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87號上 訴 人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廖昱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3,563,4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原審以106 年度訴字第750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