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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紀文勝賴妙雲紀佳良
  •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賴麗如

  • 當事人
    陳世允陳高信陳茂雄江美真李志煜張進賢謝村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齊國砂石有限公司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允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呂世駿律師 洪宇謙律師 被 告 陳高信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茂雄 被 告 江美真 被 告 李志煜 被 告 張進賢 被 告 謝村山 前列五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威廷 代 理 人 簡珣律師 羅永安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麗如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黃建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 度原易字第70號分別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17號、108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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