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梁堯銘、陳淑芳、張智雄
- 當事人徐美均(原名:徐欣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美均(原名徐欣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88、947、1311號、107年度易字第3331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 13221、18908、19138、19314、19667、19711、21377、25701、27436號、106年度偵字第15486號,追加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1361、24427、26074號、106年度偵字第172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寅○○(原名:徐欣苡)於民國103年6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 104年初,應予更正)加盟「詩迪奧綺國際有限公司」販售「BEVY C」保養品,因銷售不佳及權利金問題,乃陸續向他人借貸逾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因週轉不靈,其明知自己財務已陷於困頓,然為求現金入帳以資週轉,其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寅○○明知一般百貨公司、量販店、餐廳所發行之禮券可供消費者在效期內取代現金或作為其他支付工具使用,而其本身並非上述百貨公司、量販店或餐廳等業者,並無相關禮券得以販售予他人,若其欲販售禮券予他人,僅能向各該百貨公司、量販店、餐廳等業者或以其他管道購買禮券後,始能交付禮券給向其購買禮券之人;又其亦明知以通常方式向百貨公司、量販店、餐廳購買禮券,即便大量購買,其所獲得之折扣至多九折以上,難以有九折以下,甚或八折、七折以下之折扣,且因其本身曾經在網路上購買禮券遭詐騙而未取得禮券,其因而可以預見,網路交易危險性較高,若不知悉交易對象為何人,極可能遭交易對象詐欺,若其並無管道得以低於其售出禮券之價格取得該等禮券,卻以遠低於市價之價格販賣禮券給他人,低買高賣之結果,亦極可能會因此不堪虧損而無力交付禮券給予向其購買禮券之人;若其再將該等購買禮券之人所交付之購買禮券款項提領一空用以支應其個人其他用途,其極可能因早已負債而無力再購買禮券交付或退費於該等購買禮券之人,使該等向其購買禮券之人蒙受損失,然其為吸取大量現金入帳,以支應其已積欠其他債權人之款項,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其後未能交付相關禮券給向其購買禮券或退費之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加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如附表A編號1至編號28(不含編號12第 3列、編號13第4至6列、編號14、編號17第7列、編號20第 1列、編號27第2列部分)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之前某時,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巷000弄0號之居處及○○區○○路 000號「櫻桃寶貝童裝豐原店」等處,利用行動通訊設備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Pipi Gin」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KC韓國代購批發」社團,或以通訊軟體LINE所建立名稱為「欣苡團團GO =>小人勿入」、「默默買秘密團」、「KC 欣花代購批發團購」等群組,各刊登如附表A編號1至編號28(不含編號 6亥○○部分、編號21玄○○部分)所示「以75折至86折不等之折扣販售遠東百貨公司或SOGO禮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中友百貨公司禮券、大潤發禮券、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禮券、統一超商禮券、家樂福禮券、王品餐飲集團(夏慕尼、西堤、陶板屋)餐券」等訊息,及以LINE私訊或當面告知之方式,告知如附表A編號6、編號21所示之亥○○、玄○○上述訊息,卻均刻意隱匿其有上述週轉不靈之情事,或有可能無法依約交付禮券或退款之狀況,使如附表A編號1至編號28「被害人」欄所示之酉○○(起訴書誤植為李琬凌,應予更正)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寅○○確有特殊管道得以取得折扣數較多之禮券,可以在網路上以遠較市價為低之價格販賣上述禮券,而分別利用LINE通訊軟體、臉書通訊軟體向寅○○訂購如附表A「購買商品」欄(不含編號12第3列、編號13第4至6列、編號14、編號17第7列、編號20第1列、編號27第2列部分)所示之禮券,並於如附表A「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面交或匯款如「付款方式及給付情形」欄所示之現金或轉入「匯入帳戶」欄所示寅○○所持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平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寅○○詐得前述款項後,隨即將之用於其他私人用途,使如附表 A此部分「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未能取得該等禮券,亦無法獲取寅○○之退款,或僅經交付少部分退款,而受有前述損害。又其明知有上述情形,為取得現金以資週轉,其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其後未能交付相關商品給向其購買特定商品之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加重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另於如附表A編號13(不含第1至3列部分)、編號14所示之時間,在LI-NE「KC欣花代購批發團購」群組內刊登商品代購訊息,俟以LINE聯繫如附表 A編號13、編號14所示之庚○○、丑○○,洽談有關該部分所示之商品買賣事宜,並請庚○○、丑○○加入寅○○之LINE群組「KC欣花代購批發團購」,進行網路商品交易,然均刻意隱瞞其已有前述財務週轉不靈,而已極可能無法依約交付商品或退款之狀況,使庚○○、丑○○因而陷於錯誤,以為寅○○確有如其所宣稱可以訂貨而依約交付所訂購之商品,乃分別匯出如附表 A編號13(不含第1至3列部分)、編號14所示之商品款項,寅○○詐得前述款項後,隨即將之用於其他私人用途,而無法交付該等商品或退款予庚○○、丑○○2人,使其等2人受有上開損害。 ㈡寅○○明知其已陷於財務困難,可預見若以投資餐廳為名義取得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並將款項用於該項投資以外之其他用途,該項投資極可能即無從進行,亦無法返還投資款項予投資人,為求大量現金,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投資人蒙受損害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詐欺取財之犯意,另於104年5月間某日,刻意隱匿其已有前述財務困難、週轉不靈之狀況,而極可能無法開設餐廳情事,對如附表 A編號12(不含第 1、2、4列部分)、編號17(不含第1至6列部分)所示之己○○、乙○○佯稱:欲承租其店面對面之房屋開設「櫻桃紙飛機」親子餐廳,及約定若投資20萬元,每半年可取得紅利 1萬元,分別邀集己○○、乙○○投資,以此詐術使己○○、乙○○信以為真,以為寅○○確有開設親子餐廳,並依約交付紅利之意,己○○遂於104年5月29日匯款20萬元給寅○○,乙○○亦於同年 7月20日匯款20萬元予寅○○,然寅○○詐得前述款項後,亦並未將該等款項用以作為親子餐廳之籌備及開設,僅購買若干大型玩具掩飾作樣,得款則作為自己私人用途,己○○、乙○○因而受有前述損害。 ㈢寅○○明知其已陷於財務困頓,若與債權人約定以「每1 萬元每10天返還1萬800元」之高利方式借款,極可能無法返還,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其後無力返還該等款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加重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 105年 3月間,刻意隱匿其前述已然週轉不靈、財務困難之情事,而以網際網路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發布上開借款訊息,佯稱欲借款,約定每1萬元每10天返還1萬800元(即年息288%,計算式: 800*3*12/10000*100%=288 %)等語,致如附表A編號20(不含第2列部分)、編號27(不含第 1列部分)所示之丙○○、黃○○陷於錯誤,以為寅○○確有以前述借款需求,並有以高利還款之真意,分別於附表 A編號20(不含第2列部分)、編號27(不含第1列部分)所示時間,匯款1萬元、6萬元予寅○○,然寅○○詐得該等款項後,隨即將該等款項供作其他用途,始終未支付本利予丙○○、黃○○,致其等受有損害。 ㈣寅○○明知其財務困頓,其有如前述㈠所示之網路禮券買賣業已發生供貨不穩,而無法給付禮券於買受人之問題,且即便向百貨公司購買大量禮券,最多的折數為九折以上,而其若以高價向百貨公司等業者購買禮券後,再以低價出售予買受人之方式,極可能終將無力負擔虧損而損及投資人之利益,為求現金,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其後該等禮券買賣極可能無法履行而不堪虧損損及他人,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詐欺犯意,於104年3月間起,接續對宇○○佯稱:其向百貨公司等業者大量購買禮券,可壓低禮券價格,並可從中賺取價差等語,假意邀約宇○○投資其經營禮券預購,致宇○○陷於錯誤,以為確有此一可獲利之投資,乃答應投資,並於附表 B(即105年度偵字第2442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 B所示之金額予寅○○,寅○○得手後,為取信宇○○,使其繼續加碼投資,即便無此有獲利之投資,仍分別於附表 B所示之時間,將詐得款項之一部分,以投資紅利之名義匯給宇○○如附表 B「紅利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然寅○○於105年4月間即未再支付紅利,宇○○因而受有前開損害。 ㈤寅○○明知其財務已陷於困頓,且知曉其有如㈠所示禮券買賣已難以依約交付禮券予買受人,在地○○於105年7月初某日與之聯繫購買商品禮券事宜時,因地○○知悉寅○○當時已有無法如期交付禮券給團購之人之情事,寅○○為求現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竟對地○○佯稱:「可向禮券批發商『張雅婷』購買各大百貨公司及賣場禮券」等語,並將其佯裝另有其人之票券商所使用代號為「票券王─雅婷」之LINE聯絡方式傳送予地○○,以取信於地○○,地○○信以為真,以為另有一票券批發商「張雅婷」以代號「票券王─雅婷」在網路上從事禮券買賣。俟後寅○○即以不詳方式,使用代號「票券王─雅婷」之帳號與地○○聯繫預購禮券交易事宜,並於105年7月14日22時許,對地○○詐稱:「目前有的禮券是新光、全聯、SOGO、7-11、大潤發,均85折,超過50萬元折 1%,20-25天到貨,有禮券需求再通知」等語,如附表 C「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對地○○佯稱「販售訊息」欄所示之內容,使地○○誤信「票券王─雅婷」確有管道獲取較低折扣之禮券,而陷於錯誤,向其訂購如附表C「欲購買商品 」欄所示之商品,並於如附表C「付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匯款如「付款方式及給付情形」欄所示之金額(按原106 年度偵字第1726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原載金額為338,004元部分,扣除貨款後應為312,592元,原追加起訴書附表未予扣 除,應予更正)至「票券王─雅婷」指定、寅○○當時不知情之男友張志維(所涉詐欺取財犯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張志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得手後寅○○隨即將該等款項 提領一空,作為其他用途,並未購買禮券以交付地○○,地○○遲未收得禮券,遂分別與寅○○、「票券王─雅婷」聯繫,進而發現「票券王─雅婷」所提供之匯款帳號及行動電話門號實為寅○○所使用,並發覺使用「票券王─雅婷」代號與之聯繫之人即為寅○○,始知受騙。 二、嗣因如上述一㈠所示之人迄未收到所購買之禮券或商品,如上述一㈡所示之人發現寅○○未實際籌設該親子餐廳,如上述一㈢所示之人未取得相關借款本息,而上述一㈣所示之人僅獲得少數紅利並加碼投資後,即未再取得紅利及本金,而上述一㈤所示之人迄未收到所購買之禮券,乃察覺有異,復經一再向寅○○催討未果,遂分別提起告訴、報警究辦,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酉○○、癸○○、甲○○、C○○、辛○○、壬○○、乙○○、A○○、亥○○、天○○、劉巧伶、庚○○、丑○○、申○○、B○○、己○○、辰○○、戊○○、丙○○、玄○○、午○○、宙○○、子○○、戌○○、卯○○、黃○○、丁○○、宇○○、地○○告訴,及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證人癸○○、劉巧伶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因屬被告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查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所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該等證據經被告寅○○及其原審選任辯護人表示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參見原審 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第80至83頁),復經原審及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諭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得隨時就本案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而檢察官、被告及其原審選任辯護人迄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參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四第95頁反面至112頁反面、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45號卷第218至248頁),揆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 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寅○○於原審矢口否認有何本件詐欺、加重詐欺等犯行,辯稱:「我是因為週轉不靈,沒想要詐欺」等語;原審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被告為禮券券商,因上游券商供貨不穩及投資保養品代理造成資金壓力向地下錢莊借錢,其本來相信上游券商會交付禮券,不料卻遭上游券商詐騙,因為高利貸週轉不靈,此情並非被告所預料」等語。經查: ㈠事實欄一㈠至㈣部分: ⒈有關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告於事實欄一㈠即如附表 A所示時間、地點,利用行動通訊設備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前述在前述網路社群網站上刊登前述「以75折至86折不等之折扣販售禮券」及「代購批發商品團購」等訊息或以親自告知之方式邀其他人與之交易,其後如附表A編號1至編號28所示之人乃利用LINE通訊軟體、臉書通訊軟體向被告訂購如附表A編號 1至編號28所示之禮券、商品,並匯款或面交如附表A編號 1至編號28所示款項,其後被告在取得前述款項後,隨即將該等款項用於其他用途,如附表A編號1至編號28所示向其購買禮券、商品之人因而受有如附表 A所示之損害等客觀事實部分,業據被告所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酉○○、甲○○、C○○、未○○、辛○○、壬○○、乙○○、丑○○、庚○○、申○○、B○○、己○○、辰○○、戊○○、丙○○、玄○○、午○○、宙○○、丁○○;證人即被害人A○○、亥○○、天○○、子○○、戌○○、卯○○、黃○○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A○○)、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A○○)、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A○○)、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A○○)、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2張、A○○與被告LINE對話訊息32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光華分行匯款申請書 2紙、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本票 2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檢附開戶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徐欣苡)、查詢存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碼錯誤紀錄(徐欣苡)、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徐欣苡)、中華電信查詢單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乙○○下單明細表、乙○○與徐欣苡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2張、徐欣苡應退款明細表、本票 1張、存簿交易明細(乙○○)、事件時間表、手機訊息翻拍照片242張、GMAIL遠東百貨SOGO禮券相關採購詢問答覆(C○○)、遠東百貨禮券(1000元)影本4張、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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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張、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網頁─禮券專區、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大潤發公司提貨券交易紀錄、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函暨禮券交易明細(徐欣苡)、禮券交易流程、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遠東百貨公司商品券管理系統顧客購買明細表(徐欣苡)、遠東百貨公司禮券販售流程及優惠折扣率簽呈、折扣買賣協議書(徐欣苡─大潤發)、折扣資料(大潤發公司)、分類明細帳查詢(大潤發公司─櫻桃寶貝童裝)財務處-出納組EMAIL信函(大潤發公司)、銷售明細表、手機訊息翻拍照片82張(彩色)、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2張、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徐欣苡)、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詩迪奧綺國際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徐欣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函、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開戶作業檢核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詩迪奧綺公司統一發票影本4張、詩迪奧綺公司統一發票2張、手機訊息翻拍照片2張、詩迪奧綺公司2014/04對帳單及統一發票1張 