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37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若鼎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50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陳若鼎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駁回部分(除沒收犯罪所得以外部分): 一、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上訴人即被告陳若鼎(下簡稱被告)於本院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若鼎(下簡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未說明本案究係何人在何處以何方式參與賭博,也無法證明大陸地區人民於何處以何網際網路登入從事賭博;亦無法證明被告有抽頭獲利之情;被告所任職公司僅提供「菲律賓99公司」客戶服務,被告亦僅領取工作報酬,實與營利聚眾賭博及提供場所賭博罪所需之意圖營利有別,請求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諭知。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下列各項理由,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 ㈠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然現今科技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人手一機,不必親自到組頭家下注,亦不必與其他參與賭博者群聚一處,只要使用電腦網路即可賭博,從而,空間概念不必限於一處,網際網路將賭博場所空間延展,乃物理實際存在之事實。㈡經營賭博網站者與參與網路賭博者均明知賭博網站規模進出人數絕對勝於一般實際到場賭博人數,亦知該賭博網站,絕非僅其一人參與賭博,同時亦與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共同向組頭簽賭。賭博網站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空間扁平化,亦係空間,不應拘泥三次元空間之概念。賭博網站既可供不特定多數人於該虛擬空間從事賭博行為,應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㈢且一般簽賭者本來就是與組頭對賭,與其他賭客無涉。原審以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顯然與賭博實際運作法則不符,判決違反經驗法則。 四、本院判斷如下: ㈠被告上訴部分: 被告上訴原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期間業已坦承犯行,且就被告前揭辯稱各點,亦經原審於附件判決理由欄貳至予以分項說明,故本案被告與同案被告林○○及該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共同涉犯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已可認定。被告上訴原否認犯行,難認有理由,就此部分應予駁回。 ㈡檢察官上訴部分: ⒈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 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 ⒉而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故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差異而已,固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行為之認定。惟除「賭博場所」之認定外,是否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尚須考慮該場所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構成要件。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或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如電腦網路賭博係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密碼帳號,透過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而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盡相符,不能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要件,則應依該法予以處罰。 ⒊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均係由會員以電腦連線進行遊戲,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亦即經由登入網路後,方得與對向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之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故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會員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即與刑法第266 條第 1項前段普通賭博罪之要件不符,自難認負責提供客服予附表一所述賭博網站之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至就此因科技精進之新興賭博行為,如認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認有依刑法處罰之必要,則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原則。 ⒋綜上所述,本件依據檢察官所舉事證,尚難認被告涉有普通賭博犯行,原審認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不能證明,然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經論罪科刑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其論理用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係初犯,素行尚稱良好,且係透過合法求職管道之單純受薪階級,因一時未察,短於思慮,未能以正當手段賺錢謀生,雖於偵查、原審期間否認犯罪,然就所參與之客觀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於本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其經此偵審程序,應能於將來求職時更加謹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為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2 年。 