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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紀文勝廖健男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彥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彥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計3罪) │ (計3罪) │ (計4罪) │├──────┼───────────┼───────────┼───────────┤│ 宣告刑 │ 均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均處有期徒刑1年11月 │ 均處有期徒刑2年1月 │├──────┼───────────┼───────────┼───────────┤│ 犯罪日期 │ 107年1月3、14、15日 │ 107年1月6、16、17日 │107年1月6、12、15、16 ││ │ │ │ 日 │├──────┼───────────┼───────────┼───────────┤│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關度及案號 │ 2371號等 │ 2371號等 │ 2371號等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實│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審├────┼───────────┼───────────┼───────────┤│ │判決日期│ 108.03.27 │ 108.03.27 │ 108.03.27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 ├────┼───────────┼───────────┼───────────┤│ │判決確定│ 108.04.19 │ 108.04.19 │ 108.04.19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更字第834號(附表編號1至6) ││ │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等判決(下稱原判決)部分確定 ││ │ 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②原判決中就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罪(106.11.28至106.12.15)即附││ │ 表編號8部分,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號判決確定。 ││ │③編號1至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首次加重詐欺罪部分,原判決曾定有期徒 ││ │ 刑4年5月,惟首次加重詐欺罪上訴(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本裁定附表 ││ │ 編號8】),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 │ 審理)後,該定刑自始失效,附此敘明。 ││ │苗栗地檢109執字第992號(附表編號7、8) │└──────┴───────────────────────────────────┘┌──────┬───────────┬───────────┬───────────┐│ 編號 │ 4 │ 5 │ 6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未遂 ││ │ (計3罪) │ (計3罪) │ (計16罪) │├──────┼───────────┼───────────┼───────────┤│宣告刑 │ 均處有期徒刑2年4月 │ 均處有期徒刑2年6月 │ 均處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 106.12.12至106.12.25 │ 107.01.02至107.01.04 │ 106.12.29至107.01.17 ││ │ 106.12.28至107.01.09 │ 106.12.24至107.01.12 │ ││ │ 106.12.28至107.01.15 │ 107.01.04至107.01.17 │ │├──────┼───────────┼───────────┼───────────┤│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及案號│ 2371號等 │ 2371號等 │ 2371號等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實│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審├────┼───────────┼───────────┼───────────┤│ │判決日期│ 108.03.27 │ 108.03.27 │ 108.03.27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 ├────┼───────────┼───────────┼───────────┤│ │判決確定│ 108.04.19 │ 108.04.19 │ 108.04.19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更字第834號(附表編號1至6) ││ │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等判決(下稱原判決)部分確定 ││ │ 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②原判決中就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罪(106.11.28至106.12.15)即附││ │ 表編號8部分,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號判決確定。 ││ │③編號1至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首次加重詐欺罪部分,原判決曾定有期徒 ││ │ 刑4年5月,惟首次加重詐欺罪上訴(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本裁定附表 ││ │ 編號8】),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 │ 審理)後,該定刑自始失效,附此敘明。 ││ │苗栗地檢109執字第992號(附表編號7、8) │└──────┴───────────────────────────────────┘┌──────┬───────────┬───────────┬───────────┐│ 編號 │ 7 │ 8 │(以下空白)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年4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犯罪日期 │ 106.12.07至106.12.10 │ 106.11.28至106.12.15 │ │├──────┼───────────┼───────────┼───────────┤│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關年度及案號│ 2371號等 │ 2371號等 │ │├─┬────┼───────────┼───────────┼───────────┤│最│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實│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審│ │ │號 │ ││ ├────┼───────────┼───────────┼───────────┤│ │判決日期│ 108.03.27 │ 109.01.22 │ │├─┼────┼───────────┼───────────┼───────────┤│確│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判│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 │ │ │號 │ ││ ├────┼───────────┼───────────┼───────────┤│ │判決確定│ 108.04.19 │ 109.03.02 │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備註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更字第834號(附表編號1至6) ││ │①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等判決(下稱原判決)部分確定 ││ │ 案件,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②原判決中就參與犯罪組織罪及首次加重詐欺罪(106.11.28至106.12.15)即附││ │ 表編號8部分,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號判決確定。 ││ │③編號1至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所示首次加重詐欺罪部分,原判決曾定有期徒 ││ │ 刑4年5月,惟首次加重詐欺罪上訴(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本裁定附表 ││ │ 編號8】),由臺中高分院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 │ 審理)後,該定刑自始失效,附此敘明。 ││ │苗栗地檢109執字第992號(附表編號7、8)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0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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