28 │ │ │ │ │ │ │日) │ │ │ │ 頁) │ │ │ │ │ │ │ │ │ │ │3.丁○○於103年12月 │ │ │ │ │ │ │ │ │ │ │ 31日匯款150萬元至 │ │ │ │ │ │ │ │ │ │ │ 台北投資公司華南銀│ │ │ │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原審卷(三)第│ │ │ │ │ │ │ │ │ │ │ 271頁) │ ├─┼───┼──┼──┼──┼────┼──┼────┼──────┼──────────┤ │14│D○○│104 │台北│100 │每2個月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鴻海股份│1.D○○於調查中之陳│ │ │ │年間│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共6000元│有限公司委由│ 述(偵15106號卷(三)│ │ │ │ │公司│ │(最近1 │%至 │ │台北投資公司│ 第74至75頁) │ │ │ │ │ │ │次為104 │18% │ │「包銷分購」│2,委任契約1份(偵1510│ │ │ │ │ │ │年11月8 │。 │ │ │ 6號卷(三)第77頁、 │ │ │ │ │ │ │日) │ │ │ │ 原審卷(二)第216之 │ │ │ │ │ │ │ │ │ │ │ 3頁) │ ├─┼───┼──┼──┼──┼────┼──┼────┼──────┼──────────┤ │15│庚○○│101 │台北│5500│每2個月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上銀科技│1.庚○○於偵查中之陳│ │ │ │年間│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20│又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公司│ │(最近1 │%。 │,故不予│委由台北投資│ 5頁) │ │ │ │ │ │ │次為104 │ │計入。 │公司「包銷分│2.委任契約1份(偵1510│ │ │ │ │ │ │年11月27│ │ │ │ 6號卷(三)169頁) │ │ │ │ │ │ │日 │ │ │ │ │ ├─┼───┼──┼──┼──┼────┼──┼────┼──────┼──────────┤ │16│庚○○│101 │台北│2800│每2個月 │年息│支付約 │虛構長榮航空│1.庚○○於偵查中之陳│ │ │ │年間│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20│13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公司│ │(最近1 │%。 │利息 │委由台北投資│ 5頁) │ │ │ │ │ │ │次為104 │ │ │公司包銷分購│2.委任契約2份(偵151│ │ │ │ │ │ │年5月28 │ │ │。 │ 06號卷(三)第170至 │ │ │ │ │ │ │日) │ │ │ │ 171頁) │ ├─┼───┼──┼──┼──┼────┼──┼────┼──────┼──────────┤ │17│卯○○│99年│台北│700 │每2個月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康舒科技│1.卯○○於偵查中之陳│ │ │ │間起│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又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公司│ │(最近1 │%。 │,故不予│委由台北投資│ 6頁) │ │ │ │ │ │ │次為104 │ │計入 │公司包銷分購│2.委任契約2份(偵151│ │ │ │ │ │ │年12月14│ │ │。 │ 0號卷(三)第178頁、│ │ │ │ │ │ │日) │ │ │ │ 180頁) │ ├─┼───┼──┼──┼──┼────┼──┼────┼──────┼──────────┤ │18│卯○○│99年│台北│500 │每2個月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臺灣神隆│1.卯○○於偵查中之陳│ │ │ │間起│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又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公司│ │(最近1 │% 。│,故不予│委由台北投資│ 6頁) │ │ │ │ │ │ │次為104 │ │計入 │公司包銷分購│2.委任契約2份(偵151│ │ │ │ │ │ │年11月17│ │ │。 │ 0號卷(三)第177頁、│ │ │ │ │ │ │日) │ │ │ │ 179頁) │ ├─┼───┼──┼──┼──┼────┼──┼────┼──────┼──────────┤ │19│宙○○│99年│台北│500 │每2個月 │年息│編號19、│虛構康舒科技│1.