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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徐仰武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智傑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仰武、劉智傑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仰武、劉智傑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及109年5月25日、109年7月25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溫尹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9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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