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仰武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智傑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仰武、劉智傑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及109年5月25日、109年7月25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