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允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呂世駿律師 洪宇謙律師 被 告 陳高信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茂雄 被 告 江美真 被 告 李志煜 被 告 張進賢 被 告 謝村山 前列五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威廷 代 理 人 簡珣律師 羅永安律師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偉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麗如 參 與 人 即 第三人 黃建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 度原易字第70號分別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109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17號、108年度偵字第896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陳世允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