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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冠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伯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伯因詐欺數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冠伯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冠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107.05.04 │106.12.31 │107.05.0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2815號 │第2313號 │13068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 │107年度簡字第265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2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7.09.10 │107.12.13 │108.07.09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橋頭地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946號 │107年度簡字第265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2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10.01 │108.01.15 │108.07.29 │├─┴──────┼───────────┴───────────┼───────────┤│備 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738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1166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6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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