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喬暉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丙」所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丙部分未列編號,顯係漏載,爰增列編號如附表丙,且此增列編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丙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甲編號1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甲編號2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原審量處之刑) 3 附表甲編號3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審量處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甲編號4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甲編號5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原審量處之刑) 6 附表甲編號6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原審量處之刑) 7 附表甲編號7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量處之刑) 8 附表甲編號8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甲編號9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量處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甲編號10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審量處之刑) 11 附表甲編號11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