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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喬暉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丙」所示。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丙部分未列編號,顯係漏載,爰增列編號如附表丙,且此增列編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丙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沒收 1 附表甲編號1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甲編號2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原審量處之刑)  3 附表甲編號3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審量處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甲編號4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甲編號5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原審量處之刑)  6 附表甲編號6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原審量處之刑)  7 附表甲編號7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量處之刑)  8 附表甲編號8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甲編號9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量處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附表甲編號10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審量處之刑)  11 附表甲編號11 黃喬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4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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