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世允
- 選任辯護人
- 張桂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呂世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洪宇謙律師
- 被告
- 陳高信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茂雄
- 被告
- 江美真
- 被告
- 李志煜
- 被告
- 張進賢
- 被告
- 謝村山
- 被告
- 前列五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 被告
- 參 與 人
- 即第三人
-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威廷
- 代理人
- 簡珣律師
- 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 代理人
- 參 與 人
- 即第三人
-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麗如
- 代表人
- 參 與 人
- 即第三人
- 黃建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0號分別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17號、108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