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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原告
邱盈菁
被告
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上列被告等因謝明陽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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