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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紀佳良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世允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呂世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宇謙律師
被告
陳高信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茂雄
被告
江美真
被告
李志煜
被告
張進賢
被告
謝村山
被告
前列五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被告
參 與 人
即第三人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威廷
代理人
簡珣律師
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代理人
參 與 人
即第三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麗如
代表人
參 與 人
即第三人
黃建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70號分別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17號、108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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