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70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棠葦
- 選任辯護人
- 周平凡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恆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學欽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維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宜佑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貽宜
- 選任辯護人
- 廖偉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有成
- 選任辯護人
- 洪主民律師
- 被告
- 藍文澤
- 選任辯護人
- 鐘登科律師
- 被告
- 吳峻豪
上列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甲、伍、三、㈠關於「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甲、伍、三、㈠關於「應向公庫支付5 萬元」之記載,係「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之誤,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