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俊傑前犯詐欺取財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2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1年度矚上易字第2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