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涂玄叡
- 選任辯護人
- 張右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裕森
- 指定辯護人
- 郭博益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玄叡、陳裕森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涂玄叡、陳裕森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6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