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威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威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威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