貳、撤銷部分(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一、被告上訴意旨:原審就被告任職時所領取報酬全數認均係其本案犯罪所得,顯有過苛,請求予以酌減或不予沒收等語。二、原審認被告自105 年7 月20日任職起至105 年8 月18日查獲前之薪資犯罪所得為37,887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固非無見,然本院認被告係透過合法求職管道任職本案愚中娛公司,且僅係受僱從事受薪階級工作,倘逕將其於犯罪期間領得薪資一律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故就被告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部分,尚有重新審酌必要。被告上訴認原審就其任職時所領取報酬全數沒收,有過苛之虞,為有理由,本院應就原審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予以撤銷。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又刑法考量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2 第2 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其係105 年7 月20日到職,至105 年8 月18日為警查獲前,薪資所得為37,887元【即40,500×(29/31 ),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考量被告僅 係受僱之受薪階級工作,有實際勞務及時間支出,倘逕將其於犯罪期間領得之薪資一律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而參照我國105年臺中市之最低生活費為13,084元,105年7、8月間基本工資為20,008元,105年臺中市民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為21,798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我國基本工資調整與平均薪資、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一按區域別分等資料在卷(本院卷191至197頁)。被告所任職之愚中娛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而被告於105 年 7、8 月在臺中工作、生活,本院以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各區域家庭收支調查後所作為之臺中市前揭時間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之最低標準,作為過苛之酌減依據,認被告本案任職犯罪時間29 日,其應予酌減之數額為 20,391元【21,798×(29/31),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故被告應予沒收之犯罪所得為17,496元(37,887-20391) ,且此部分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73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之1 第 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沈淑宜提起上訴,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若鼎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5096 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若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 ( 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司) 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NineTechnology Inc . (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乃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不特定民眾在網站上註冊會員及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林○○(業經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1 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 106年4 月30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林○○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105 年6 月6 日,分別以九玖公司員工郭○○、莊○○、吳○○(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 000號21樓之2 設立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6 設立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7樓之1 設立雲擎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上仍均由林○○經營並統籌管理,林○○再以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乃透過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募陳若鼎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莊○○、郭○○、王○○、郭○○、蘇○○、許○○、黃○○、郭○○、孫○○、簡○○、王○○、洪○○、陳○○、劉○○(原名劉星辰、劉士鴻)、林○○、陳○○、簡○○、黃○○、朱○○、陳○○、吳○○、劉○○、高○○、程○○、江○○、洪○○、楊○○、鄭○○、郭○○、練○○、石○○、楊○○、高○○、張○○、張○○、鄭○○、徐亞禎、柯○○、陳○○、羅○○、黃○○(原名黃義帆)、陳○○、簡○○、林○○、陳○○、林○○、王○○、王○○(原名王芝權)、林○○、葉○○、蕭○○、鄭○○、蔡○○、陳○○、陳○○、張○○等人(除孫○○、陳○○由本院另行審理外,其餘均業經本院另行審結),陳若鼎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等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負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如附表二所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 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系統」 )或通訊軟體QQ、微信、網路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如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賭客存款、提款之金流事宜之方式,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賭博方式為由不特定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網站為吸引賭客下注,並會以不同活動名目提供遊戲彩金予會員,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戲幣或彩金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賭博,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過內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陳若鼎與林○○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即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人員共同招募賭客至其等所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以牟利。 