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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上訴人
孫玉梅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即被告孫玉梅(下稱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諭知發回原審法院。其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關於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部分,得上訴第三審,併此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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