、櫻桃寶貝童裝郵局出貨明細(徐欣苡)、詩迪奧綺公司2013/03對帳單及統一發票1張、郵局存款人收執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7-11禮券網路資訊、家樂福禮券網路資訊、借據(徐欣苡)、手機訊息翻拍照片419張、遠東SOGO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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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庚○○之存簿交易明細(徐欣苡網路轉帳2580元)、徐欣苡簽發之本票4張、手機LINE訊息翻拍照片6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函及檢附徐欣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檢附徐欣苡資料、團購商品未給付明細(徐欣苡、332370元)、交易明細表(宇○○)、(徐欣苡)團購商品購買明細─丑○○提出、相關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0張─丑○○提出、與徐欣苡LINE對話紀錄與購買紀錄翻拍照片8張(匯款證明)-丑○○提出、全聯公司商品禮券銷售彙總表、統一超商公司商品客戶售出明細表、告訴人實際損失一覽表、向徐欣苡購買禮券餐券資料彙整表(申○○提出)、匯款紀錄(存簿交易)、郵政存簿儲金簿(申○○)封面、手機LINE交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3張、帳戶交易轉帳成功畫面、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張志維)、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張志維、徐欣苡生活照)4 張、手機訊息翻拍照片(徐欣苡收款帳號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4 張、手機訊息翻拍照片(追券對話紀錄)95張、手機訊息翻拍照片24張(戊○○)、提出手機訊息翻拍照片40張(B○○)、台灣銀行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B○○)、手機訊息翻拍照片(B○○)11張、手機訊息翻拍照片(戌○○)6 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2張(豐原禮券自救會)、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2張(欣苡團團GO)、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7張(Hsinyi)、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張(編號1-2015店付購買)、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張(豐原禮券自救會─靜怡)、手機訊息翻拍照片24張、丙○○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6張及說明、己○○說明信函、手機訊息翻拍照片45張(券類後續處理群組、默默買秘密團、欣苡團團GO)、投資合約書(己○○─櫻桃寶貝童裝負責人徐欣苡)、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己○○)、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己○○)、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徐欣苡)、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杜政霖)、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1張(欣苡Cherry)、子○○說明信函、手機訊息翻拍照片2張(Hsinyi-瀅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子○○)、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1張(未登摺明細)、戌○○說明信函、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徐欣苡)、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6張(丁○○)、己○○購買禮券統計表、受害者與徐欣苡會議譯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客戶售出明細表各 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應堪予認定。 ⒉有關事實欄一㈡所示於前開時、地對己○○、乙○○表示欲承租其店面對面之房屋開設「櫻桃紙飛機」親子餐廳,分別邀集己○○、乙○○投資,並約定若投資20萬元,每半年可取得紅利1萬元,己○○遂於 104年5月29日匯款20萬元給被告,乙○○亦於同年 7月20日匯款20萬元予被告等客觀事實,業據被告所供認,復有證人即告訴人己○○、乙○○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12至13頁;偵字第13221號卷一第55至56頁;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復有下單明細表、手機訊息翻拍照片12張、應退款明細表、存簿交易明細各 1份在卷可參,此部分之客觀事實,亦堪予認定。 ⒊有關事實欄一㈢所示於前開時、地以網際網路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發布訊息,表示欲借款,約定每1萬元每10天返還1萬800元等語,其後丙○○、黃○○分別於上述時間,匯款1萬元、6萬元予被告,然被告於取得該等款項後,並未依約將該等款項之本利交予上開丙○○、黃○○等客觀事實,為被告所供承,復有證人即告訴人丙○○、黃○○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220至222頁;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復有郵局存款人收執聯(丙○○)、手機訊息翻拍照片6張、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偵字第13221號卷二第87頁;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09至110頁;偵字第21361號卷第224頁),此部分之客觀事實,亦堪予認定。 ⒋有關事實欄一㈣所示於前揭時、地對宇○○表示:其向百貨公司等業者大量購買禮券,可壓低禮券價格,並從中賺取價差等語,邀約宇○○投資其經營禮券預購,其後宇○○乃投資,並於附表B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B所示之金額予被告,其後被告於105年4月間即未再支付紅利及本金給宇○○等客觀事實,亦據被告所坦承,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宇○○於偵查中證述歷歷(參見偵字第 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偵字第 21361號卷第195至208頁),復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宇○○─徐欣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宇○○─徐欣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宇○○─徐欣苡)、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櫻桃寶貝童裝商品投資合約書(宇○○─徐欣苡)、櫻桃童品投資借據(宇○○-徐欣苡)、本票1張(發票人:徐欣苡)、手機訊息翻拍照片(Hsinyi)24張附卷可證,此部分之客觀事實亦堪予認定。 ⒌而被告就前述事實欄㈠至㈣所示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不確定詐欺犯意乙節,茲說明如下: ⑴按刑法第13條第1 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條第2 項明定: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蓋以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之可言,但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只是認識之程度強弱有別,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其發生」之意,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911號判決參照)。按具有告知義務,而事實上隱匿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 100號判決參照)。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參照);所謂「詐術」行為,更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又是否為詐術行為、是否已着手於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故意隱瞞部分事實,致使被害人誤信,該消極的隱瞞行為,自屬詐術行為之一種(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81號判決參照)。在交易行為中,固然預設交易雙方均係立於平等地位,就該交易之重要事項達成共識進而締約,然就與交易至關重大之事項,倘若其中一方立於該影響交易重大事項之資訊優勢地位,卻故意隱而未予揭露,致交易相對人對於該等重大事項未能充分認識而允為交易,則原所具備交易雙方之自由平等締約模式實已受到破壞,隱藏重要資訊之一方隱藏重要資訊之行為,自應屬於詐術之實施。 ⑵經查: ①證人即告訴人A○○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在臉書有開設一個KC韓國代購批發社團,(105 年)3 月4 日被告有開一個SOGO禮券團,3 月7 日截止,我在3 月7 日匯錢給被告,我買SOGO禮券35萬5000元,折數86折,所以我匯30萬5300元到被告郵局帳戶,但我沒有拿到券。我4 月24日開始催被告,我提供LlNE對話,是我催的內容,被告跟我說,4 月29日中午12點以前不是退款就是退券,到4 月29日晚上11點多被告匯款 5萬9985元還我,目前還欠我24萬5315元」(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50至54頁)。 ②證人亥○○於偵查中證稱:「104 年11月一開始被告是用臉書私訊找我,聽說我有開團賣禮券,他跟我說他的折數可以到82折。105年1月我有跟徐欣苡訂第一次的券,我訂500、600萬,這是團購的券,被告有正常交貨。3月10日、3月11日、3月18日、3月23日、3月28日5筆匯款,我是分 2次叫貨,買82折,共訂 912萬,被告僅交貨全聯30萬、遠東31萬,這是指券面金額,其他的都還沒有給。詳細的購買內容如警詢,我的折數是82折,被告開的票都沒兌現,沒有退款,我損失700多萬元」(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50至54頁)。 ③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我要告被告詐欺,被告現在已經不會接我的電話了。104年4月開始向被告購買禮券,她在豐原區有實體店面,但都是用LlNE、FB開團,我要告的標的是禮券,就是群組『欣苡團團GO』,被告的LlNE名稱之前是『欣苡Cherry』後來改『Hsinyi』。我跟過被告的團共 4次,第1次有拿到,但我買的量很少,第2次(104年4月26日)、第3次(104年6月1日)我買全聯、新光三越、7-11的禮券,第4次(104年11月20日)是買家樂福、大潤發、7-11的禮券。被告要求我們喊完單的隔天就要匯款,我匯款時間是104年4月28日、6月2日、11月20日,被告有說到貨日2至3週,沒有到貨無條件退款。但6月底之前 2次沒有到貨,7月後我就不定期問被告禮券是否到貨,被告都說快到了,下週到、下個月幾號到,我都是私訊問被告。11月會繼續買是因為被告承諾我大筆的會到貨,當時快過年了,所以我才買量販店的禮券。除了到貨日一再延遲、無法如期支付外,我甚至向被告表示我願意請假陪她一起去找券商,把錢退回來,但被告都交代的不清不楚,無法提供廠商窗口,被告唯一給我看的只有她跟廠商催禮券的對話,我認為有可能是被告自己另一個行動裝置的對話,不願意讓我跟券商見面。被告也不讓我們看我們支付款項後相關下單資料。被告還說她有請律師寫狀紙告券商,但什麼資料都沒有看到。我還懷疑被告高買低賣,以正常管道(例如九折、九五折)向廠商購買禮券,為了取信於我們,吸引我們不斷下單,就先用八折或七折賣給我們,等我們下單、匯款後就一再推延。我們沒有私交,我有見過被告本人,就加入她的團購社團。」等語(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12至13頁)。 ④證人酉○○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從104年4月開始跟團,一開始都有到貨,就比較相信,直到105年2月26日,我跟被告團購大潤發1萬、家樂福4萬、全聯 1萬、SOGO21萬共27萬,打85折,我交付23萬元現金給被告,當天沒有給我任何單據,也沒有給我禮券,是事後簽給我 1張借據,後來我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只退給我 5萬元、開18萬本票給我,我懷疑被告沒有下訂單。3月1日被告突然說她要辦有限公司,每 1萬元一個禮拜的利息有800元,3月 1日轉給她,3月7日就會轉回來給我,我於3月2日就從我的帳戶匯了10萬給她的帳戶,可是我因為這件事情對她起疑,3月21日被告還我10萬,4月18又傳私訊給說我有78折的禮券,我便確定被告是以這樣的方式誆人家的錢。被告還欠我18萬。」(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12至13頁)。 ⑤證人未○○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加入LlNE名稱為『潭豐媽咪群組』,被告也是裡面的成員之一,我跟她常聊夭,她說她有開網路及實體店面,另開了一個群組叫『欣苡好康團團購』,她會在這群組裡貼販售的訊息。一年前我有買,被告有給我貨,這次是105 年4 月17日,被告問我有人要退券,急需用錢,如果有興趣的可以私訊他,所以我提供的是私訊的內容。105年4月17日,20日我陸續追加,最後到105年4月20日確定我要買的是全聯4萬、新光3萬、中友3萬、廣三SO-GO 1萬,全部都是打8折的券,結算我應會匯8萬8000元,我分 5筆匯給被告。但是被告全部都沒有交付禮券。」等語(見偵字第13221號卷第158至162頁)。 ⑥證人C○○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跟我先生是以前國中同學,我知道被告有在豐原開櫻桃童品商店,是販售嬰兒用品、女裝、化粧品,我有時會去購買。後來被告在臉書上有貼文,各項百貨禮券預購,以7至85折售出。103年我開始跟被告買,一開始是自己用,當時都有正常交貨,正常交貨部分約有 5筆以上不到10筆。105年2月22日我訂購那次,開始有缺券狀況。2月22日訂購的缺7-11禮券8500元,3月22日訂購的還缺SOG039萬6109元,全聯缺17萬元,3月23日訂購的9萬3500元全部沒到,4月12日訂購的SOGO3320加3萬3200元,4月13日跟4月15日SOGO禮券都沒到。被告會出遠東百貨或太平洋SOGO,被告強調以他能購得的為準,但是在遠東集團都能使用,4月30日購買SOGO禮券6萬8000元也沒到、全聯跟大潤發禮券也沒到,5月5日訂購的新光三越及SOGO禮券都沒到。被告沒到貨,為何我還一直訂,是因為這些是客人之前下訂的,被告雖有缺券,他有陸續補所以我就繼續下單,但未補齊。我會跟被告買,是因為他之前販售的禮券是可以流通的,被告跟我提到他透過特殊管道可以拿到低折數的券,也就是7到85折。104年年中,被告又傳訊息給我,說他要做禮券批購,一次交易金額是10萬以上,不限任何券別,都是85折售出,4週準時交貨,但被告未必有做到。6月15日開始我要求退款,本來跟被告說退款102萬(券面金額120萬的85折計算退款現金),4月12日跟4月16日被告跟我說有短期出貨的現貨券,被告於 4月18、25日給我部分,所以只剩98萬3220元。」(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50至54頁)。 ⑦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我知道可以買禮券是因為被告在臉書上成立社團,但後來該臉書關閉,我2 次購買,但我都沒有拿到券。第1次104年12月23日是臉書線上填單,我購買全聯禮券、中友禮券、夏慕尼及陶板屋禮券、愛買禮券,個別金額我忘了,但匯款金額是10萬 900元,除了餐券其他我是買 8折,餐券就是券面金額,但比去店裡直接消費便宜。第 2次是105年3月16日以臉書私訊下單,我買全聯禮券,我匯款10萬及2000元二筆給徐欣苡,這次是85折購買,券面金額是12萬元。被告全部都沒有給我。」(見同上卷頁)。⑧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我提供給付明細中書立匯款時間,都是當天購買、當天匯款。至於各次交易中購買的完整內容,被告是完全未給付或是部分已給付,我只能提供還沒有給付的部分,明細上的東西都是未給付的。至於明細帳 8折、82折、83折證明部分,因為我匯款時會記在記事本上,已給付的我就會畫掉。Gift禮券是被告給大家的google表單。我分次跟她拿,原購買多少已經忘記,韓國千層酥欠15箱部分,被告稱有叫貨,但是卡在海關,被告有說她生日,店內五折,所以大家都去她店內購買,我載1、2萬元的貨,還有付款。千層酥部分被告說有叫貨,只是因為卡在海關無法給付,吹風機、波力帽、磁力片、童鞋大部分原因都說卡在海關,被銷毀,這是被告在群組跟大家聊的。吹風機、波力帽都沒有給我。磁力片有拿到部分,但是還有欠14箱。童鞋完全沒有來過。」(見偵字第 21361號卷第25至26頁、第33至35頁、第206至208頁)。 ⑨證人陳蕙芳於偵查中證稱:「我第 1次是104年3月透過LINE群組購買全聯禮券,被告有完全給,去年還有買幾次就沒有給付了,104年11月19日買到105年8月總共買9次,小額的有給付,大額的沒有給付,才會造成我們還是相信被告會陸陸續續給付。我都是用LlNE向被告下單,且我全部都是以網路銀行或是 ATM轉帳的方式給付,折數是被告一開始賣禮券時就這樣說了。105年 6月15日的狀況是之前已經卡了3、40萬,但還有貨沒給,被告就跟我說有個團媽急著用現金,願意以74折讓券,問我要不要買,但被告給我的匯款帳號竟然是張志維,我問被告說張志維是誰,她說是團媽,我匯過去之後禮券有給我,之後6月23日被告向我兜售現券商8折,我又以28萬8000元買了36萬的禮券,全部未給票,被告也是叫我匯款給張志維帳戶,直到後來參加豐原自救會,才發現張志維是被告的男友。我跟被告是在 104年3、4月開始買,到11月19日前,一開始都有給券,104年11月19日購買2萬,之後給的不正常,部分有給,部分沒有給,前後我購買16萬多元。餐券部分是被告跟我喊的價錢,1 張面額465,買100張西堤券價格。」(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195至208頁)。 ⑩證人壬○○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是在LINE認識的,我在KC社團中看到,但我都是私下跟被告下單,因為被告說我的太大筆,不要在社團裡面。明細中 104 年12月25日我應付196萬8000元給被告,最後一次下單是105年1月 5日,陸陸續續有退款,期間被告以禮券沒有浮水印、禮券編號百貨公司沒輸入不能使用等等藉口拖延,我跟她說我要去報警,被告就說讓警察處理。105年 3月我請被告退200萬給我,被告有答應,但也沒有退。」(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33至35頁)。 ⑪證人天○○於偵查中證稱:「我104 年3 月開始向被告購買,是在FB『寶貝團購網』,後來改名為『Cherrystore 』,被告PO販賣7折禮券的訊息,我一開始擔心,只有買3萬的太平洋SOGO禮券、3 萬新光三越禮券,均如期交付,被告後來於104年6月 9日在FB兜售85折禮券,我就買新光20萬、SOGO禮券30萬,也有交付,後來被告希望我直接用LlNE,我就開始用LlNE跟被告溝通購買,有發生拖延的情形,但有陸續給付完成。