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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育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育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03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46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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