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育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育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洪育杰(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數月內所犯、且犯罪類型雷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共計3罪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育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以 下 空 白)│├───────────┼───────────┼───────────┼───────────┤│罪 名│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未遂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日至107年1月│106年11月2日至107年2月│ ││ │26日前某日起至107年1月│7日被查獲前某日(共2次│ ││ │30日 │) │ ││ │ (接續犯之一罪)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 ││年 度 案 號│591號等 │591號等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8.10.29 │ 108.10.29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1.22 │ 108.11.22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 ││ │382號 │38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