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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唐光義許冰芬王邁揚

原告
張美貴
原告
柯靖彤
原告
柯正郎
原告
胡彩霞
原告
柯沛潔
被告
楊燿彰
被告
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上列被告楊燿彰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上訴字第603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柯正郎新臺幣(下同)244萬945元、連帶給付原告胡彩霞251萬1439元、連帶給付原告張美貴387萬3756元、連帶給付原告柯沛潔、柯靖彤各2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燿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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