宙○○於偵查中之陳│ │ │ │起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21│20號共支│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公司│ │(最近1 │.6% │付利息 │委由台北投資│ 7頁) │ │ │ │ │ │ │次為104 │。 │900萬元 │公司包銷分構│2.委任契約2份(偵1510│ │ │ │ │ │ │年11月17│ │ │。 │ 6號偵卷(三)第185頁│ │ │ │ │ │ │日) │ │ │ │ 、第187頁) │ ├─┼───┼──┼──┼──┼────┼──┤ ├──────┼──────────┤ │20│宙○○│99年│台北│1000│每2個月 │年息│ │虛構臺灣神隆│1.宙○○於偵查中之陳│ │ │ │起 │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21│ │股份有限公司│ 述(偵26012號卷第11│ │ │ │ │公司│ │(最近1 │.6% │ │委由台北投資│ 7頁) │ │ │ │ │ │ │次為104 │。 │ │公司包銷分購│2.委任契約2份(偵1510│ │ │ │ │ │ │年12月14│ │ │。 │ 6號偵卷(三)第186頁│ │ │ │ │ │ │) │ │ │ │ 、第188頁) │ ├─┼───┼──┼──┼──┼────┼──┼────┼──────┼──────────┤ │21│F○○│102 │台北│900 │每2個月 │年息│100萬元 │1.虛構原相科│1.F○○於調查及偵查│ │ │ │年間│投資│萬元│換約1次 │約12│ │ 技份有限公│ 中之陳述(偵15106號│ │ │ │ │公司│ │(最近1 │% 。│ │ 司委由台北│ 卷(三)第2至3頁、偵│ │ │ │ │ │ │次為104 │ │ │ 投資公司包│ 26102號第176頁) │ │ │ │ │ │ │年11月8 │ │ │ 銷分構。 │2.委任契約3份(偵1510│ │ │ │ │ │ │日) │ │ │2.虛構宏捷股│ 6號卷(三)第5至7頁)│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委由台北投│ │ │ │ │ │ │ │ │ │ │ 資公司包銷│ │ │ │ │ │ │ │ │ │ │ 分購。 │ │ │ │ │ │ │ │ │ │ │3.虛構玉晶光│ │ │ │ │ │ │ │ │ │ │ 電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委由台│ │ │ │ │ │ │ │ │ │ │ 北投資公司│ │ │ │ │ │ │ │ │ │ │ 包銷分購。│ │ ├─┼───┼──┼──┼──┼────┼──┼────┼──────┼──────────┤ │22│黃○○│99年│台北│700 │6個月換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榮創能源│1.黃○○於偵查中之陳│ │ │ │間 │投資│萬元│約1次( │約24│又再投入│科技股份有限│ 述(他7873號卷(一) │ │ │ │ │公司│ │最近1次 │% 。│,故不予│公司委由台北│ 第253至255頁、258 │ │ │ │ │ │ │為103年7│ │計入。 │投資公司包銷│ 頁) │ │ │ │ │ │ │月1日) │ │ │分購。 │2.委任契約2份(他7873│ │ │ │ │ │ │ │ │ │ │ 號卷(一)第275至276│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天○○簽發之支票及│ │ │ │ │ │ │ │ │ │ │ 退票理由單(他7873 │ │ │ │ │ │ │ │ │ │ │ 號卷(一)第277頁) │ ├─┼───┼──┼──┼──┼────┼──┼────┼──────┼──────────┤ │23│黃○○│99年│台北│200 │1個月換 │年息│支付利息│虛構智冠科技│1.黃○○於偵查中之陳│ │ │(以蔡│間 │投資│萬元│約1次( │約24│又再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述(他7873號卷(一) │ │ │素日名│ │公司│ │最近1次 │% 。│,故不予│委由台北投資│ 第253至255頁、258 │ │ │義投資│ │ │ │為103年 │ │計入。 │公司代為包銷│ 頁) │ │ │) │ │ │ │12月28日│ │ │分購。 │2.委任契約2份(他7873│ │ │ │ │ │ │) │ │ │ │ 號卷(一)第280至283│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天○○簽發之支票及│ │ │ │ │ │ │ │ │ │ │ 退票理由單(他7873 │ │ │ │ │ │ │ │ │ │ │ 號卷(一)第279頁) │ ├─┴───┼──┴──┴──┴────┴──┴────┴──────┴──────────┤ │因犯罪獲取│總金額3億4830萬元 │ │之財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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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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