104年11月3日被告還有一些還沒給付,但被告說這次的券商的窗口換了,這次會很快的在二週內交付,我就買了75折的SOGO禮券30萬,我轉帳22萬5000元,這筆禮券完全未給付,期間被告不斷延期、承諾,最後我想退款,她有答應,但期間她又以找不到券商、券商也欠她、跳票等等理由,至今未給付。之後有一位自稱被告媽媽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會替被告解決,之後我跟被告說我要報警,那位自稱被告媽媽的人才以ATM匯款2萬給我。」(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33 至35頁)。 ⑫證人辛○○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是朋友介紹的。103 年就開始購買,第一次買的時間不記得了,成功購買過2 次,至104年11月我利用LINE跟被告購買新光三越7萬(83折)、SO-GO禮券50萬(8 折),共匯款45萬7800元給被告,被告承諾104年年底會給付,但直到105年農曆年後都沒有,最後我要求退款,被告稱需要5至7日工作天,時間到了被告又稱券商帳戶遭凍結,但她聲稱券商帳戶遭凍結後,被告仍在群組中向他人兜售禮券。後來被告陸陸續續分好幾筆還我錢,目前剩下30萬。」(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33至35頁)。 ⑬證人丑○○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知道我是網路賣家,我跟她陸陸續續進貨,被告找我加入她的LlNE群組『KC欣花代購批發團購』,我跟被告購買玩具、兒童用品、童鞋。被告說『吹風機40支』一個月可以交貨,但一直都沒有交貨,我是跟被告批發東西來賣,有比較便宜。我也有跟被告購買禮券,但是是由庚○○幫我購買,錢給庚○○。我跟被告買韓國千層酥,被告欠15箱,被告稱有叫貨,但是卡在海關,我訂購貨品的錢都先給她,我跟被告買吹風機、波力帽、磁力片、童鞋,就是那筆全部都沒有給我。被告理由很多,有時候會拖延,說要下次,但後來都沒有給我。被告並沒有給我看她叫貨相關資料。吹風機完全沒有來,也沒有說有叫貨,只是說會到。波力帽也沒有來。如果被告說有匯款給廠商,她應該提出匯款證明或者找廠商出來說明。我們跟她下訂東西,錢給她,她就沒有給我們貨。」(見偵字第 21361號卷第206至208頁)。 ⑭證人B○○於偵查中證稱:「我們都是在潭子媽媽LINE群組中,被告在群組中描述她的不幸,並邀請其他人進入她的L-INE 群組,之後就陸陸續續向被告購買嬰兒用品、禮券。我在 103年年底開始購買,一開始都有正常給付,但被告有先決條件,就是不能在LlNE群中問到券日,否則直接踢出群組,曾經有人問但被踢出,變成大家都不敢問,只能默默等待。我於104年購買的商品於105年年初都有給付完畢,我就退出群組。105年3月我又問被告有無團購禮券,她說有,我問何時到貨,她說 2禮拜左右,我就於3月間匯款8萬5000元向被告購買10萬的禮券,之後於 3月底、4月、5月間被告都回答快到了、再一個禮拜,其中還有一次說她在國外。5 月間潭子群組出現其他媽媽叫被告不要再騙人,我才發現異狀。另外我在LINE有跟被告提過『之前你在群組中講過券商供應出了問題,我知道你沒有把我的錢拿去買禮券,而是挪用拿去清償向你追款的媽媽,沒關係,就當作我借給你用,但你必須想辦法先還我』,被告有答應,但沒有追款成功。」(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28至30頁)。 ⑮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我104 年11月19日匯款106700元給被告,含西堤餐券共12張,一張480 元左右,有給付餐券,扣除6700元,剩下禮券10萬元(含家樂福1萬,大潤發2萬,遠百5萬,7-11是2萬元,全聯7萬,85折)。另105年 2月27日匯款25500元至被告帳戶,全聯 2萬,遠百1萬,85折。105年4月18日店付42500元,遠百 3萬、全聯2萬,85折。我是在『櫻桃童裝群組』(後來改成『欣苡團團購』),我104 年間購買各式禮券12萬元都有拿到,是從11月開始才沒有拿到,上述所述都是我訂購的量,除了西堤餐券外,都沒有給。為何被告可以賣我們這個折數,她是說有認識券商業務,是她朋友」(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195至208頁)。 ⑯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透過朋友介紹進入被告的群組,我之前都是託朋友幫我買,我看被告做事認真, 104年5 月被告說要在豐原區投資親子餐廳,被告跟我講要開在他店面的斜對面,說那是她朋友的房子,一樓會租給她開餐廳,我知道那個地點,現在正在蓋,但是都沒有下文,這個部分我投資20萬。104 年6 月我開始自己向被告買禮券,購買明細如我手寫資料,這些都是被告沒有給的。從104年6月之後訂購的禮券都沒有交付,我全部都是購買禮券。為何104年6月後未交貨,我105年4月還願意繼續購買,是因為我之前有跟朋友一起向被告買過,被告都有交付禮券,且被告說有人要退款,問有沒有人要再買禮券,我想她可能急需用錢,而我多半買全聯禮券,以後也用得到,我就幫被告吃了這部分了禮券。這件事情我也有投資,我有給被告 1萬,並拿回1萬800元。被告是說她的券商去年跑了,但是她後續還是繼續團購禮券。105年4月12日被告私下跟我說有人退券,要售出的7-11禮券79折;4月18日朋友託買的全聯面額 3萬8折,4月20日大遠百2萬8折,這2筆我有匯款,案發後我沒有跟被告催討任何一筆錢,直到105年7月被告主動私下告訴我有人要告她,我自己是媽媽,我看被告單親帶 2個孩子很辛苦,人家又要告她,我願意借她 4萬多,但我需要擔保品,被告就把她的護照押給我,她現金有還我,我要告被告是因為她承諾 8月20日會把全部的欠款以現金還我,但之後她就再也不讀訊息了。投資部分104年5月29日被告在群組內說要開親子餐廳要找投資者,我用臨櫃存入她中信帳戶內20萬元」(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195至208頁)。 ⑰證人子○○於偵查中證稱:「在LlNE群組『徐欣苡團團購』看到購買禮券的訊息,我經朋友介紹加入。11月19日買1 萬元遠百、1萬元全聯、1萬元7-11、2萬元家樂福,2月27日買1萬元中友,1萬元家樂福,1萬元新光,共8萬元。全部都是85折。我印象中,被告說有這些禮券可以購買,我就訂購,但全部都沒有給我券。我到最後發現有問題才開始催券,約105年3月,用LlNE問被告,被告叫我再等」(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195至208頁)。 ⑱證人卯○○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看到LlNE『欣苡團團購』群組中有訊息,所以105年2月27日買遠百2萬元,匯款17000元到被告帳戶,85折。105年3月31日我追加遠百3萬、新光1萬,也是85折,我 3月31日到被告店內付款34000元。3月31日我去被告店內取貨,當時被告說有一個媽媽硬要退款,但禮券再過 2天會到,有券釋出,問我要不要認購,在群組內被告說這個SULY媽媽要退錢70萬,不願意等,但金額不是很確定。」(見同上卷頁)。 ⑲證人辰○○於偵查中證稱:「我是104年購買,一開始是Ll-NE群組名稱『櫻桃童裝』,被告在群組內發送訊息開團,說要買新光禮券,我一開始說,要買 2萬元面額,我支付他17000元,當時說85折,後來105年3月1日有面交券 1萬元,我大部分是到他店內購買東西,順便問禮券到了沒,他都說沒有。被告說一開始賣我的是跟A券商購買的禮券,但A券商沒有給她券,雖然後來B、C券商有給券,但是不能把B、C券商給的券給我,叫我繼續等A券商的券。」(見同上卷頁)。 ⑳證人戌○○於偵查中證稱:「我買好幾次,她只有欠我一筆,我約104年間購買2次,實際確定她有給我的是2次。105年2月27日是匯款日,2月26日買全聯禮券 1萬元,匯款8500元,是85折,匯到徐欣苡中信帳戶。被告沒給我券的原因好像是說券商沒有給,這批我的貨沒有給」(見同上卷頁)。 ㉑證人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前同事的太太,在桃園就做過網拍、童裝。我 104年3、4月時始投資,被告告訴我金額大的話她可以壓低禮券價錢,我可以從中賺取價差,例如買100萬的禮券,徐欣苡再退5%給我,徐欣苡將禮券賣出後,收到的錢再退利潤的5%給我,我陸陸續續匯錢給她共約220萬。被告在105年2、3月前都是正常匯5%的利潤給我,但我不清楚她是如何操作,她有賣出禮券我才有利潤可以收。105年 2、3月之後被告就沒有匯款給我過了,我要求把本金還我,但她稱她買禮券的券商跑了。被告透過券商跟人家買禮券,說對方拿了錢跑了。但我後來才知道根本沒有量大退價差這回事,不管買什麼禮券,最多就是95折,我去問過各大商家過,不管金額大小,最多就是95折,如果被告是買給散戶95折,更不可能給我5%的利潤,我認為被告跟我講的以量大退價差不是事實,以此為詐欺吸引我投資。至於券商部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被告自己也不願意說券商是誰。102、103年,我是投資被告。當時被告跟我說以大量的錢購買可以壓低金額,我想說被告直接跟大百貨公司購買應該不會有問題。被告沒有說過券商的事情,我是後來才知道券商的事。我從103、104年才有做紀錄,被告用匯款到我遠東帳戶大新分行,金額約有幾十萬元,但我也投資不少,就禮券部分最後一筆給她 220萬元。被告有說她大量拿可以拿到85折的券,但是我不知道她賣給其他人幾折,被告是答應說給我利潤約5、6%,所以我投資100萬元,她可以給我5萬元,約三個月一次。我覺得 104年下半年就跟被告要不到錢,好像 9、10月時已經有異狀,當時我那筆跟被告追很久,到11月左右,那時候被告匯10幾萬元給我。後來 105年被告跟我老闆借一筆 500萬元,理由說從韓國拉一個貨櫃,被扣到海關,人家跳她票,所以需要借款,所以當時我覺得被告的資金週轉一定就有問題。卡海關事情,被告曾說過報關行欠她錢,但她都不敢出面跟我老闆去找報關行。」(見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 ㉒證人黃○○於偵查中證稱:「我因去被告開在豐東路童裝店購物,久就認識被告。我第一次105年2月5日下午1時10分,看到LlNE上面的公告說有候補購買禮券的名額,我當天就私訊給被告,跟被告下訂面額5萬元全聯禮券。我第一筆105年2月6日到被告店內拿8折4萬元給被告,因為被告說禮券面額是以現金8折購買。中間還有一次追加購買一次,時間是105年3月1日,被告在群組內公告說要借款,利息是每 1萬元利息一週800元,3月 2日匯款給被告的帳戶,後來因為被告沒有還,我在105年4月 1日就跟被告說,請她以禮券方式還給我,也是 8折購買,一樣全聯禮券。因為去被告店內購買東西大家關係都還不錯,所以相信被告。我禮券沒有拿到,還願意答應被告用還禮券方式還借款,因為被告在LINE上都說什麼時候可以拿到禮券,想說拿禮券比較快。後來大家在L-INE 上面追錢,我才知道被告禮券也拿不出來。我有一次約在豐原心恬朵朵用餐,被告給我第一筆4萬元,還欠1萬元禮券。後來第二筆是我借給她5萬元,她應該還我面額54000元現金,但是她沒有還,所以我請她拿面額 6萬元禮券償還給我,她還欠我7萬元禮券,欠現金應該是56000元,中間些微差額,我轉成在她店內消費的購物金。被告有在105年11月11日還我3000元,105年12月12日還我2000元,106年1月11日還我2500元,106年2月23日還我2000元,用無摺存款到我郵局戶頭」(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220至222頁)。 ㉓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我之前跟被告買禮券有給,第一次購買是104年間,好幾次購買都有拿到禮券,只有105年4月最後一筆沒有拿到,我買了全聯、大遠百各1萬的禮券,8折,我去被告的店面支付現金 1萬6000元,被告承諾4月25日可以拿到禮券,所以我才買,但最後我都沒有拿到。 105年3月被告有發布投資訊息,說投資 1萬10天可以拿到800元的紅利並還本金,我就投資了 1萬,但被告最後沒有匯款給我。另外105年6月被告以她被追討、要自殺、被提告、帳戶遭凍結等理由跟我借款 2萬,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我把被告當朋友所以借款,但目前她都沒有退款,105年9月我要繳小孩保費向被告催款,但直到11月11日我才拿回3000元。目前被告還欠我4萬3000元」(見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 ㉔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我104年有買過 2萬的禮券1次,被告有交付。105年2月被告又在『欣苡團團購』開團。我買了全聯、家樂福各1萬的禮券,打85折,我支付1萬7000元給她。105年7月我又問被告有無多餘的券,我要再買 1萬的全聯禮券,我又給她8500元。最後我在 7月只有拿到全聯、家樂福券面金額共7000元的禮券,我問她剩下的禮券何時會到,她一直拖延,8 月初我要求被告將剩餘款項退款,被告承諾會退 1萬1110元給我,目前她欠我6625元。我認為徐欣苡的詐術是一直拖延都不還,LINE也不讀了」(見同上卷頁)。 ㉕證人午○○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被告,我們都有跟被告購買商品。我105 年9 月在謝志忠議員的辦公室有調解,被告在場坦承其實沒有券商,是她去新光三越直接買95折的券。」(見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 ㉖證人宙○○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借被告錢,也有向被告買禮券。我於103 年就開始向被告買餐券,被告都有給,直到104年8至11月間詳細時間不記得,也沒有資料,我買了面額33萬9980元的王品集團的餐券、新光、全聯、7-11的禮券,全部都是85折,詳如手寫資料,我都是交付現金給被告,本來是買30萬的7-11禮券,105年2月我有拿到7-11的15萬禮券,其他的全部都沒有給。我不記得我原本購買多少,只記得被告還欠多少。102 年間有借給徐欣苡10萬,現金交付,沒有約定利息,期間沒有催討過,直到 104年被告又跟我太太借26萬,沒有約定利息,但錢是我跟我太太共同的錢, 105年4、5月間催討才還13萬,後續就找不到人了。我之所以願意借她是因為是朋友,看她有困難幫助她,國中同學認識到現在」(見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 ㉗證人玄○○於偵查中證稱:「我常去被告開的店買東西,久了就變成朋友。103 年10月被告跟我說她在找金主要擴店,投資10萬每月可以拿到利息4000元,被告並開隔月的現金支票說如果不想投資可以直接拿去兌現,我就於103 年10月16日匯款25萬給她。103年12月8日我又匯款10萬,我共投資35萬,被告從103年12月至104年11月每月都有匯款 1萬4000元的利息給我,理論上每月20日會匯款,但有時候會拖延,有時候會2個月才匯款,104年12月、105年1月是以扣券方式抵扣,105年2月沒有匯款,後來在105年6月被告才託朋友,給我 2萬8000元的現金,之後的就全都沒有支付,本金也沒有還我。支票過期我想換票被告也找藉口推託。也沒辦法開本票。我認為被告施用的詐欺是前面都有給我錢,但後面都找不到人,找理由推託。禮券部分就是剩5萬的部分,104年12月之前我購買的 4次禮券都有給清了,5萬的部分是我於104年12月20日購買面額15萬的全聯、大遠百、中友、新光禮券均 8折,有些是匯款,有些是用利息抵扣,實際匯款金額、匯款資料及相關對話紀錄另行陳報,她陸續交付我共面額10萬的禮券」(見偵字第24427號卷一第166至169頁)等語。 ⑶依據上述證人A○○、亥○○、乙○○、酉○○、未○○、C○○、甲○○、劉巧伶、癸○○、庚○○、申○○、壬○○、天○○、辛○○、B○○於偵查中所證,可知其等均係在社群網站上見到被告刊登販賣折價禮券之訊息、或是經由被告告知,認為被告所提供之交易條件或是比市價便宜之禮券、商品,或是有高報酬之投資、高利息之借款,因而認為被告所販售之商品較市價為低,因而向被告大量下訂單,並將各該款項匯款給被告,然就禮券部分,實際上被告本身至遲在104年2、3月間,即開始以折扣數在5%以下之價格向各該百貨公司、量販店購買禮券,此亦有證人洪翊修(大潤發量販店員工)、謝杏妃(大遠百百貨公司員工)分別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曾經打電話到我們公司(大潤發量販店)忠明店,說她要大量禮券,我們業務就跟她接洽,並且簽約,一個是104年的契約,一個是105年的契約。簽契約的話,可以不用一次購買一定額度才能打折,而是整年累計到一定額度就是打折,我們公司制訂的契約折數是一年200萬,4.5%,換算下來是95.5折,依照契約,被告一定要在 1年內買超過200萬的禮券,但第1筆購買開始就開始打折給她了。被告不可能用低於9折之折數購買我們公司禮券,105年 7月被告不是用契約,是以個人名義買的,直接至服務台購買是沒有折數,因為她有急用。」、「被告曾經提過詢問我們公司(大遠百百貨公司),但我們公司對於簽約對象有規範,包含評估公司規模、員工人數、禮券用途,被告的條件不符,所以沒有簽約。如果有簽約,有2種門檻,一種是一年100萬折扣3%,一種是一年 500萬折扣4%。如果不是契約對象,實付金額單筆超過50萬的話是折扣2%,50萬以下,單筆未滿50萬是沒有折扣的。」等語綦詳(見偵字第21361號卷第130至132 頁),復有折扣買賣協議書分類明細帳查詢、銷售明細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提貨券交易紀錄、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禮券交易明細、禮券交易流程表、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品券管理系統顧客購買明細表、販售流程表、優惠折扣率表、簽呈、大潤發股份有限公司折扣表、分類明細帳查詢、銷貨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他字第3442號卷第138至142頁、第146頁;偵字第 13221號卷二第157至190頁),且被告經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均無法提出其購買禮券之上游為何人,足認為被告確實係以「至多4.5%」之折扣數購買禮券後,卻以85折、82折、甚至 8折之折扣數販售禮券予網友。據此,堪認被告每筆交易均係以高成本、低售價之方式交易,衡諸常情,其於上開交易之前,即已陷於隨時可能因週轉不靈而無法履行交付禮券等義務,然其非但並未停止交易,反而繼續再以低價促銷方式吸引更多網友前來交易,甚至又以高額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吸引其他人與之交易或加入投資,而匯入更多款項,使人陷於錯誤,不知道斯時被告之財務狀況早已陷於隨時會週轉不靈之狀態,以為再加入交易或投資、借款,即可獲取更多利潤,以此詐術不斷吸引更多人進入交易,使其得以將該等款項使用在處理自己先前之債務。而被告明知上情,亦可以預見自己隱瞞自己無力支應之狀況,而若以前述方式吸引他人進入交易或投資,極有可能使該等人因其無法履行依買賣或投資、借款契約之給付義務而遭受損害,然其為取得該等人之款項,竟仍以上述各法刻意隱瞞其業已週轉不靈之情事,而持續以低於市場價格之方式招攬他人向之購買禮券、商品,並同時以高於市場利率、報酬率之條件邀攬他人借款或投資,使對方因而交付款項,並進而受有損害,此為其與他人為交易時,即應已知之甚明,而有關買賣、借款、投資等交易行為,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交易對象若有發生無資力、發生週轉不靈或是財務困難之特殊情事,亦應於交易時誠實揭露,尤其在被告所負給付義務已極可能無法履行之情形,就此情事應屬交易上重大事項,於交易中具有至關重大之影響,亦應予以告知對方,使對方得以斟酌各項情事而決定是否與之交易,然被告明知其前述問題,竟仍為上述行為,顯係刻意隱瞞行為,已然破壞交易公平之模式,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揆諸前揭最高法院之說明,依據整體觀察之結果,因被告故意隱瞞部分事實,致使被害人誤信,該消極的隱瞞行為,自屬詐術行為無訛,是被告如事實欄㈠至㈣所示行為時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乙節,即堪予認定。 ㈡有關事實欄㈤部分: ⒈就事實欄一㈤所示,於前開時、地介紹代號為「票券王─雅婷」之LINE聯絡方式予地○○,「票券王─雅婷」即與地○○交易禮券事宜,其後地○○即向「票券王─雅婷」訂購如附表C所示之禮券,而「票券王-雅婷」與地○○談妥禮券交易之事,地○○即匯款至「票券王─雅婷」所指定張志維之帳戶內,然嗣後「票券王─雅婷」之人均未交付其所訂購之禮券等情,為被告所坦認,復有證人即告訴人地○○於偵查、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0日三信銀業字第10600889號函暨函覆之地○○客戶帳卡明細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40003號函暨函覆之張志維之開戶資料及存摺交易明細及其相對應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9794號函暨函覆之張志維之存摺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6年12月5日中管字第1061802585號函暨函覆之張志維帳戶基本資料及105年間歷史交易清單、張志維門號0000000000 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徐欣苡與地○○簽立之還款協議書、貨運追蹤查詢、告訴人與「票券王─雅婷」之LINE通訊軟體通話內容截圖、超峰貨件查詢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地○○與「票券王─雅婷」之LINE通訊軟體通話內容聊天文字檔、地○○與徐欣苡所使用之LINE暱稱「Hsinyi」之聊天文字檔、員警職務報告、張志維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 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應堪予認定。 ⒉而有關前述與告訴人地○○聯繫之「票券王─雅婷」,實即為被告本人乙情,固為被告所否認,惟查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地○○於偵查中明確證述:「我最早是在105 年跟被告在臉書認識,因為當初我想要開團週轉,會找批發商批貨,所以找到被告的社團,名字我忘記了,好像是『KC』,剛開始被告如期交貨,後來他都以小孩生病藉口等,開始延遲交貨,其他人也是,剛開始只欠我貨款,跟她訂購的物品都沒有來,價值約 38000元,到目前為止都還欠,這是陸續從105年8月前訂購的。另外還有禮券部分,我是透過被告跟張雅婷購買,陸續共買42萬多元,7 月14日以85折購買大遠百Sogo禮券,分次共12萬元,全聯1萬元,說7月26日要寄出交付陶板屋 100張。我為何覺得被騙,是因為張雅婷跟我說有寄出,但是經我自己查證並未寄出。之後找不到張雅婷,被告就拿一張空頭支票給我,因為當時有寫一張還款協議書,針對張雅婷部分,約定只要張雅婷沒有還款,之後都找被告,因為張雅婷跟被告是同一個人,且張雅婷電話號碼是被告家人的,叫我匯款的戶頭,也是被告男朋友的帳戶,我完全沒有見過張雅婷,我們沒有三個人同時全到過,每次只有被告到場,張雅婷沒有到。我有證據證明沒有張雅婷這個人,因為張雅婷說她寄禮券給我,但是我去查寄送包裹監視畫面,是被告的,這部分資料我有給警察,我問被告,她說不是,她說她是去寄客人的沐浴乳,但我有請貨運去清查那段時間有無被告寄送的東西,並沒有,只有以張雅婷名義寄送包裹的紀錄,所以我懷疑是被告以張雅婷名義寄送給我。我會認識張雅婷,是被告介紹的,之後丟LINE訊息,我就加入。這是我第一次跟張雅婷購買,就部分有給,部分跳栗。」等語(見偵字第 17265號卷第144至145頁);復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我和被告是在臉書社團認識的,被告是批商。我在 105年和被告認識,被告什麼都賣,禮券、尿布、衣服、保養品,任何想得到的東西都有。我自己也向被告購買這些商品。最後一次跟被告購買商品的時間,是 105年 5月,那時是只有購買尿布等東西,那時有傳出商品會延後,後來就有傳出說交不出貨來,後面才有關於張雅婷的事情。我跟被告購買商品,大概有30幾萬元。從幾月開始拖欠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我購買商品的日期,到現在被告都沒有交貨。期間被告有跟我們調解,說分期還錢,例如多久償還多少錢,但是被告都沒有做到。被告是口頭上電話跟我說,說要還我多少錢。可是被告沒有做到。譬如被告可能說一個月後要還五萬元,但是被告也沒有做到。在這期間,我和被告用Line跟電話聯絡。電話號碼我忘記了,因為後來被告電話就不接了,我最後一次有跑調解庭,被告有傳簡訊跟我說她不會到了,那是最後一次聯繫,是 106年的事情。我會開始和張雅婷聯繫,是被告介紹的,因為被告沒有辦法拿到禮券,她有另一個更大的廠商,有辦法拿到禮券,她就直接用Line的通訊資料給我,我才會和張雅婷聯絡上。被告應該是105年7月15日往前二、三天傳張雅婷的聯絡資料給我,一開始我跟張雅婷聯絡也是Line,直接按被告傳送給我的好友資訊。我後來怎麼知道張雅婷的電話號碼,我忘記是被告跟我說的,還是張雅婷自己跟我說的,可是我打那個電話完全都不通,有一次碰到要交券時,我打電話怎麼打都打不通,我在Line一直找,然後對方就是有一些話術,譬如去急診等等。基本上我打Line給張雅婷,張雅婷也不會接,張雅婷唯一接過一次,我覺得那個聲音就是被告啊。我覺得那次可能是她不小心誤接才掛掉,之後再打電話就不接了。那次講電話沒有什麼內容,可是被告有出聲音,就匆忙掛掉了。我沒有跟張雅婷見面過,105年7月27日那天,我本來有和張雅婷約要交券,張雅婷說因為我不放心,就說要當場交券,她跟我說要約幾點,我那天特別請假過去,去到臺中新光三越12樓卡友服務中心也沒有看到張雅婷,再打電話也沒有接,打給被告,被告就說他們在塞車,隔了一、二個小時,被告才來,張雅婷沒有出現,被告來的時候,我跟被告說張雅婷應該要給我券,可是都沒有給,被告就拿出三張支票說先抵給我,說之後我拿到券以後再把支票還給被告。我忘記為何那天我和張雅婷約,但是被告會出現,不知道是不是被告跟我說被告和張雅婷有約還是怎麼樣,然後我就說我也要去。那天被告沒有說為何張雅婷沒有來,我應該有問,但是我不記得了,時間已經過很久了,可能就是以那時警察做的筆錄為主,現在我不是很記得細節。核交卷第56頁對話紀錄,是當天我和被告的對話紀錄,我是『RURU』,『HSINYI』是被告。我說『券沒到,全退現金』,就是被告原本說好的時間,禮券要交到,我說沒有到的話就全退現金。當天如果對方能給我券我當然是要拿券,如果沒有券,我就是要拿現金。我跟『票券王─雅婷』第一筆聯絡的時間是105年7月14日,105年7月27日的對話紀錄,19時41分,『票券王─雅婷』說『如果你沒有收到東西,叫欣來跟我要錢』,意思是說如果沒有收到禮券的話,就叫被告去找她要錢。在20時 0分,我說『我需要你開收據給我,不論多晚都請開黑貓的單據給我』,因為對方是說她有寄出來了,但是我沒有收到,所以我請她拍黑貓的收據給我,讓我可以查編號,看她確定有沒有寄出。核交卷第41頁中,我問她說會來臺中,她說『會來臺中面交』,後來她說『今天下午 2點要在臺中市,沒到可以直接找她拿錢』,就是新光三越那次。3 點34分的時候,她說她已經在樓上 VIP室了,我就說要上去找她,但後來我沒有找到她。17時27分時,她說『手機不見,現在在台南婆家』,後來被告有交給我支票三張,但都沒有兌現,這三張支票當初被告是說是被告自己的,後來簽的還款協議書,是我和被告簽立的,因為當初有約被告把禮券拿過來,她代替張雅婷把禮券拿過來,我怕以後找不到張雅婷,就自己打這份還款協議書,被告二話不說就簽了,她的意思是說張雅婷沒有還那她就是會替她簽這個,如果被告和張雅婷只是朋友關係,被告需要擔這個義務嗎,這樣不會很奇怪嗎,要就是把張雅婷找出來,誠心解決這件事情。我沒特別問被告為何被告會願意簽,為何不是張雅婷出來簽,我覺得很疑惑,為何她對朋友那麼好,願意幫她還這筆錢。如果被告沒有做賊心虛,應該是積極找張雅婷出來還這筆錢,不是讓我找不到張雅婷這個人。後面我起疑,就像新光三越那次,我已經懷疑這個人,她就突然拿了三張支票出來擔保,當下她也說如果禮券給我,支票就要還她。我認為張雅婷是被告扮演的,因為有一次我打張雅婷的電話暫停使用,後來她回覆說她在醫院掛急診,說她小產之類的,我覺得很奇怪,跟被告有一次也是說她小產很類似,就是有類似的情況出現。還有一次我和張雅婷聊天時,張雅婷明明說婆家在臺中,怎麼後來又說婆家在台南。有一次和被告聊天時,被告也說常常回來臺中。他們二個人說話都有一點類似之處,譬如小產、有什麼問題啦。我之前也有跟被告買過禮券,前面幾次有正常交貨,可是也是有延遲,後來有一次禮券沒有交貨。我那30幾萬元,是張雅婷沒有交貨的部分,因為當時提出告訴時,只有針對禮券的部分,其他部分沒有提出告訴。在我跟『票券王─雅婷』交易之前,那時在群組就有人在問貨什麼時候會到,我知道被告票券出狀況之後,就沒有向被告購買票券,被告的票券出問題,我還主動要被告要求介紹『票券王─雅婷』跟我認識,因為我是秉持人性本善,被告出問題,不代表被告的券商也出問題,我不認識張雅婷這個人,我還是信任,因為我有匯款。我當時沒有要求被告要去擔保張雅婷販售票券的部分,但是我有一直追問被告,張雅婷是不是真的會如期交券,我雖然有匯款,我心裡還是很擔心,畢竟我錢付出去了。人性本善不代表我不會擔心。因為我第一筆金額不大,後來陸續張雅婷跟我說禮券有折扣,當我匯款金額愈來愈大時,我就擔心了,因為我連第一筆禮券都沒有拿到。我用L-INE 和張雅婷聯絡,其中有一次有通上電話,我只能說我覺得那個聲音就是被告,我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就是『禮券王─雅婷』,可是我聽到的聲音就是被告。禮券部分是31萬多元,追加起訴書附表33萬多元是包含被告欠我的貨款 2萬多元。本案如果是針對張雅婷的部分,正確金額應該是以還款協議書上的金額(按即 312,592元)。為何我會問被告『你跟誰拿禮券的,能給我聯絡方式嗎?』,因為我想說被告上面應該有其他券商可以拿到禮券,所以我才問他,我沒有想到她會給我。在21時18分,被告說『找她吧』,21時19分,被告說『現在她最快了』,意思就是說張雅婷的出券速度是最快的,被告就只有給我這個券商的資料。7 月25日11點42分,我問被告『今天開庭嗎』,她說『對啊』,我還祝她希望一切順利,因為那時好像她有案子在身,我不確定是什麼案子,我只是希望他一切順利。還款協議書是我要求被告簽的,不是被告主動說要簽的,我要求被告一定要簽名,給我一個保障,被告才可以離開。我跟『禮券王─雅婷』買禮券時,張雅婷要求我匯款到一個帳戶,最後因為他們交不出券,我去查張雅婷給我的帳號,我才知道帳號是張志維的,我也才知道張志維是被告的男朋友。我也有去問被告為何張雅婷會提供張志維的帳戶,被告好像說他們是朋友還是什麼的,我覺得很可疑,被告沒有跟我說張志維的帳戶被告也在使用。我收到的SOGO禮券七萬元,寄件人寫張雅婷,我去超峰調影片,發現是被告去寄的。那天我們在新光三越,我問被告說為何張雅婷沒有來,我當時跟被告講LINE的內容,我老公有在旁邊拍照。我後來去貨運行查,有監視錄影畫面,發現是被告去寄件的,但是我問被告,被告否認,影片當時我有交給警察,對照新光三越的照片,那個監視錄影畫面寄件人的衣服就是被告的衣服」等語歷歷(見原審 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三第47至57頁)。且觀諸告訴人所提出之超峰快遞駐地監視器截圖畫面 2張、徐欣苡與地○○面交截圖畫面、嘉里快遞托運單、宅急便托運單(寄件人:張雅婷、收件人地○○)、貨運追蹤查詢、告訴人與「票券王─雅婷」之LINE通訊軟體通話內容截圖、超峰貨件查詢資料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告訴人與「票券王─雅婷」之LINE通訊軟體通話內容聊天文字檔、告訴人與被告所使用之LINE暱稱「Hsinyi」之聊天文字檔及張志維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06年度核交字第2501號卷第9至72頁),亦可知悉固然與告訴人地○○聯繫購買禮券事宜之人均為「票券王─雅婷」,然該人所提供告訴人匯款之帳號為被告男友張志維之帳戶,使用之手機電話號碼則為被告男友張志維,而證人張志維於原審審理時則明確證稱:「我是在 104後半年認識寅○○,有把帳戶借給寅○○,手機部分曾經因為我換新手機門號,因為換門號要綁約,剛好那時候寅○○跟我說她的手機沒有吃到飽的功能,問我能不能給她用,那時候就借給寅○○,門號是0000-000000號,是把SIM卡給寅○○。大概是在105年6月12日在我住處樓下交給寅○○,我是在105年6月10日辦的,預繳 3萬多元,後來因為發生這件事情,我在警察那邊做完筆錄,就有跟寅○○要回來,但她說她需要使用,所以就將門號過戶給寅○○的姐姐。我借給寅○○以後到過戶給她姐姐,期間我都沒有拿回來,她的使用狀況我不清楚,會借給她使用是因為當時我們在交往,她有一些狀況,所以我借給她使用,發生這件事情之後我們就分手了,那個門號我辦完後都沒有使用,是全新的就給寅○○,是完整還沒拆封的SIM卡」等語綦詳(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四第92至95頁),堪認定使用「票券王─雅婷」代號之人即為使用前述張志維手機門號之人。再稽諸告訴人地○○所提出之前述超峰快遞駐地監視器截圖畫面及被告與地○○面交截圖畫面(見106年度核交字第2501號卷第9至10頁),顯見前往超峰快遞寄送資料之人為一中等身材、長直髮、身著深藍色短洋裝之女子,而於上開時間前往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與告訴人地○○見面之被告,亦是中等身材、長直髮、身著相同深藍色短洋裝,此觀諸卷附照片自明,顯見為同一人,再比對卷附「票券王─雅婷」與告訴人地○○之對話紀錄,即堪認為「票券王─雅婷」即為本件被告無訛,否則「票券王─雅婷」何以外型及穿著與被告幾乎相同?遑論何以「票券王─雅婷」可以任意使用當時業經張志維交給被告使用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據上情以觀,被告確係以「票券王─雅婷」之代號與地○○交易禮券乙情,亦至為灼然。 ⒊而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主觀上是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乙節,按具有告知義務,而事實上隱匿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參照)。刑法第339條第 1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參照),已如前述。查本件告訴人地○○之所以會向「票券王-雅婷」交易,係因為被告介紹「票券王-雅婷」給告訴人地○○,且被告明確告知告訴人地○○「票券王─雅婷」是被告的券商,被告沒辦法拿到禮券,但是券商有辦法拿到禮券,且被告亦明確跟告訴人地○○說「找她(指『票券王─雅婷』)吧」、「現在她(指『票券王─雅婷』)最快了」,已如前述,然依前所述,實則被告係一人分飾二角,以「票券王─雅婷」作為分身與告訴人地○○聯繫,故即便當時被告業已發生無法交付禮券之情事,亦得另以「票券王─雅婷」券商之身分取信於地○○,而使地○○放心與之交易,惟因實際上「票券王─雅婷」即為被告,故被告以一人分飾兩角之詐術,刻意隱瞞告訴人地○○前揭以週轉不靈,且「票券王─雅婷」實則為被告之情事,使告訴人地○○誤以為「票券王─雅婷」仍可以快速交付禮券給告訴人地○○,因而與之交易,顯見被告在交易行為中,就該交易至關重大之事項,予以故意隱而未予揭露,致交易相對人對於該等重大事項未能充分認識而允為交易,依據前述說明,被告明知其極有可能無從交付禮券,竟仍以此詐術施予告訴人地○○,使其因而匯款而受有損害,被告就此顯有詐欺之不確定犯意,亦堪以認定。 ㈢本案被告及辯護人固認為:被告係因為遭上游券商詐欺而無法履行交付禮券等,其所為僅係民法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被告所為並不具有詐欺之主觀犯意等語。然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即足當之;而所謂民事上債務不履行,應係指行為人於行為之時,主觀上確有履行契約上義務之意思,然卻在民事債之關係成立後,因故而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者,惟並非自始無意給付(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於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行為時,業已知悉其財務狀況不佳,週轉早已出問題,然其竟仍繼續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禮券、商品,並以高投資報酬率、高利率吸引他人投資借款,衡諸常情,此種高成本、低售價之賠本交易模式,除非財力雄厚,或是資金來源充沛,作為短期宣傳或促銷方案,在確知該行業前景甚佳,獲利甚鉅時偶一為之或許可行,然卻殊難想像一個已經財務狀況如此困窘之人,還能不斷以此種方式作為交易模式,被告並非無成本觀念之人,豈可能不預見此種方式,遲早會因無力支應而損及交易對象,後來加入之人均極可能將成為最後一根稻草,極可能血本無歸,受騙而成為被害人,然被告於此預見之下,竟仍不顧他人之財產法益,繼續以前述方式招攬其他人與之交易,而得獲取他人交付之款項,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堪認為被告「在與各告訴人交易之行為時」,主觀上已能預見其極可能無法履行交易上之義務,並非於行為後,使因其他事由導致發生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是其行為時已具有詐欺之不確定犯意甚明,與單純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情況尚有不同。 ㈣另有關此部分告訴人地○○所遭詐得之金額部分,固然經被告陳報不予爭執,有被告陳報狀1份在卷足憑(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第 158頁),惟查有關此部分之金額,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地○○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金額再扣除部分貨款後,實際受害金額應為還款協議書上所載之 312,592元,此業據證人地○○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此部分之金額經比對卷附 106年度核交字第2501號卷所示還款協議書(見同上卷第 8、11頁)自明,追加起訴此部分之金額有誤,自應併予更正,附此說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具有告知義務,而事實上隱匿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 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寅○○明知其已週轉不靈,財務困難,且商品銷售,倘以高買低賣,終有供貨不足、無以供貨及無從退款之問題,且若以高於市場行情甚高之利率向他人借款或招攬投資,極有可能將無力支付該等利息而使交易對象蒙受損害,其竟仍於交易前隱瞞前揭已週轉不靈之事實,而以低價、高利等條件詐取他人款項之犯行,或是對其他人施行前揭詐術,而使其等交付金錢而蒙受損害。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6 、21(即附表A 編號6 、21部分)及附表一編號29、30、33、34(即如事實欄一㈡㈣㈤所示)部分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共6罪);所犯其餘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 1至5、7至20、22至28、31至32部分)均係以網際網路為工具,對網路上不特定被害人實施詐術,核其就此部分之所為,則皆係犯刑法第 339條之 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28罪)。 ㈡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4、6至7、10至15、17、19、20、24、26至28、33及34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被害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依前所述,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就附表一編號1至8之部分,均係對不同之被害人所為;而就附表一編號29至32部分,雖與附表一編號12、17、20及27所示之被害人相同,然被告係以不同詐術方式為之,亦均係基於不同之犯意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寅○○本案之前揭事證明確,引用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 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未能以正途賺取所需,因故積欠他人債務,未能以合法途徑處理,明知自己財務困窘,週轉業已困難,以此條件實難自正常途徑取得現金,竟以低價禮券、低價商品、高利率之借款、高投資報酬率之投資,及一人分飾二角以掩飾其極可能無法履行之交易條件為詐術,誘使被害人誤以為有利可圖,而交付款項,因而造成被害人受有本件損害,所為實屬可責;雖其犯後與被害人劉巧伶、乙○○、C○○、未○○調解成立,有原審法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第 100至111頁、第135頁),嗣經原審詢問上述被害人,答稱被告除已依調解筆錄支付被害人劉巧伶2000元、被害人乙○○共40000元、被害人C○○共80000元外,自 107年10月15日後即未再依調解筆錄履行,就被害人未○○部分,從未依調解筆錄履行(見原審 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四第 135頁所附原審電話紀錄表);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銷售員,家中成員尚有母親、姐姐及未成年子女,目前在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家庭情形、經濟狀況(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四第1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34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再就沒收部分論以: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項)」,刑法第38條第 2項訂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二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三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四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五項)」,刑法第38條之 1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問題始為前開修正,然依據刑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應適用本件裁判時之法律即上開新修正規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先予說明。 ㈡扣案(原審 107年度院保字第1166號)被告所提出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1支,雖經送鑑定後,因無法正常開機以擷取內容資料,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7月25日刑研字第1070073297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 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第 161頁),然因被告自承該行動電話為其所有,且其係使用上開行動電話與如事實欄一㈤所示之被害人地○○聯絡,並據以提供由原審扣案調查,堪認為該行動電話為被告作為如事實欄一㈤犯行使用之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查本件被告因本件如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詐欺犯行,分別詐得如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之款項,均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除後述部分外,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至於附表一編號 2(被害人癸○○)部分業經被告事後賠償全數金額(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88號卷一第109頁陳報狀);如附表一編號 9(被害人劉巧伶部分)則經被告賠償其中2000元,並依被害人劉巧伶之指示,將前述2000元款項匯入「社團法人嘉義市嘉邑行善團」帳戶內,有匯款單1紙在卷可稽,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再諭知沒收。另如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C○○)、編號7(被害人未○○)及編號12(被害人乙○○)等被害人均分別與被告成立調解,亦如前述,此部分於執行時,如被告業已依調解筆錄內容給付予被害人之部分,亦應依同上規定,均不予沒收、追徵等情。 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提起上訴未提出其他有利之事證,僅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惟其所為之各項辯解,均無足採憑,已詳如前述;且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明顯違背正義,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審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之規定審酌被告之上開一切情狀,而量處罪刑,經核原審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無明顯違背正義,被告執前詞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其於109年2月21日雖具狀稱其因身體不適需隔離14天,本次〈109年2月20日上午9時40分〉庭期〈被告書狀誤載為:109年2月21日下午2時10分〉礙難到庭云云。然其並未提出「需隔離14天」之合法證明;且經本院於109年2月26日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區管制中心電詢結果,被告並非目前「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對象,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 1紙附卷可考,是被告上開所陳,核非正當理由,附予敘明)而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加重詐欺部分得上訴,其他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 ┌──┬───────┬───┬─────────┬───────┐ │編號│犯罪事實 │被害人│論罪科刑 │沒收 │ ├──┼───────┼───┼─────────┼───────┤ │1 │如附表A 編號1 │酉○○│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詐欺金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 │如附表A 編號2 │癸○○│寅○○以網際網路對│-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 │ │年貳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如附表A 編號3 │甲○○│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3「詐欺金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4 │如附表A 編號4 │C○○│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4「詐欺金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扣除本件│ │ │ │ │ │執行時被告已依│ │ │ │ │ │原審法院107年 │ │ │ │ │ │度中司調字第 │ │ │ │ │ │1388號調解程序│ │ │ │ │ │筆錄給付予鍾艾│ │ │ │ │ │瑾之金額後)均│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5 │如附表A 編號5 │A○○│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5「詐欺金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貳│額/損害金額」│ │ │ │ │年。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6 │如附表A 編號6 │亥○○│寅○○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如附表A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拾│編號6「詐欺金 │ │ │ │ │月。 │額/損害金額」│ │ │ │ │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7 │如附表A 編號7 │未○○│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7「詐欺金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陸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扣除於本│ │ │ │ │ │件執行時被告已│ │ │ │ │ │依原審法院107 │ │ │ │ │ │年度中司調字第│ │ │ │ │ │2028號調解程序│ │ │ │ │ │筆錄給付予陳家│ │ │ │ │ │蕙之金額後)均│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8 │如附表A 編號8 │天○○│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8「詐欺金 │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9 │如附表A 編號9 │劉巧伶│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新臺幣陸仟伍佰│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元沒收,於全部│ │ │ │ │年貳月。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 │如附表A 編號10│辛○○│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0「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1 │如附表A 編號11│壬○○│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1「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參│額/損害金額」│ │ │ │ │年貳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2 │如附表A 編號12│乙○○│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2「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扣除其中│ │ │ │ │ │有關『櫻桃紙飛│ │ │ │ │ │機』之新臺幣貳│ │ │ │ │ │拾萬元及於本件│ │ │ │ │ │執行時被告已依│ │ │ │ │ │原審法院107年 │ │ │ │ │ │度中司調字第 │ │ │ │ │ │1389號調解程序│ │ │ │ │ │筆錄給付予古佳│ │ │ │ │ │育之金額)均沒│ │ │ │ │ │收,於全部或一│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13 │如附表A 編號13│庚○○│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3「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4 │如附表A 編號14│丑○○│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4「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捌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5 │如附表A 編號15│申○○│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5「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6 │如附表A 編號16│B○○│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6「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陸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7 │如附表A 編號17│己○○│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7「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扣除其中│ │ │ │ │ │有關「投資櫻桃│ │ │ │ │ │紙飛機」之新臺│ │ │ │ │ │幣貳拾萬元)均│ │ │ │ │ │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18 │如附表A 編號18│辰○○│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8「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貳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19 │如附表A 編號19│戊○○│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19「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貳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0 │如附表A 編號20│丙○○│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0「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陸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扣除其中│ │ │ │ │ │有關「借款」之│ │ │ │ │ │新臺幣壹萬元)│ │ │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1 │如附表A 編號21│玄○○│寅○○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如附表A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編號21「詐欺金│ │ │ │ │月。 │額/損害金額」│ │ │ │ │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2 │如附表A 編號22│午○○│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2「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貳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3 │如附表A 編號23│宙○○│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3「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4 │如附表A 編號24│子○○│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4「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陸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5 │如附表A 編號25│戌○○│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5「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貳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6 │如附表A 編號26│卯○○│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6「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陸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7 │如附表A 編號27│黃○○│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7「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陸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扣除其中│ │ │ │ │ │有關「借款」之│ │ │ │ │ │新臺幣陸萬元)│ │ │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8 │如附表A 編號28│丁○○│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如附表A │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編號28「詐欺金│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額/損害金額」│ │ │ │ │年拾月。 │欄(原判決誤載│ │ │ │ │ │為「尚未領取貨│ │ │ │ │ │品之遭詐損害金│ │ │ │ │ │額」欄)所示之│ │ │ │ │ │金額均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29 │如犯罪事實一㈡│乙○○│寅○○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月。 │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0 │如犯罪事實一㈡│己○○│寅○○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月。 │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1 │如犯罪事實一㈢│丙○○│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犯罪所得│ │ │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新臺幣壹萬元沒│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收,於全部或一│ │ │ │ │年肆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32 │如犯罪事實一㈢│黃○○│寅○○以網際網路對│未扣案犯罪所得│ │ │(黃○○部分)│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新臺幣陸萬元沒│ │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收,於全部或一│ │ │ │ │年捌月。 │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33 │如犯罪事實一㈣│宇○○│寅○○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如附表B │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投資匯款金額│ │ │ │ │ │」欄所示之金額│ │ │ │ │ │均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4 │如犯罪事實一㈤│地○○│寅○○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如附表C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總計」欄所示│ │ │ │ │月。 │之金額沒收,於│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 │ │ │扣案原審法院 │ │ │ │ │ │107年度院保字 │ │ │ │ │ │第1166號清單所│ │ │ │ │ │示三星廠牌行動│ │ │ │ │ │電話壹支沒收。