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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文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施文聰因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施文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11.08 │106.11.09 │107.04.22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24號 │字第124號 │字第2140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7.04.12 │ 107.04.12 │ 107.08.14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107年度訴字第447號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判│案 號│ │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04.30 │ 107.04.30 │ 107.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 │字第1049號 │字第1049號 │字第1049號 ││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7.04.22 │107.03.14 │107.03.14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140號 │字第1686號 │字第1686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事│案 號│ │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7.08.14 │ 107.08.31 │ 107.08.31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4號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107年度訴字第1939號 ││判│案 號│ │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09.03 │ 107.09.25 │ 107.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 │字第1049號 │字第1049號 │字第1049號 ││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罪 名│ 藥事法 │ 肇事逃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7.03.30 │106.09.09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第16353號 │偵字第166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 │107年度訴字第2350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5│ ││事│案 號│ │0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7.11.30 │ 108.10.24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 │107年度訴字第2350號 │108年度交上訴字第195│ ││判│案 號│ │0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1.02 │ 108.11.15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字第1049號 │第16758號 │ ││ │(編號1-7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3年6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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