二、嗣經警於105 年8 月18日19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扣案電腦內查得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有關之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 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3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若鼎與共犯從事共同招攬賭客及客戶服務、賭博網站網頁維護等犯罪參與行為之行為地在我國臺灣地區;此外,其等所招攬之賭客玩家大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該不特定玩家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後進行賭博,該行為地亦屬我國領土,雖上開網站之主機伺服器係設於外國而非在我國領域內,惟其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辯護人以菲律賓99公司及上開網站主機均非在我國境內,且其僅對東南亞地區等境外地區開放,中華民國領域內之IP位址受有限制,無法連接至該網站進行簽注參與博奕,設置網路主機與得連接網站進行博奕遊戲之地點皆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其行為地與結果地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等語,而認本院並無審判權,難認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若鼎固坦承有在愚中娛公司任職,擔任千億網站線上客服人員,且千億網站係線上博奕網站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營利聚眾賭博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行。辯稱:我只是普通客服,在後臺協助玩家查詢帳戶資訊,如查詢註冊手機、郵箱及註冊姓名或協助解鎖帳號,我不清楚客戶玩什麼,我沒接觸前臺,只負責後臺部分,我不接觸客戶儲值或返水問題,我也是以800系統轉給其他人員處理,相 關人員接觸到這些問題會轉給我,我是面對客戶,一些問題我會轉給其他客服云云。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1、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從事菲律賓99公司營業項目中客戶服務、網頁維護、資訊工程業務之部分,而菲律賓99公司在當地係領有合法牌照可從事博奕產業之公司,其所經營的博奕網站,臺灣地區人民無法連線上網使用,是被告及共犯在臺從事客服相關網站的對象,並無臺灣地區人民,亦即臺灣地區人民無法使用上開公司旗下任何網頁進行博奕。且該等公司辦公處所之實體場域並未架設博奕網站主機或提供伺服器供人博奕,亦無接受現場、電話或網路代賭客下注、對賭等行為,均未提供任何固定之賭博場所以供賭客聚賭,辦公處所現場既無賭客、賭具或賭金,辦公室空間僅為提供線上客戶服務,難謂係賭博場所,被告並非提供賭博場所者。 2、博奕服務業除本件軟體服務外,也包含硬體服務,所謂硬體服務即包含主機、設備等相關物理上器具,然硬體服務並不會被認為是博奕之一環,而本案各公司所從事之相關行為,亦非與賭客對賭,或有金流往來,單純是解決客戶使用軟體之問題。客服人員或資訊人員均未直接經手金流,縱使接獲客戶要求儲值或返水問題,僅能單純將相關問題轉由有權限且可合法經營博奕服務的菲律賓公司人員處理,另電銷人員部分,係由公司指揮發送相關郵件活動,郵件內容僅係招攬玩家上網站進行遊戲,電銷人員亦無經手金流或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且賭博網站與客戶間之對賭行為亦非其等可介入,被告從事客服行為時,僅係單純按照操作守則進行,無賭博之主觀意識。 3、被告領有薪資是依照其與愚中娛公司間所約定聘僱契約之薪資報酬,並無從就菲律賓99公司與客戶間相關獲利抽取相關之利益,主觀上並無刑法268 條意圖營利之主觀認識,被告應不成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且被告係透過合法求職管道任職,無法得知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間之合約內容,並無幫助實施犯行之認知。 4、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對於在我國領域內進行博奕服務類型之輔助業務並未認為屬法規禁止事項,從事境外博奕網站之委外業務,於經營之博奕人口與博奕場所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前提下,經濟部及內政部並未否准類似衍生業務得在臺灣發展之可能。本案各公司之業務內容未涉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等行為,其所從事之業務為承包境外公司菲律賓99公司之客戶服務項目,被告及共犯在我國境內僅負責提供客服服務,均非經濟部、內政部認定違法之營業項目,係進行合法商業活動,並無從事違法行為,應可認為係欠缺侵害性之社會相當行為,而可阻卻違法。 5、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非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又無對向犯均成立犯罪之情事,不符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之要件,而無普通賭博罪成立即無從成立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經查,太平洋願景島公司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又林○○先後設立九玖公司及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下統稱本案各公司),其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負責菲律賓99公司所經營之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及網頁維護業務,又透過在 