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 告 唐瑞清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慶雲 被 告 鄒淑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一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