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鳳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鳳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鳳蓮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81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92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