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訊息等方式,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陳若鼎與吳○○、莊○○、郭○○、王○○、郭○○、蘇○○、許○○、黃○○、郭○○、簡○○、王○○、洪○○、劉○○、林○○、陳○○、簡○○、黃○○、朱○○、陳○○、吳○○、劉○○、高○○、程○○、江○○、洪○○、楊○○、鄭○○、郭○○、練○○、石○○、楊○○、高○○、張○○、張○○、鄭○○、徐亞禎、柯○○、陳○○、羅○○、黃○○、陳○○、簡○○、林○○、陳○○、林○○、王○○、王○○、林○○、葉○○、蕭○○、鄭○○、蔡○○、陳○○、陳○○、張○○及孫○○、陳○○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即分別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嗣於 105年8月18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58頁背面~ 第159頁、第161~162頁),並有九玖公司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公司資料查詢、公司網站介紹、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7日104(108)法字第法字第 08010008號函檢送之徵才資訊(見105年度他字第4505號卷 《下稱他字卷》㈠第8~10、41~45、47~49、50~53頁、 本院卷㈡第195~213頁)、愚中娛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4、65~ 66頁)、炬龍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 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7、68~69頁)、雲擎雲端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 見他字卷㈠第79、8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7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3080號函檢送之本案4家公司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見他字卷㈠第103、112~124頁)、九玖公司人 事單位報告、人事資料、被告朱○○管理之客服人員名冊、公司客服人員升遷、工作內容及獎金表各1份(見105年度偵字第25096號卷《下稱偵25096號卷》㈥第46~56頁、他字卷㈡第90~95、151、154~157頁)、INTERACTIVE GAMING LICENSE影本及中譯本、CERTIF ICATE OF REGISTRATION CSEZFP Enterprise影本及中譯本、菲律賓99公司經營許可 認證書、公司登記資料認證書、OUTSOURCING SERVICE AGREEMENT影本、外包客服合約書3份、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1份(見他字卷㈤第110~135、140~143頁)、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64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5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41頁)、租賃契約書4份(見偵25096號卷㈣第163~ 176頁)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堪 先認定。 三、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彩票投注等,玩家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卡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 」在線客服系統之線上客服功能或通訊軟體、網路電話等方式,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等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證人即共犯簡○○、朱○○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上開網站會員可將賭贏之賭金轉入綁定之銀行帳戶變成實體金錢等情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39 ~140 、144 、147 ~147 、153 ~154 頁),並有龍8 網站(尊龍娛樂)截圖(見他字卷㈠第7 、37~4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組之數位證物檢視報告及其附件1 至79(見偵25096 號卷㈤第66~87頁、卷㈤第88頁~卷㈥第132 頁)、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及共犯使用電腦內之相關檔案在卷可稽,及扣案之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可佐(原本置於附表三編號8 部分,詳細內容參見本院卷㈢第577 ~596 、597 ~604 頁)。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四、又林○○成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契約,乃替菲律賓99公司服務在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上遊戲之玩家,協助各該網站之會員或玩家處理在線上下注把玩遊戲與網站對賭時遇到之問題,包括如何加入會員、如何登入遊戲、存提款等問題均屬於公司服務範圍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林○○於警詢、偵訊時證述綦詳(見他字卷㈡第227 ~228 、241 ~242 頁、卷㈤第26頁)。證人即共犯簡○○、朱○○、王○○、張○○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客服人員工作時會遇到網站會員詢問存款或提款之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4 、149 、153 ~154 、159 、165 頁);證人朱○○並證稱:玩家在自己的會員頁面有「如何綁定銀行卡」等網頁,客服人員可以看到網站上該網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1 頁)。且本案各公司培訓新進員工時,係事先提供教材以供指導訓練員工使用,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詢會員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0 ~141 、143 頁)。觀諸林○○使用電腦內之相關遊戲後臺教程、賭博網站簡報、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及扣案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所示(見偵25096 號卷㈤第112 ~117 、118 ~123 、130 ~139 、140 ~149 、177 ~179 頁、本院卷㈢第577 ~596 、597 ~604 頁),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於培訓時即必須對本案賭博網站及相關專業用語進行了解,並了解遊戲平臺之玩法、賠率、網站框架及相關優惠、存提款事宜,及了解公司財務後臺,掌握後臺之各項功能,學會如何查詢及使用各項功能,並熟悉操作手冊、熟記客服回答規範用語、處理方式及出現相關問題時聯繫對應人員即時處理;操作手冊中並詳細載明遇到玩家存款、提款問題時之相關處理方式。