│ └──┴───────┴───┴─────────┴───────┘ 附表A: ┌─┬───┬────┬─────┬─────┬──────┬─────┬────┬────┬────┬────┐ │編│被害人│付款時間│詐欺金額/│購買商品 │販售訊息 │付款方式及│匯入帳戶│付款證明│其他證明│卷證出處│ │號│姓名 │ │損害金額(│ │ │給付情形 │ │ │(交談訊│/備註 │ │ │ │ │新臺幣/元│ │ │ │ │ │息或商品│ │ │ │ │ │) │ │ │ │ │ │貼文截圖│ │ │ │ │ │ │ │ │ │ │ │等) │ │ ├─┼───┼────┼─────┼─────┼──────┼─────┼────┼────┼────┼────┤ │1 │酉○○│106年2月│180,000 │大潤發禮券│一律85折,到│面交23萬元│面交 │被告無法│欣苡團團│105偵 │ │ │ │28日 │ │面額1萬元 │貨日2-3週, │,全部未給│ │如期交券│GO=>小│13221卷 │ │ │ │ │ │、家樂福禮│延遲賠1% │付,經要求│ │後簽立之│人勿入之│ │ │ │ │ │ │券面額4萬 │ │退款,被告│ │借據 │LINE發文│ │ │ │ │ │ │元、全聯實│ │於105年5月│ │ │截圖與留│ │ │ │ │ │ │業股份有限│ │9日當面退 │ │ │言、被害│ │ │ │ │ │ │公司(下稱│ │款5萬元, │ │ │人酉○○│ │ │ │ │ │ │全聯)禮券│ │並簽立面額│ │ │與被告之│ │ │ │ │ │ │面額1萬元 │ │18萬元之本│ │ │LINE對話│ │ │ │ │ │ │、SOGO禮券│ │票1張。 │ │ │紀錄、被│ │ │ │ │ │ │面額21萬元│ │ │ │ │告整理之│ │ │ │ │ │ │ │ │ │ │ │酉○○部│ │ │ │ │ │ │ │ │ │ │ │分EXCEL │ │ │ │ │ │ │ │ │ │ │ │資料 │ │ ├─┼───┼────┼─────┼─────┼──────┼─────┼────┼────┼────┼────┤ │2 │癸○○│105年2月│17,000 │家樂福禮券│一律85折,到│轉帳1萬7千│徐欣苡所│台幣活存│欣苡團團│106偵 │ │ │ │間某日 │ │面額1萬元 │貨日2-3週, │元,全部未│有中國信│明細表 │GO=>小│18908卷 │ │ │ │ │ │、全聯禮券│延遲賠1% │給付,經要│託商業銀│ │人勿入之│ │ │ │ │ │ │面額1萬元 │ │求退款被告│行(下稱│ │LINE發文│ │ │ │ │ │ │ │ │於105年7月│中國信託│ │截圖與留│ │ │ │ │ │ │ │ │12日以他人│銀行)仁│ │言、被害│ │ │ │ │ │ │ │ │帳戶退款3 │愛分行帳│ │人癸○○│ │ │ │ │ │ │ │ │千元,訴訟│號000000│ │與被告之│ │ │ │ │ │ │ │ │後已和解全│000000號│ │LINE對話│ │ │ │ │ │ │ │ │數退款。 │帳戶 │ │紀錄、券│ │ │ │ │ │ │ │ │ │ │ │類後續處│ │ │ │ │ │ │ │ │ │ │ │理群組對│ │ │ │ │ │ │ │ │ │ │ │話紀錄 │ │ ├─┼───┼────┼─────┼─────┼──────┼─────┼────┼────┼────┼────┤ │3 │甲○○│104年12 │202,900 │全聯禮券、│禮券均為8折 │匯款10萬零│徐欣苡所│存摺內頁│被害人王│105偵 │ │ │ │月23日 │ │中友百貨公│,餐券較直接│9百元,均 │有平鎮郵│、豐原水│妙菁與被│19138卷 │ │ │ │ │ │司禮實、夏│消費便宜, │未給付 │局帳號 │源郵局存│告之臉書│徐欣苡於│ │ │ │ │ │慕尼及陶板│105年2月間交│ │00000000│款收執聯│私訊、 │105年7月│ │ │ │ │ │屋餐券、愛│貨 │ │000000號│ │LINE對話│7日開立 │ │ │ │ │ │買禮券等 │ │ │帳戶 │ │紀錄 │額22萬9 │ │ │ │ │ │ │ │ │ │ │ │千元之本│ │ │ │ │ │ │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3月│ │全聯禮券面│臉書私訊稱85│匯款10萬 │ │ │ │ │ │ │ │16日、17│ │額12萬元 │折,下週交貨│2千元,均 │ │ │ │ │ │ │ │日 │ │ │ │未給付, │ │ │ │ │ │ │ │ │ │ │ │105年6月間│ │ │ │ │ │ │ │ │ │ │ │要求退款 │ │ │ │ │ ├─┼───┼────┼─────┼─────┼──────┼─────┼────┼────┼────┼────┤ │4 │C○○│105年2月│983,220 │SOGO禮券8 │85折,原訂 │轉帳14萬5 │徐欣苡所│告訴人鍾│告訴人鍾│105偵 │ │ │ │22日 │ │千5百元、 │105年4月6日 │千5百元, │有上開郵│艾瑾所有│艾瑾與被│19341卷 │ │ │ │ │ │全聯禮券11│到券 │尚欠SOGO禮│局帳戶內│郵局帳戶│告之FB、│ │ │ │ │ │ │萬9千元、7│ │券8千5百元│ │之封面及│LINE訊息│ │ │ │ │ │ │-11禮券1萬│ │ │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 │ │ │ │ │ │7千元 │ │ │ │、告訴人│、 │ │ │ │ ├────┤ ├─────┼──────┼─────┤ │C○○所│告訴人鍾│ │ │ │ │105年3月│ │SOGO禮券43│85折,原訂 │匯款60萬3 │ │有中國信│艾瑾105 │ │ │ │ │22日 │ │萬3千5百元│105年5月2日 │千5百元, │ │託銀行帳│年8月間 │ │ │ │ │ │ │、全聯禮券│到券 │尚欠SOGO禮│ │戶存摺之│詢問遠東│ │ │ │ │ │ │17萬元 │ │券39萬6千1│ │封面及內│百貨SOGO│ │ │ │ │ │ │ │ │百元、全聯│ │頁 │禮券相關│ │ │ │ │ │ │ │ │禮券17萬元│ │ │採購詢問│ │ │ │ ├────┤ ├─────┼──────┼─────┤ │ │回覆 │ │ │ │ │105年3月│ │SOGO禮券9 │85折,原訂 │匯款9萬3千│ │ │ │ │ │ │ │23日 │ │萬3千5百元│105年5月3日 │5百元,均 │ │ │ │ │ │ │ │ │ │ │到券 │未到券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SOGO禮券4 │上一批廠商 │轉帳4萬5千│ │ │ │ │ │ │ │12日 │ │萬1千5百元│4/18出券,客│7百5拾元、│ │ │ │ │ │ │ │ │ │、3萬3千2 │人急用資金83│3萬5千6百9│ │ │ │ │ │ │ │ │ │百元、家樂│折賠售轉讓 │拾元、4萬1│ │ │ │ │ │ │ │ │ │福禮券2千4│ │千5百元, │ │ │ │ │ │ │ │ │ │百9拾元、 │ │尚缺SOGO禮│ │ │ │ │ │ │ │ │ │全聯禮券4 │ │券3千3百2 │ │ │ │ │ │ │ │ │ │千2百五拾 │ │拾元、3萬3│ │ │ │ │ │ │ │ │ │元、4萬1千│ │千2百元 │ │ │ │ │ │ │ │ │ │5百元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全聯禮券8 │83折,原訂 │轉帳1萬6千│ │ │ │ │ │ │ │13日 │ │千3百元、 │105年4月18日│6百元、8千│ │ │ │ │ │ │ │ │ │SOGO禮券1 │到券 │3百,尚欠 │ │ │ │ │ │ │ │ │ │萬6千6百元│ │SOGO禮券1 │ │ │ │ │ │ │ │ │ │ │ │萬6千6百元│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SOGO禮券7 │75折,原訂 │轉帳7萬5千│ │ │ │ │ │ │ │15日 │ │萬5千元 │105年4月25日│元,均未到│ │ │ │ │ │ │ │ │ │ │到券 │券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 │SOGO禮券6 │85折,原訂 │轉帳14萬4 │ │ │ │ │ │ │ │30日 │ │萬8千元、 │105年6月1日 │千5百元, │ │ │ │ │ │ │ │ │ │全聯禮券4 │到券 │均未到券 │ │ │ │ │ │ │ │ │ │萬2千5百元│ │ │ │ │ │ │ │ │ │ │ │、大潤發禮│ │ │ │ │ │ │ │ │ │ │ │券3萬4千元│ │ │ │ │ │ │ │ │ ├────┤ ├─────┼──────┼─────┤ │ │ │ │ │ │ │105年5月│ │SOGO禮券3 │85折,原訂 │轉帳4萬2千│ │ │ │ │ │ │ │5日 │ │萬4千元、 │105年6月1日 │5百元,均 │ │ │ │ │ │ │ │ │ │新光禮券8 │到券 │未到券 │ │ │ │ │ │ │ │ │ │千5百元 │ │ │ │ │ │ │ ├─┼───┼────┼─────┼─────┼──────┼─────┼────┼────┼────┼────┤ │5 │A○○│105年3月│305,300 │SOGO禮券30│於105年3月4 │轉帳30萬5 │徐欣苡所│郵政入戶│告訴人盧│105偵 │ │ │ │7日 │ │萬5千3百元│日,在臉書之│千3百元, │有上開郵│匯款申請│珮玉瀏覽│19667卷 │ │ │ │ │ │ │名稱為KC韓國│未到券,同│局帳戶內│書 │被告以暱│ │ │ │ │ │ │ │代購批發之社│年4月29日 │ │ │稱Pipi │ │ │ │ │ │ │ │團,張貼以86│匯款5萬9千│ │ │Gin在FB │ │ │ │ │ │ │ │折販售SOGO禮│9百8拾5元 │ │ │上之KC韓│ │ │ │ │ │ │ │券或遠百禮券│ │ │ │國代購批│ │ │ │ │ │ │ │之訊息 │ │ │ │發社團張│ │ │ │ │ │ │ │ │ │ │ │貼販售 │ │ │ │ │ │ │ │ │ │ │ │SOGO禮券│ │ │ │ │ │ │ │ │ │ │ │之訊息、│ │ │ │ │ │ │ │ │ │ │ │告訴人盧│ │ │ │ │ │ │ │ │ │ │ │珮玉與被│ │ │ │ │ │ │ │ │ │ │ │告之LINE│ │ │ │ │ │ │ │ │ │ │ │對話紀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反│ │ │ │ │ │ │ │ │ │ │ │詐騙案件│ │ │ │ │ │ │ │ │ │ │ │紀錄表、│ │ │ │ │ │ │ │ │ │ │ │新北市政│ │ │ │ │ │ │ │ │ │ │ │府警察局│ │ │ │ │ │ │ │ │ │ │ │土城分局│ │ │ │ │ │ │ │ │ │ │ │頂埔派出│ │ │ │ │ │ │ │ │ │ │ │所受理各│ │ │ │ │ │ │ │ │ │ │ │類案件紀│ │ │ │ │ │ │ │ │ │ │ │錄表、受│ │ │ │ │ │ │ │ │ │ │ │理刑事案│ │ │ │ │ │ │ │ │ │ │ │件報案三│ │ │ │ │ │ │ │ │ │ │ │聯單、受│ │ │ │ │ │ │ │ │ │ │ │理詐騙帳│ │ │ │ │ │ │ │ │ │ │ │戶通報警│ │ │ │ │ │ │ │ │ │ │ │示簡便格│ │ │ │ │ │ │ │ │ │ │ │式表 │ │ ├─┼───┼────┼─────┼─────┼──────┼─────┼────┼────┼────┼────┤ │6 │亥○○│105年3月│7,223,200 │遠東百貨現│82折,臉書私│匯款344萬4│徐欣苡所│玉山銀行│內政部警│105偵 │ │ │ │10日上午│ │金禮券420 │訊聯繫 │千元 │有上開郵│匯款申請│政署反詐│19667卷 │ │ │ │11時42分│ │萬元 │ │ │局帳戶內│書 │騙案件紀│ │ │ │ │許 │ │ │ │ │ │ │錄表2張 │ │ │ │ ├────┤ ├─────┤ ├─────┤ ├────┤、新竹市│ │ │ │ │105年3月│ │遠東百貨現│ │匯款82萬元│ │玉山銀行│警察局第│ │ │ │ │11日下午│ │金禮券100 │ │ │ │帳戶交易│一分局湳│ │ │ │ │1時38分 │ │萬元 │ │ │ │明細 │雅派出所│ │ │ │ │許 │ │ │ │ │ │ │受理各類│ │ │ │ ├────┤ ├─────┤ ├─────┤ ├────┤案件紀錄│ │ │ │ │⑴105年3│ │大潤發禮券│ │⑴匯款100 │ │玉山銀行│表、受理│ │ │ │ │月18日下│ │130萬元及 │ │萬元 │ │帳戶交易│刑事案件│ │ │ │ │午3時22 │ │全聯禮券88│ │⑵匯款103 │ │明細 │報案三聯│ │ │ │ │分許 │ │萬元 │ │萬2千6百元│ │玉山銀行│單、受理│ │ │ │ │⑵105年3│ │ │ │ │ │匯款申請│詐騙帳戶│ │ │ │ │月18日下│ │ │ │ │ │書 │通報警示│ │ │ │ │午3時36 │ │ │ │ │ │ │簡便格式│ │ │ │ │分許 │ │ │ │ │ │ │表、受理│ │ │ │ ├────┤ ├─────┤ ├─────┤ ├────┤各類案件│ │ │ │ │⑴105年3│ │大潤發禮券│ │⑴109萬8千│ │玉山銀行│紀錄表 │ │ │ │ │月23日晚│ │21萬元、全│ │8百元 │ │帳戶交易│ │ │ │ │ │間9時39 │ │聯禮券13萬│ │⑵37萬3千 │ │明細 │ │ │ │ │ │分許 │ │元、遠東百│ │元 │ │ │ │ │ │ │ │⑵105年3│ │貨現金禮券│ │已交付全聯│ │ │ │ │ │ │ │月28日下│ │140萬元 │ │禮券面額30│ │ │ │ │ │ │ │午2時15 │ │ │ │萬元、遠東│ │ │ │ │ │ │ │分許 │ │ │ │百貨現金禮│ │ │ │ │ │ │ │ │ │ │ │券面額31萬│ │ │ │ │ │ │ │ │ │ │ │元 │ │ │ │ │ ├─┼───┼────┼─────┼─────┼──────┼─────┼────┼────┼────┼────┤ │7 │未○○│⑴105年4│88,000 │全聯禮券4 │有買家退券,│⑴匯款1萬8│⑷徐欣苡│台新國際│徐欣苡與│105偵 │ │ │ │月18日 │ │萬元、新光│急用資料,8 │千元 │所有上開│商業銀行│未○○開│19711卷 │ │ │ │⑵105年4│ │三越禮券3 │折,同年4月 │⑵匯款8千 │郵局帳戶│豐原分行│之LINE通│徐欣苡於│ │ │ │月19日 │ │萬元、中友│25日前交券 │元 │內 │、中國信│訊軟體對│105年開 │ │ │ │⑶105年4│ │禮券3萬元 │ │⑶匯款1萬6│其餘係匯│託商業銀│話紀錄 │立面額 │ │ │ │月19日 │ │、SOGO禮券│ │千元 │入徐欣苡│行、彰化│ │123萬元 │ │ │ │⑷105年4│ │1萬元 │ │⑷匯款3萬 │所有前開│銀行之存│ │、600萬 │ │ │ │月19日 │ │ │ │元 │中國信託│摺封面及│ │元之本票│ │ │ │⑸105年4│ │ │ │⑸匯款1萬6│銀行帳戶│內頁明細│ │ │ │ │ │月20日 │ │ │ │千元 │內 │各1份 │ │ │ ├─┼───┼────┼─────┼─────┼──────┼─────┼────┼────┼────┼────┤ │8 │天○○│104年11 │225,000 │SOGO禮券30│75折,在臉書│轉帳22萬5 │徐欣苡所│華南商業│內政部警│105偵 │ │ │ │月3日 │ │萬元 │之名稱為 │千元,未給│有前開中│銀行匯款│政署反詐│21377卷 │ │ │ │ │ │ │cherrystore │付,已退款│國信託銀│回條聯 │騙案件紀│ │ │ │ │ │ │ │之社團販售 │2萬元(被 │行帳戶內│ │錄表、台│ │ │ │ │ │ │ │SOGO禮券,在│告稱退 │ │ │北市政府│ │ │ │ │ │ │ │LINE提及券商│29985) │ │ │警察局中│ │ │ │ │ │ │ │窗口更換,兩│ │ │ │山分局中│ │ │ │ │ │ │ │週內交付 │ │ │ │山二派出│ │ │ │ │ │ │ │ │ │ │ │所受理刑│ │ │ │ │ │ │ │ │ │ │ │事案件報│ │ │ │ │ │ │ │ │ │ │ │案三聯單│ │ │ │ │ │ │ │ │ │ │ │、受理各│ │ │ │ │ │ │ │ │ │ │ │類案件紀│ │ │ │ │ │ │ │ │ │ │ │錄表、受│ │ │ │ │ │ │ │ │ │ │ │理詐騙帳│ │ │ │ │ │ │ │ │ │ │ │戶通報警│ │ │ │ │ │ │ │ │ │ │ │示簡便格│ │ │ │ │ │ │ │ │ │ │ │式表 │ │ ├─┼───┼────┼─────┼─────┼──────┼─────┼────┼────┼────┼────┤ │9 │劉巧伶│105年 │8,500 │新光三越禮│85折,到貨日│匯款8千5百│徐欣苡所│台新銀行│欣苡 │同上 │ │ │ │2月8日 │ │券1萬元 │2至3週,延遲│元,105年7│有前開中│自動櫃員│cherry發│ │ │ │ │ │ │ │賠1% │月11日退款│國信託銀│機交易明│布之售券│ │ │ │ │ │ │ │ │2千5百元,│行帳戶內│細表、台│訊息, │ │ │ │ │ │ │ │ │同年7月26 │ │新銀行帳│LINE對話│ │ │ │ │ │ │ │ │日退款6千 │ │戶存摺封│紀錄、內│ │ │ │ │ │ │ │ │元。 │ │面及內頁│政部警政│ │ │ │ │ │ │ │ │ │ │ │署反詐騙│ │ │ │ │ │ │ │ │ │ │ │案件紀錄│ │ │ │ │ │ │ │ │ │ │ │表、臺中│ │ │ │ │ │ │ │ │ │ │ │市政府警│ │ │ │ │ │ │ │ │ │ │ │察局清水│ │ │ │ │ │ │ │ │ │ │ │分局明秀│ │ │ │ │ │ │ │ │ │ │ │派出所受│ │ │ │ │ │ │ │ │ │ │ │理各類案│ │ │ │ │ │ │ │ │ │ │ │件紀錄表│ │ │ │ │ │ │ │ │ │ │ │、受理詐│ │ │ │ │ │ │ │ │ │ │ │騙帳戶通│ │ │ │ │ │ │ │ │ │ │ │報警示簡│ │ │ │ │ │ │ │ │ │ │ │便格式表│ │ ├─┼───┼────┼─────┼─────┼──────┼─────┼────┼────┼────┼────┤ │10│辛○○│⑴104年 │457,800 │新光三越禮│新光三越、 │104年11月 │徐欣苡所│華南商業│辛○○與│105偵 │ │ │ │11月23日│ │券7萬元, │SOGO、全聯禮│23日匯款 │有上開郵│銀行存摺│徐欣苡之│25701卷 │ │ │ │⑵104年 │ │SOGO禮券50│券82折,50萬│1千9百、 │局帳戶內│及明細、│LINE對話│ │ │ │ │11月25日│ │萬元 │元以上8折, │2萬7千4百 │ │郵局存簿│紀錄 │ │ │ │ │⑶104年 │ │ │100萬元以上 │、3萬元, │ │封面及明│ │ │ │ │ │11月26日│ │ │77折,500萬 │同年11月25│ │細 │ │ │ │ │ │ │ │ │元以上75折,│日匯款10萬│ │ │ │ │ │ │ │ │ │ │104年12月30 │、1萬、9萬│ │ │ │ │ │ │ │ │ │ │日交貨 │,匯款共45│ │ │ │ │ │ │ │ │ │ │ │萬7千8百元│ │ │ │ │ │ │ │ │ │ │ │,105年3月│ │ │ │ │ │ │ │ │ │ │ │30日退款3 │ │ │ │ │ │ │ │ │ │ │ │萬元,同年│ │ │ │ │ │ │ │ │ │ │ │4月4日退款│ │ │ │ │ │ │ │ │ │ │ │2萬7千8百 │ │ │ │ │ │ │ │ │ │ │ │元、同年4 │ │ │ │ │ │ │ │ │ │ │ │月6日退款5│ │ │ │ │ │ │ │ │ │ │ │萬元,同年│ │ │ │ │ │ │ │ │ │ │ │4月13日退 │ │ │ │ │ │ │ │ │ │ │ │款5萬元, │ │ │ │ │ │ │ │ │ │ │ │尚欠30萬元│ │ │ │ │ ├─┼───┼────┼─────┼─────┼──────┼─────┼────┼────┼────┼────┤ │11│壬○○│104年11 │1,300,000 │全聯禮券 │8折 │匯款88萬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壬○○與│105偵 │ │ │ │月27日 │ │110萬元 │ │、24萬元、│有上開郵│明細 │徐欣苡之│27436卷 │ │ │ │ │ │大潤發禮券│ │18萬元,均│局帳戶內│ │LINE對話│被告提出│ │ │ │ │ │30萬元 │ │未給付 │ │ │紀錄 │記事本上│ │ │ │ │ │7-11禮券22│ │ │ │ │ │記載105 │ │ │ │ │ │萬5千元 │ │ │ │ │ │年4月30 │ │ │ ├────┼─────┼─────┼──────┼─────┼────┼────┤ │日簽立面│ │ │ │104年12 │54,000 │babyboss券│540元 │匯款5萬4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額 │ │ │ │月8日 │ │100張 │ │元,未給付│有上開郵│明細 │ │0000000 │ │ │ │ │ │ │ │ │局帳戶內│ │ │之本票(│ │ │ ├────┼─────┼─────┼──────┼─────┼────┼────┤ │被告註記│ │ │ │104年12 │133,400 │西堤禮券 │460元 │36萬8千元 │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時為 │ │ │ │月11日 │ │800張 │ │,已給付 │有上開郵│明細 │ │0000000 │ │ │ │ │ │ │ │510張,尚 │局帳戶內│ │ │元) │ │ │ │ │ │ │ │餘290張 │ │ │ │ │ │ │ ├────┼─────┼─────┼──────┼─────┼────┼────┤ │ │ │ │ │104年12 │135,000 │夏慕尼餐券│900元 │匯款13萬5 │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月23日 │ │150張 │ │千元,未給│有上開郵│明細 │ │ │ │ │ │ │ │ │ │付 │局帳戶內│ │ │ │ │ │ ├────┼─────┼─────┼──────┼─────┼────┼────┤ │ │ │ │ │104年12 │1,558,000 │全聯禮券 │82折 │匯款146萬8│徐欣苡所│匯款單 │ │ │ │ │ │月25日 │ │110萬 │ │千元,加先│有上開郵│ │ │ │ │ │ │ │ │SOGO禮券80│ │前抵扣之50│局帳戶內│ │ │ │ │ │ │ │ │萬元 │ │萬元,SOGO│劉韋茹所│ │ │ │ │ │ │ │ │7-11禮券50│ │禮券給付50│有000000│ │ │ │ │ │ │ │ │萬元 │ │萬元,其餘│00000000│ │ │ │ │ │ │ │ │ │ │未給付 │號帳戶(│ │ │ │ │ │ │ │ │ │ │ │1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12 │85,000 │SOGO禮券10│85折 │匯款8萬5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月29日 │ │萬元 │ │元,未給付│有上開郵│明細 │ │ │ │ │ │ │ │ │ │ │局帳戶內│ │ │ │ │ │ ├────┼─────┼─────┼──────┼─────┼────┼────┤ │ │ │ │ │104年12 │820,000 │SOGO禮券50│82折 │匯款82萬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月31日 │ │萬元 │ │,未給付 │有上開郵│明細 │ │ │ │ │ │ │ │7-11禮券50│ │ │局帳戶內│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105年1月│355,000 │西堤禮券 │480元 │匯款35萬5 │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5日 │ │500張 │ │千元,未給│有上開郵│明細 │ │ │ │ │ │ │ │王品禮券 │1150元 │付 │局帳戶內│ │ │ │ │ │ │ │ │100張 │ │ │ │ │ │ │ ├─┼───┼────┼─────┼─────┼──────┼─────┼────┼────┼────┼────┤ │12│乙○○│104年4月│32,000 │遠東百貨禮│8折,在欣苡 │匯款4萬8千│徐欣苡所│乙○○之│⑴乙○○│106偵 │ │ │ │28日 │ │券2萬元 │團團GO群組,│元,遠東百│有前開中│土地銀行│與徐欣苡│15486卷 │ │ │ │ │ │全聯禮券3 │表明取券日為│貨禮券已交│國信託銀│存摺內頁│之LINE對│105年4、│ │ │ │ │ │萬元 │104年5月30日│付,其餘未│行帳戶內│明細 │話紀錄 │5月間已 │ │ │ │ │ │新光禮券1 │ │交付 │ │ │⑵徐欣苡│退款 │ │ │ │ │ │萬元 │ │ │ │ │提出之古│4萬2千 │ │ │ ├────┼─────┼─────┼──────┼─────┼────┼────┤佳育部分│5百元、 │ │ │ │104年6月│266,500 │7-11禮券11│85折 │匯款26萬6 │徐欣苡所│乙○○之│EXCEL檔 │10萬元、│ │ │ │1日 │ │萬元 │ │千5百元, │有前開中│土地銀行│⑶徐欣苡│3萬元、1│ │ │ │ │ │全聯禮券10│85折 │均未交付 │國信託銀│存摺內頁│曾以LINE│萬3千元 │ │ │ │ │ │萬元 │ │ │行帳戶內│明細 │向壬○○│、9千元 │ │ │ │ │ │新光禮券11│8折 │ │ │ │(詳參 │。 │ │ │ │ │ │萬元 │在默默買秘密│ │ │ │105偵 │ │ │ │ │ │ │ │團群組,表明│ │ │ │27436卷 │ │ │ │ │ │ │ │取券日為104 │ │ │ │內附之對│ │ │ │ │ │ │ │年6月底 │ │ │ │話內容)│ │ │ │ ├────┼─────┼─────┼──────┼─────┼────┼────┤提及會盡│ │ │ │ │104年7月│200,000 │投資櫻桃紙│ │匯款20萬元│徐欣苡所│徐欣苡所│力湊錢,│ │ │ │ │20日 │ │飛機 │ │,徐欣苡卻│有前開中│有前開中│有媽媽(│ │ │ │ │ │ │ │ │將部分款項│國信託銀│國信託銀│即乙○○│ │ │ │ │ │ │ │ │用於購買禮│行帳戶內│行帳戶之│)要投資│ │ │ │ │ │ │ │ │券,且再逕│ │交易明細│20萬元,│ │ │ │ │ │ │ │ │自將部分款│ │ │但要下個│ │ │ │ │ │ │ │ │項購買之大│ │ │月才能入│ │ │ │ │ │ │ │ │型玩具變賣│ │ │帳,目前│ │ │ │ │ │ │ │ │周轉現金。│ │ │手邊無款│ │ │ │ ├────┼─────┼─────┼──────┼─────┼────┼────┤可退。 │ │ │ │ │104年11 │195,500 │家樂福禮券│85折,私訊 │匯款19萬5 │徐欣苡所│匯款交易│ │ │ │ │ │月20日 │ │5萬元 │GOOGLE填單,│千5百元, │有前開中│明細 │ │ │ │ │ │ │ │大潤發禮券│禮券等待期為│均未交付 │國信託銀│ │ │ │ │ │ │ │ │4萬元 │4-5周,逾期 │ │行帳戶內│ │ │ │ │ │ │ │ │7-11禮券14│可無條件退款│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13│庚○○│104年11 │32,000 │尚有家樂福│8折 │匯款69萬2 │徐欣苡所│郵政入戶│徐欣苡與│105偵 │ │ │ │月25日 │ │禮券4萬元 │ │千元,均未│有上開郵│匯款申請│庚○○間│21361卷 │ │ │ │ │ │未給付 │ │交付 │局帳戶內│書 │之LINE記│ │ │ │ ├────┼─────┼─────┼──────┼─────┼────┼────┤事本紀錄│ │ │ │ │104年11 │273,900 │尚有家樂福│82折 │匯款15萬5 │徐欣苡所│郵政入戶│,庚○○│ │ │ │ │月27日 │ │禮券21萬元│ │千8百元 │有上開郵│匯款申請│整理之團│ │ │ │ │ │ │未給付 │ │ │局帳戶內│書 │購商品未│ │ │ │ ├────┼─────┼─────┼──────┼─────┼────┼────┤給付明細│ │ │ │ │104年12 │172,200 │尚有家樂福│83折 │匯款83萬8 │徐欣苡所│郵局存摺│各筆匯款│ │ │ │ │月22日 │ │禮券33萬元│ │千7百元 │有上開郵│內頁 │證明 │ │ │ │ │ │ │未給付 │ │ │局帳戶內│ │ │ │ │ │ ├────┼─────┼─────┼──────┼─────┼────┼────┤ │ │ │ │ │105年1月│6,450 │尚有韓國千│430元 │匯款8千6百│徐欣苡所│徐欣苡所│ │ │ │ │ │29日 │ │層酥15箱未│ │7拾5元 │有上開郵│有上開郵│ │ │ │ │ │ │ │給付 │ │ │局帳戶內│局帳戶交│ │ │ │ │ │ │ │ │ │ │ │易明細 │ │ │ │ │ ├────┼─────┼─────┼──────┼─────┼────┼────┤ │ │ │ │ │109年2月│8,600 │尚有吹風機│860元 │匯款7千7百│徐欣苡所│郵局存摺│ │ │ │ │ │19日 │ │10支尚未給│ │2拾元、2千│有上開郵│內頁 │ │ │ │ │ │ │ │付 │ │5百8拾元 │局帳戶內│ │ │ │ │ │ ├────┼─────┼─────┼──────┼─────┼────┼────┤ │ │ │ │ │109年2月│10,320 │尚有波力帽│100元 │匯款2萬2千│徐欣苡所│郵局存摺│ │ │ │ │ │26日 │ │23頂、磁力│ │5百5拾元,│有上開郵│內頁 │ │ │ │ │ │ │ │片14片、韓│ │105年5月4 │局帳戶內│ │ │ │ │ │ │ │ │國童鞋11雙│ │日退款2萬 │ │ │ │ │ │ │ │ │ │未給付 │ │元,105年5│ │ │ │ │ │ │ │ │ │ │ │月6日退款1│ │ │ │ │ │ │ │ │ │ │ │萬1千1百元│ │ │ │ │ │ │ │ │ │ │ │,105年6月│ │ │ │ │ │ │ │ │ │ │ │16日退款7 │ │ │ │ │ │ │ │ │ │ │ │萬元,105 │ │ │ │ │ │ │ │ │ │ │ │年6月17日 │ │ │ │ │ │ │ │ │ │ │ │退款3萬元 │ │ │ │ │ ├─┼───┼────┼─────┼─────┼──────┼─────┼────┼────┼────┼────┤ │14│丑○○│105年2月│34,400 │日本吹風機│860元 │匯款3萬4千│徐欣苡所│丑○○與│KC欣花代│105偵 │ │ │ │19日 │ │40支 │ │4百元,均 │有上開郵│徐欣苡間│購批發團│26074卷 │ │ │ │ │ │ │ │未給付 │局帳戶內│之LINE記│購之LINE│ │ │ │ ├────┼─────┼─────┼──────┼─────┼────┤事本購買│群組中徐│ │ │ │ │105年2月│3,200 │波力帽32頂│100元 │匯款3千2百│徐欣苡所│紀錄及各│欣苡之發│ │ │ │ │20日 │ │ │ │元,均未給│有上開郵│筆匯款證│文及留言│ │ │ │ │ │ │ │ │付 │局帳戶內│明 │,徐欣苡│ │ │ │ ├────┼─────┼─────┼──────┼─────┼────┤ │與丑○○│ │ │ │ │105年2月│3,110 │童鞋13雙 │220元、250元│匯款3千1百│徐欣苡所│ │之LINE對│ │ │ │ │21日 │ │ │ │1拾元,均 │有上開郵│ │話紀錄 │ │ │ │ │ │ │ │ │未給付 │局帳戶內│ │ │ │ │ │ ├────┼─────┼─────┼──────┼─────┼────┤ │ │ │ │ │ │105年3月│1,8240 │磁力片89片│380元 │匯款2萬8千│徐欣苡所│ │ │ │ │ │ │2日 │ │裝74箱 │ │1百2拾元,│有上開郵│ │ │ │ │ │ │ │ │ │ │給付26箱,│局帳戶內│ │ │ │ │ │ │ │ │ │ │尚欠48箱 │ │ │ │ │ │ │ ├────┼─────┼─────┼──────┼─────┼────┤ │ │ │ │ │ │105年3月│2,790 │莫代爾長裙│長裙120元、 │匯款6百元 │徐欣苡所│ │ │ │ │ │ │12日 │ │5件、童對 │對打擂台100 │、4百元、9│有上開郵│ │ │ │ │ │ │ │ │打擂台4台 │元、童鞋235 │百4拾元、8│局帳戶內│ │ │ │ │ │ │ │ │、鞋4雙、 │元、褲襪170 │百5拾元、2│ │ │ │ │ │ │ │ │ │韓國褲襪5 │元 │千1百4拾5 │ │ │ │ │ │ │ │ │ │雙、魷魚棒│ │元,除魷魚│ │ │ │ │ │ │ │ │ │33包 │ │棒外,均未│ │ │ │ │ │ │ │ │ │ │ │給付 │ │ │ │ │ │ │ ├────┼─────┼─────┼──────┼─────┼────┤ │ │ │ │ │ │105年3月│1,440 │白因子10瓶│140元 │匯款1千4百│店內現金│ │ │ │ │ │ │18日 │ │ │ │元,未給付│交易 │ │ │ │ ├─┼───┼────┼─────┼─────┼──────┼─────┼────┼────┼────┼────┤ │15│申○○│104年11 │17,000 │家樂福禮券│85折 │匯款1萬7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⑴申○○│105偵 │ │ │ │月19日 │ │2萬元 │ │元,未給付│有前開中│明細 │與徐欣苡│24427卷 │ │ │ │ │ │ │ │ │國信託銀│ │ │ │ │ │ │ │ │ │ │ │行帳戶 │ │ │ │ │ │ ├────┼─────┼─────┼──────┼─────┼────┼────┤間在芯苡│一第25 │ │ │ │105年2月│68,000 │家樂福禮券│85折,到貨日│分三帳戶共│徐欣苡所│存摺內頁│團團GO、│-53頁 │ │ │ │27日 │ │2萬元 │2-3週,延遲 │匯款6萬8千│有前開中│明細 │申○○與│ │ │ │ │ │ │7-11禮券1 │賠1% │元,未給付│國信託銀│ │「Hsinyi│ │ │ │ │ │ │萬元 │ │ │行帳戶、│ │」、「欣│ │ │ │ │ │ │全聯禮券5 │ │ │徐欣苡所│ │苡cherry│ │ │ │ │ │ │萬元 │ │ │有上開郵│ │」之LINE│ │ │ │ │ │ │大潤發禮券│ │ │局帳戶 │ │對話 │ │ │ │ │ │ │1萬元 │ │ │ │ │⑵徐欣苡│ │ │ │ ├────┼─────┼─────┼──────┼─────┼────┼────┤於105年2│ │ │ │ │105年4月│184,000 │全聯禮券12│8折 │扣除已預付│徐欣苡所│存摺內頁│月26日兜│ │ │ │ │18日 │ │萬元 │ │予徐欣苡之│有前開中│明細 │售禮券之│ │ │ │ │ │ │大遠百禮券│ │1萬2仟2百 │國信託銀│ │廣告 │ │ │ │ │ │ │4萬、5萬元│ │7拾5元,尚│行帳戶 │ │⑶申○○│ │ │ │ │ │ │家樂福禮券│ │轉帳17萬1 │ │ │向徐欣苡│ │ │ │ │ │ │2萬元 │ │千7百2拾5 │ │ │追券之對│ │ │ │ │ │ │ │ │元,未給付│ │ │話紀錄 │ │ │ │ ├────┼─────┼─────┼──────┼─────┼────┼────┤⑷徐欣苡│ │ │ │ │105年6月│288,000 │全聯禮券15│8折 │於105年6月│徐欣苡之│存摺內頁│於105年6│ │ │ │ │23日 │ │萬元 │ │23日先轉帳│友人張志│明細、轉│月15日向│ │ │ │ │ │ │大遠百禮券│ │5萬、2萬,│維所有中│帳成功交│申○○提│ │ │ │ │ │ │20萬元 │ │其餘款項於│國信託銀│易明細、│及有團媽│ │ │ │ │ │ │7-11禮券1 │ │同月24日匯│行 │郵政匯款│要讓券,│ │ │ │ │ │ │萬元 │ │款至右列帳│00000000│申請書 │請申○○│ │ │ │ │ │ │ │ │戶,未給付│0000號帳│ │直接將款│ │ │ │ │ │ │ │ │ │戶 │ │項匯款團│ │ │ │ │ │ │ │ │ │張志維所│ │媽,卻告│ │ │ │ │ │ │ │ │ │有郵局帳│ │知張志維│ │ │ │ │ │ │ │ │ │號000000│ │所有中國│ │ │ │ │ │ │ │ │ │00000000│ │信話銀行│ │ │ │ │ │ │ │ │ │號帳戶 │ │帳戶之帳│ │ │ │ ├────┼─────┼─────┼──────┼─────┼────┼────┤號 │ │ │ │ │105年7月│49,300 │陶板屋餐券│493元 │匯款4萬9千│徐欣苡之│存摺內頁│ │ │ │ │ │15日 │ │100張 │ │3百元,未 │兒子徐煜│明細 │ │ │ │ │ │ │ │ │ │給付 │凱所有郵│ │ │ │ │ │ │ │ │ │ │ │局帳號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0號│ │ │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105年8月│25,000 │陶板屋餐券│500元 │匯款2萬5千│徐欣苡之│轉帳交易│ │ │ │ │ │1日 │ │50張 │ │元,未給付│女兒徐熙│明細、 │ │ │ │ │ │ │ │ │ │ │媛所有帳│存摺交易│ │ │ │ │ │ │ │ │ │ │號 │明細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0000號 │ │ │ │ │ │ │ │ │ │ │ │帳戶 │ │ │ │ ├─┼───┼────┼─────┼─────┼──────┼─────┼────┼────┼────┼────┤ │16│B○○│105年3月│85,000 │大遠百禮券│85折,到券日│匯款8萬5千│徐欣苡所│存摺封面│⑴徐欣苡│105偵 │ │ │ │12日 │ │10萬元 │2-3週 │元,未給付│有前開中│及內頁明│與B○○│24427卷 │ │ │ │ │ │ │ │ │國信託銀│細 │間之LINE│一第72 │ │ │ │ │ │ │ │ │行帳戶內│ │通訊軟體│-82頁 │ │ │ │ │ │ │ │ │ │ │對話紀錄│ │ │ │ │ │ │ │ │ │ │ │⑵券類後│ │ │ │ │ │ │ │ │ │ │ │續處理群│ │ │ │ │ │ │ │ │ │ │ │組 │ │ ├─┼───┼────┼─────┼─────┼──────┼─────┼────┼────┼────┼────┤ │17│己○○│104年6月│51,000 │7-11禮券4 │8折 │匯款3萬元 │徐欣苡所│默默買秘│⑴券類後│105偵 │ │ │ │3日 │ │萬元 │ │、2萬1千元│有前開中│密團之留│續處理群│24427卷 │ │ │ │ │ │全聯禮券2 │ │,均未交付│國信託銀│言 │組 │一第111 │ │ │ │ │ │萬元 │ │ │行帳戶內│ │⑵默默買│-139頁 │ │ │ │ │ │ │ │ │ │ │秘密團開│ │ │ │ │ │ │ │ │ │ │ │團留言 │ │ │ │ ├────┼─────┼─────┼──────┼─────┼────┼────┼────┤ │ │ │ │104年11 │161,500 │新光禮券14│85折 │郵局臨櫃存│徐欣苡所│匯款單截│⑴己○○│ │ │ │ │月19日 │ │萬元 │ │款萬16萬1 │有上開郵│圖、存款│與徐欣苡│ │ │ │ │ │ │家樂福禮券│ │千5百元, │局帳戶內│人收執聯│間之LINE│ │ │ │ │ │ │2萬元 │ │未交付 │ │ │對話紀錄│ │ │ │ │ │ │全聯禮券3 │ │ │ │ │⑵欣苡開│ │ │ │ │ │ │萬元 │ │ │ │ │團 │ │ │ │ │ │ │原燒餐券6 │ │ │ │ │ │ │ │ │ │ │ │張 │ │ │ │ │ │ │ │ │ ├────┼─────┼─────┼──────┼─────┼────┼────┤ │ │ │ │ │105年2月│93,500 │全聯禮券3 │85折,2-3周 │轉帳5萬元 │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28日 │ │萬元 │內到貨,延後│、2萬6千5 │有前開中│,欣苡團│ │ │ │ │ │ │ │家樂福禮券│到貨賠償1% │百元及付現│國信託銀│團GO開團│ │ │ │ │ │ │ │1萬元 │ │ │行帳戶內│下之留言│ │ │ │ │ │ │ │新光禮券3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大潤發禮券│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7-11禮券2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37,500 │7-11禮券5 │79折,有團媽│轉帳3萬元 │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12日 │ │萬元 │讓券,4/18可│、9千5百元│有前開中│、與徐欣│ │ │ │ │ │ │ │ │到 │ │國信託銀│苡對話紀│ │ │ │ │ │ │ │ │ │ │行帳戶內│錄之記事│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105年4月│24,000 │全聯禮券3 │8折,4/25到 │匯款2萬4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18日 │ │萬元 │ │百元 │有上開郵│、與徐欣│ │ │ │ │ │ │ │ │ │ │局帳戶內│苡對話紀│ │ │ │ │ │ │ │ │ │ │ │錄之記事│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105年4月│16,000 │大遠百禮券│8折,4/25到 │匯款1萬6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20日 │ │2萬元 │ │元 │有上開郵│、與徐欣│ │ │ │ │ │ │ │ │ │ │局帳戶內│苡對話紀│ │ │ │ │ │ │ │ │ │ │ │錄之記事│ │ │ │ │ │ │ │ │ │ │ │本 │ │ │ │ │ ├────┼─────┼─────┼──────┼─────┼────┼────┼────┤ │ │ │ │104年5月│200,000 │櫻桃紙飛機│紅利為年利率│多次口頭詢│徐欣苡所│新臺幣存│投資契約│ │ │ │ │27日 │ │親子餐廳投│10% │問,僅回覆│有前開中│提款交易│書 │ │ │ │ │ │ │資款 │ │已尋找店面│國信託銀│憑證 │ │ │ │ │ │ │ │ │ │興建中,至│行帳戶內│ │ │ │ │ │ │ │ │ │ │今僅拿回1 │ │ │ │ │ │ │ │ │ │ │ │萬元紅利 │ │ │ │ │ ├─┼───┼────┼─────┼─────┼──────┼─────┼────┼────┼────┼────┤ │18│辰○○│104年1月│17,000 │新光禮券2 │85折 │現金付款1 │店面現金│徐欣苡製│豐原禮券│105偵 │ │ │ │30日 │ │萬元 │ │萬7千元, │付款 │作之欠券│自救會之│24427卷 │ │ │ │ │ │ │ │經一再詢問│ │EXCEL檔 │記事本、│一第101 │ │ │ │ │ │ │ │均未交付,│ │ │對帳簿 │-110頁 │ │ │ │ │ │ │ │直至105年3│ │ │ │ │ │ │ │ │ │ │ │月1日在店 │ │ │ │ │ │ │ │ │ │ │ │面交禮券1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19│戊○○│105年2月│6,625 │全聯禮券1 │85折 │匯款1萬7千│徐欣苡所│欣苡團團│戊○○與│105偵 │ │ │ │27日 │ │萬元 │ │元 │有上開郵│GO之留言│徐欣苡之│24427卷 │ │ │ │ │ │家樂福禮券│ │ │局帳戶內│ │LINE對話│一第54 │ │ │ │ │ │1萬元 │ │ │ │ │紀錄 │-60頁 │ │ │ ├────┤ ├─────┼──────┼─────┼────┼────┤ │ │ │ │ │105年7月│ │全聯禮券1 │85折,延遲補│給付8千5百│徐欣苡之│網路匯款│ │ │ │ │ │6日 │ │萬元 │償2% │元,僅拿到│兒子徐煜│截圖 │ │ │ │ │ │ │ │ │ │全聯與家樂│凱所有郵│ │ │ │ │ │ │ │ │ │ │福禮券7千 │局帳號 │ │ │ │ │ │ │ │ │ │ │元,應退款│00000000│ │ │ │ │ │ │ │ │ │ │1萬1千1百 │000000號│ │ │ │ │ │ │ │ │ │ │1拾元,目 │帳戶 │ │ │ │ │ │ │ │ │ │ │前尚欠6千6│ │ │ │ │ │ │ │ │ │ │ │百2拾5元 │ │ │ │ │ ├─┼───┼────┼─────┼─────┼──────┼─────┼────┼────┼────┼────┤ │20│丙○○│105年3月│10,000 │借款1萬元 │借款1萬元 │105年3月1 │徐欣苡之│存摺內頁│105偵 │105偵 │ │ │ │1日 │ │,8日後給 │,8日後給 │日匯款1萬 │帳戶 │明細 │13321卷 │13221卷 │ │ │ │ │ │800元利息 │800元利息 │元,迄今未│ │ │第73頁之│二第87頁│ │ │ │ │ │ │ │還 │ │ │LINE對託│、105偵 │ │ │ │ │ │ │ │ │ │ │紀錄提及│24427卷 │ │ │ │ │ │ │ │ │ │ │此投資 │一第109 │ │ │ ├────┼─────┼─────┼──────┼─────┼────┼────┼────┤-110頁 │ │ │ │105年4月│16,000 │遠百禮券1 │8折,候補禮 │現金付款1 │付現 │徐欣苡出│對話紀錄│ │ │ │ │18日 │ │萬元 │券,4/25到 │萬6千元, │ │具之明細│ │ │ │ │ │ │ │全聯禮券1 │ │尚未給付禮│ │確認 │ │ │ │ │ │ │ │萬元 │ │券 │ │ │ │ │ ├─┼───┼────┼─────┼─────┼──────┼─────┼────┼────┼────┼────┤ │21│玄○○│104年12 │40,000 │全聯禮券 │8折 │匯款,陸續│徐欣苡之│徐欣苡出│ │ │ │ │ │月20日 │ │大遠百禮券│ │給付10萬元│帳戶 │具之明細│ │ │ │ │ │ │ │中友禮券 │ │面額禮券 │ │確認 │ │ │ │ │ │ │ │新光禮券 │ │ │ │ │ │ │ │ │ │ │ │面額共計15│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22│午○○│105年3月│19,000 │禮券4萬元 │8折 │給付3萬2千│ │ │欲撤回告│ │ │ │ │中旬 │ │ │ │元,未給付│ │ │訴 │ │ │ │ │ │ │ │ │禮券,徐欣│ │ │ │ │ │ │ │ │ │ │ │苡陸續還款│ │ │ │ │ ├─┼───┼────┼─────┼─────┼──────┼─────┼────┼────┼────┼────┤ │23│宙○○│104年8月│526,980 │7-11禮券30│85折 │交付現金,│付現 │徐欣苡與│宙○○與│105偵 │ │ │ │至11月間│ │萬元 │ │曾給付7-11│ │宙○○間│徐欣苡之│24427卷 │ │ │ │ │ │新光禮券4 │ │禮券15萬元│ │之對話情│LINE對話│一第104 │ │ │ │ │ │萬元 │ │,其未給付│ │形 │紀錄、記│頁、108 │ │ │ │ │ │全聯禮券3 │ │ │ │ │事本 │頁 │ │ │ │ │ │萬元 │ │ │ │ │ │ │ │ │ │ │ │陶板屋餐券│ │ │ │ │ │ │ │ │ │ │ │125張 │ │ │ │ │ │ │ │ │ │ │ │西堤餐券 │ │ │ │ │ │ │ │ │ │ │ │213張 │ │ │ │ │ │ │ │ │ │ │ │夏慕尼餐券│ │ │ │ │ │ │ │ │ │ │ │90張 │ │ │ │ │ │ │ │ │ │ │ │HOT7餐卷 │ │ │ │ │ │ │ │ │ │ │ │180張 │ │ │ │ │ │ │ │ │ │ │ │王品牛排餐│ │ │ │ │ │ │ │ │ │ │ │券25張 │ │ │ │ │ │ │ │ │ │ │ │原燒餐券50│ │ │ │ │ │ │ │ │ │ │ │張 │ │ │ │ │ │ │ │ │ │ │ │(王品系列│ │ │ │ │ │ │ │ │ │ │ │餐券共33萬│ │ │ │ │ │ │ │ │ │ │ │9千9百8拾 │ │ │ │ │ │ │ │ │ │ │ │元) │ │ │ │ │ │ │ ├─┼───┼────┼─────┼─────┼──────┼─────┼────┼────┼────┼────┤ │24│子○○│104年11 │42,500 │遠百禮券1 │85折 │匯款3萬元 │徐欣苡所│存摺內頁│子○○與│105偵 │ │ │ │月19日 │ │萬元 │ │、1萬2千5 │有上開郵│ │徐欣苡之│24427卷 │ │ │ │ │ │全聯禮券1 │ │百元,未給│局帳戶內│ │LINE對話│一第145 │ │ │ │ │ │萬元 │ │付 │ │ │紀錄 │-149頁 │ │ │ │ │ │7-11禮券1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家樂福禮券│ │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 │ │ │105年2月│25,500 │中友禮券1 │85折 │匯款2萬5千│徐欣苡所│網路匯款│ │ │ │ │ │27日 │ │萬元 │ │5百元,未 │有上開郵│明細 │ │ │ │ │ │ │ │家樂福禮券│ │給付 │局帳戶內│ │ │ │ │ │ │ │ │1萬元 │ │ │ │ │ │ │ │ │ │ │ │新光禮券1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25│戌○○│105年2月│8,500 │全聯禮券1 │85折 │匯款8千5百│徐欣苡所│被害人使│⑴陳筱靖│105偵 │ │ │ │27日 │ │萬元 │ │元,未給付│有前開中│用帳戶交│與徐欣苡│24427卷 │ │ │ │ │ │ │ │ │國信託銀│易明細、│之LINE對│一第83 │ │ │ │ │ │ │ │ │行帳戶內│中國信託│話紀錄 │-100頁 │ │ │ │ │ │ │ │ │ │銀行自動│⑵欣苡團│ │ │ │ │ │ │ │ │ │ │櫃員機交│團GO=>小│ │ │ │ │ │ │ │ │ │ │易明細表│人勿入之│ │ │ │ │ │ │ │ │ │ │ │開團與留│ │ │ │ │ │ │ │ │ │ │ │言 │ │ ├─┼───┼────┼─────┼─────┼──────┼─────┼────┼────┼────┼────┤ │26│卯○○│105年2月│17,000 │遠百禮券2 │85折,到貨日│匯款1萬7千│徐欣苡所│欣苡團團│⑴卯○○│ │ │ │ │27日 │ │萬元 │2-3週,延遲 │元,未給付│有前開中│GO之留言│與徐欣苡│ │ │ │ │ │ │ │賠1% │ │國信託銀│ │之LINE對│ │ │ │ │ │ │ │在欣苡團團GO│ │行帳戶內│ │話紀錄 │ │ │ │ │ │ │ │開團 │ │ │ │⑵豐原禮│ │ │ │ │ │ │ │ │ │ │ │券自教會│ │ │ │ │ │ │ │ │ │ │ │記本 │ │ │ │ │ │ │ │ │ │ │ │⑶欣苡團│ │ │ │ │ │ │ │ │ │ │ │團GO=>小│ │ │ │ │ │ │ │ │ │ │ │人勿入之│ │ │ │ │ │ │ │ │ │ │ │開團與留│ │ │ │ │ │ │ │ │ │ │ │言 │ │ │ │ ├────┼─────┼─────┼──────┼─────┼────┼────┼────┼────┤ │ │ │105年3月│31,000 │遠百禮券3 │85折,其他團│至店面交付│現金給付│存摺內頁│ │ │ │ │ │31日 │ │萬元 │媽讓券 │現金3萬4千│ │ │ │ │ │ │ │ │ │新光三越禮│ │元,未給付│ │ │ │ │ │ │ │ │ │券1萬元 │ │,同年8月 │ │ │ │ │ │ │ │ │ │ │ │30日退款3 │ │ │ │ │ │ │ │ │ │ │ │千元 │ │ │ │ │ ├─┼───┼────┼─────┼─────┼──────┼─────┼────┼────┼────┼────┤ │27│黃○○│105年2月│10,000 │全聯禮券5 │8折 │給付現金4 │給付現金│與徐欣苡│ │ │ │ │ │5日 │ │萬元 │ │萬元,給付│ │LINE之記│ │ │ │ │ │ │ │ │ │面額4萬元 │ │事本 │ │ │ │ │ │ │ │ │ │之禮券 │ │ │ │ │ │ │ ├────┼─────┼─────┼──────┼─────┼────┼────┤ │ │ │ │ │105年3月│60,000 │借款1萬元 │轉為8折購買 │匯款5萬元 │ │ │ │ │ │ │ │1日 │ │,一週後返│禮券 │,應返還5 │ │ │ │ │ │ │ │ │ │還1萬零6百│ │萬4千元, │ │ │ │ │ │ │ │ │ │元 │ │徐欣苡未償│ │ │ │ │ │ │ │ │ │ │ │還,改以8 │ │ │ │ │ │ │ │ │ │ │ │折購買全聯│ │ │ │ │ │ │ │ │ │ │ │禮券折抵,│ │ │ │ │ │ │ │ │ │ │ │徐欣苡業已│ │ │ │ │ │ │ │ │ │ │ │於105年11 │ │ │ │ │ │ │ │ │ │ │ │月11日償還│ │ │ │ │ │ │ │ │ │ │ │3千元,同 │ │ │ │ │ │ │ │ │ │ │ │年12月12日│ │ │ │ │ │ │ │ │ │ │ │償還2千元 │ │ │ │ │ │ │ │ │ │ │ │,106年1月│ │ │ │ │ │ │ │ │ │ │ │11日償還2 │ │ │ │ │ │ │ │ │ │ │ │千5百元, │ │ │ │ │ │ │ │ │ │ │ │106年2月23│ │ │ │ │ │ │ │ │ │ │ │日償還2千 │ │ │ │ │ │ │ │ │ │ │ │元。 │ │ │ │ │ ├─┼───┼────┼─────┼─────┼──────┼─────┼────┼────┼────┼────┤ │28│丁○○│104年11 │100,000 │西堤餐券12│85折 │匯款1萬6千│徐欣苡所│匯款單據│丁○○與│105偵 │ │ │ │月29日 │ │張 │ │7百元,有 │有上開郵│ │徐欣苡間│24427卷 │ │ │ │ │ │家樂福禮券│ │給付西堤餐│局帳戶內│ │之LINE對│一第158 │ │ │ │ │ │1萬元 │ │券,其餘均│ │ │話紀錄 │-161頁 │ │ │ │ │ │大潤發禮券│ │未給付 │ │ │ │ │ │ │ │ │ │2萬元 │ │ │ │ │ │ │ │ │ │ │ │遠百禮券5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7-11禮券2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全聯禮券7 │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105年2月│25,500 │全聯禮券2 │85折 │匯款2萬5千│徐欣苡所│存摺內頁│ │ │ │ │ │27日 │ │萬元 │ │5百元,未 │有上開郵│明細 │ │ │ │ │ │ │ │遠百禮券1 │ │給付 │局帳戶內│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42,500 │遠百禮券3 │85折 │到店支付現│付現 │丁○○與│ │ │ │ │ │18日 │ │萬元 │ │金4萬2千5 │ │徐欣苡間│ │ │ │ │ │ │ │全聯禮券2 │ │百元,106 │ │之記事本│ │ │ │ │ │ │ │萬元 │ │年1月11日 │ │ │ │ │ │ │ │ │ │ │ │、同年2月 │ │ │ │ │ │ │ │ │ │ │ │23日匯款2 │ │ │ │ │ │ │ │ │ │ │ │千元、1千 │ │ │ │ │ │ │ │ │ │ │ │元至丁○○│ │ │ │ │ │ │ │ │ │ │ │之帳戶內 │ │ │ │ │ └─┴───┴────┴─────┴─────┴──────┴─────┴────┴────┴────┴────┘ 附表B: ┌─┬──────┬──────┬─────┐ │編│投資匯款日期│投資匯款金額│紅利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 │1 │104年3月20日│450000 │3月到7月各│ │ │ │ │匯約36000 │ │ │ │ │元 │ ├─┼──────┼──────┼─────┤ │2 │104年7月24日│200000 │16000元 │ ├─┼──────┼──────┼─────┤ │3 │104年8月17日│648000 │8月份15萬 │ │ │ │ │元 │ ├─┼──────┼──────┼─────┤ │4 │104年9月8日 │200000 │9月份28000│ │ │ │ │元 │ │ │ │ │10月至12月│ │ │ │ │份32000元 │ │ │ │ │14萬元 │ │ │ │ │11月份 │ │ │ │ │32000元 │ │ │ │ │12月份 │ │ │ │ │32000元 │ ├─┼──────┼──────┼─────┤ │5 │105年1月4日 │0000000 │1月份96000│ │ │ │ │元 │ ├─┼──────┼──────┼─────┤ │6 │105年2月17日│600000 │2月3月份紅│ ├─┼──────┼──────┤利176000元│ │7 │105年2月18日│300000 │ │ ├─┼──────┼──────┼─────┤ │8 │105年2月26日│900000 │ │ ├─┼──────┼──────┼─────┤ │9 │105年5月10日│100000 │ │ └─┴──────┴──────┴─────┘ 附表C: ┌─┬───┬────┬─────┬─────┬──────┬─────┬────┬────┬────┬────┐ │編│被害人│付款時間│尚未領取商│欲購買商品│販售訊息 │付款方式及│匯入帳戶│付款證明│其他證明│備註 │ │號│姓名 │ │品之遭詐損│ │ │給付情形 │ │ │(交談訊│ │ │ │ │ │害金額(新│ │ │ │ │ │息或商品│ │ │ │ │ │臺幣/元)│ │ │ │ │ │貼文截圖│ │ │ │ │ │ │ │ │ │ │ │等) │ │ ├─┼───┼────┼─────┼─────┼──────┼─────┼────┼────┼────┼────┤ │1 │地○○│105年7月│25,500 │SOGO禮券10│85折,105年7│匯款3萬元 │張志維所│地○○所│告訴人與│ │ │ │ │17、18日│ │萬元 │月25日到貨 │、6萬3千5 │有中國信│有三信商│「票券王│ │ │ │ │ │ │全聯禮券1 │ │百元加48元│託銀行00│業銀行帳│–雅婷」│ │ │ │ │ │ │萬元 │ │運費,105 │00000000│戶客戶帳│之LINE通│ │ │ │ │ │ │ │ │年7月28日 │00號帳戶│戶明細單│訊轉體聊│ │ │ │ │ │ │ │ │收到SOGO禮│ │、網路轉│天文字檔│ │ │ │ │ │ │ │ │券7萬元、 │ │帳交易最│、記事本│ │ │ │ │ │ │ │ │全聯禮券1 │ │細查詢截│截圖 │ │ │ │ │ │ │ │ │萬元 │ │圖 │ │ │ │ │ ├────┼─────┼─────┼──────┼─────┼────┼────┤ ├────┤ │ │ │105年7月│79,088 │統一便利超│7-11夏日大衝│匯款3萬元 │同上 │地○○所│ │「票券王│ │ │ │18、19日│ │商禮券10萬│擊!限量60萬│、3萬元加 │ │有三信商│ │–雅婷」│ │ │ │ │ │元 │79折好康折數│88元運費、│ │業銀行帳│ │佯稱以黑│ │ │ │ │ │ │,到貨日為7 │1萬9千元 │ │戶客戶帳│ │貓宅急便│ │ │ │ │ │ │-14天,105年│ │ │戶明細單│ │寄出,但│ │ │ │ │ │ │8月5日前到貨│ │ │、網路轉│ │地○○均│ │ │ │ │ │ │ │ │ │帳交易最│ │未收到 │ │ │ │ │ │ │ │ │ │細查詢截│ │ │ │ │ │ │ │ │ │ │ │圖、臺外│ │ │ │ │ │ │ │ │ │ │ │幣交易明│ │ │ │ │ │ │ │ │ │ │ │細查詢截│ │ │ │ │ │ │ │ │ │ │ │圖 │ │ │ │ │ ├────┼─────┼─────┼──────┼─────┼────┼────┤ ├────┤ │ │ │105年7月│50,088 │陶板屋餐券│王品集團餐券│陶板屋餐券│同上 │陳昱霏所│ │「票券王│ │ │ │20日 │ │100張 │1本50張,85 │8折,每張 │ │有臺灣銀│ │–雅婷」│ │ │ │ │ │ │折,2本8折,│500元,匯 │ │行帳戶之│ │佯稱已寄│ │ │ │ │ │ │105年8月5日 │款5萬元加 │ │存摺存款│ │給徐欣苡│ │ │ │ │ │ │前到貨 │88元 │ │歷史明細│ │,但無法│ │ │ │ │ │ │ │ │ │批次查詢│ │出示收據│ │ │ │ │ │ │ │ │ │、新臺幣│ │單號,徐│ │ │ │ │ │ │ │ │ │轉帳交易│ │欣苡稱要│ │ │ │ │ │ │ │ │ │明細截圖│ │交貨卻無│ │ │ │ │ │ │ │ │ │ │ │音訊 │ │ │ ├────┼─────┼─────┼──────┼─────┼────┼────┤ ├────┤ │ │ │105年7月│8,040 │全聯禮券1 │中元普渡搶便│匯款8千元 │同上 │地○○所│ │「票券王│ │ │ │24日 │ │萬元 │宜,廠商推出│加40元運費│ │有三信商│ │–雅婷」│ │ │ │ │ │ │一系列大賣場│ │ │業銀行帳│ │佯稱以黑│ │ │ │ │ │ │優惠活動,全│ │ │戶客戶帳│ │貓宅急便│ │ │ │ │ │ │聯、愛買、大│ │ │戶明細單│ │寄出,但│ │ │ │ │ │ │潤發、家樂福│ │ │、網路轉│ │地○○均│ │ │ │ │ │ │四大賣場禮券│ │ │帳交易最│ │未收到 │ │ │ │ │ │ │,一律8折開 │ │ │細查詢截│ │ │ │ │ │ │ │ │搶!105年8月│ │ │圖 │ │ │ │ │ │ │ │ │10日到貨 │ │ │ │ │ │ │ │ ├────┼─────┼─────┼──────┼─────┼────┼────┤ ├────┤ │ │ │105年7月│175,288 │SOGO禮券18│73折 │匯款17萬5 │同上 │地○○所│ │徐欣苡、│ │ │ │25日 │ │萬元 │ │千2百元加 │ │有三信商│ │「票券王│ │ │ │ │ │全聯禮券6 │ │88元運費 │ │業銀行帳│ │–雅婷」│ │ │ │ │ │萬元 │ │ │ │戶客戶帳│ │均無法聯│ │ │ │ │ │ │ │ │ │戶明細單│ │繫 │ │ │ │ │ │ │ │ │ │、網路轉│ │ │ │ │ │ │ │ │ │ │ │帳交易最│ │ │ │ │ │ │ │ │ │ │ │細查詢截│ │ │ │ │ │ │ │ │ │ │ │圖、記事│ │ │ │ │ │ │ │ │ │ │ │本中轉匯│ │ │ │ │ │ │ │ │ │ │ │交易成功│ │ │ │ │ │ │ │ │ │ │ │截圖 │ │ │ ├─┴───┴────┴─────┴─────┴──────┴─────┴────┴────┴────┴────┤ │總計338,004(扣除貨款部分,總計應更正為312,592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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