而財務後臺可以幫玩家查詢到任何問題,帳號、重置密碼、存款未到帳、「提款」、發公告等事項,客服人員聯繫之財務人員,亦區分為存款及提款,且玩家大多問題均係關於PT遊戲、優惠、「存/ 提款」、帳戶等事項,客服人員需向玩家說明如何提款;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看玩家投注紀錄、交易額度紀錄、輸贏報表、鎖定玩家帳號或解鎖,或查詢公司報表、玩家總報表(玩家總投注、總出款金額、總NGR 《負數表示公司虧錢,而玩家贏錢》)等,此並有客服工作流程、查詢用戶資料頁面、遊戲後臺教程、常用話術、後臺查詢作業說明、員工操作手冊、後臺作業文本、後臺詳細講解等在卷可資參照(見他字卷㈡第89、40、42、46~47、60~61、112 頁、卷㈠第 197 ~199 、214 ~216 頁、卷㈢第66、89~91頁、偵25096 號卷㈤第203 ~207 頁、卷㈥第1 ~4 、5 ~8 、9 ~15、16~19、22~26、34~45頁),可見被告及其他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不僅初入職接受培訓時即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博奕網站,係屬可以在存款儲值下注把玩遊戲後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並需學習遊戲後臺之操作方式,其後從事客服工作時,亦可從財務後臺中查詢看到玩家之存、取款情形,並時常需向玩家說明、處理此類問題,其等主觀上顯然知悉其等乃係為賭博網站之賭客處理在網站上賭博時之相關問題。再觀諸被告個人所使用電腦內之檔案「話語術」之內容,確實載明玩家註冊網站時需綁定銀行卡及存款、轉帳、如何提款及存款優惠活動等相關事宜(見他字卷㈢第191 ~199 頁),由此益徵被告對其所服務之網站實係可供賭客玩家兌領賭金之賭博網站乙節知之甚詳。另關於電話行銷人員部分,其等之工作乃招徠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吸引玩家願意存款儲值下注賭博,而玩家在網站上把玩遊戲賭博後,可否順利提領賭贏之賭金,乃玩家決定是否願意在該網站註冊儲值下注賭博之重要因素。從而,關於強調提領賭金之方便性及安全性實為電話行銷人員推銷本案賭博網站時之重要話術之一。此觀諸電話行銷人員告知玩家之優惠訊息時均強調「註冊帳號就送最高88,沒有流水,達到100 元就可以提款哦!」、「業界最強技術支持!遊戲暢通無阻!存款、提款十秒到賬!!支持支付寶存提款,安全無憂!微信支付便捷迅速,自助結算反水及優惠」、「支付微信支付,拿您的微信紅包,零錢來以小博大吧」、「夢之城給您發財機會」、「只要小額存款,就能大額出款……每天花上一點時間,轉動您的未來,娶妻買車買房不用在煩惱」、「每天大量玩家中獎提款」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 ~15頁);寄給玩家之網站優惠訊息中亦一再提及「無流水100 元可提款(提現、出款)」、「秒存秒提」、「零錢以小博大」、「存取款無擔憂」、「提款直接秒到銀行卡」等語(見他字卷㈡第178 ~199 頁),再參以電話行銷人員亦可操作後臺看到會員賭客可提款之彩金、金額,有後臺簡單操作說明在卷可參(見他字卷㈡第200 ~205 頁),可見本案各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亦明知其等乃係招攬賭客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賭博之情。 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雖認本案各公司僅從事客服服務,服務對象並非臺灣民眾,且被告係透過合法求職管道任職,且未接觸賭博網站之金流,並未經營賭博網站云云。惟查; (一)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招攬賭客已分擔刑法第268 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 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參照)。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本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及賭博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被告與林○○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本案乃由菲律賓99公司負責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網站及線上賭博程式,本案各公司之行銷人員負責招徠不特定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由被告等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負責處理,其他美工、資訊人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事宜,其中招徠賭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及其他共犯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二)按刑法第268 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林○○乃為取得菲律賓99公司允諾之報酬而成立本案各公司,租用辦公室及購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並陸續僱用如附表二所示人員,從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賭客招徠及賭客服務等工作;而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則受林○○之聘僱,分別擔任人事管理、賭博網站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美工修圖或資訊維護等工作,乃為從中取得約定薪資等報酬,被告與林○○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主觀上即非無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再參以證人即共犯林○○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與菲律賓99公司是打契約、合作夥伴關係,菲律賓99公司讓我投資該公司擁有0.7%的股份,我的九玖公司每月開銷均由菲律賓99公司支付,轉帳至我公司帳戶,我是拿菲律賓99公司的薪資及分紅等語(見他字卷㈡第 227 、242 頁);且依本案各公司之徵才廣告之記載(見他字卷㈠第8 ~9 、65、68、80頁),上開公司有提供績效獎金,並分別說明:「保持2016年1 月、2 月的業績,年終6 個月底薪不是夢」、「全員持股+5% 公司盈利作為全員年終獎金」等語;另自共犯林○○電腦內查得之「運營部各產品人員獎金分配方案」(見偵25096 號卷㈥第31頁)中亦載明:「為促進產品整體績效和服務質量,有效考量產品人員的工作績效,激發個人潛能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此金分配方案」、「本方案以" 客戶投注額" 為主," 客戶諮詢" 為輔的參考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的計算」、「產品淨盈利為存提款的原始結餘減去中國國內開支、菲律賓事務開支」等語,並分別針對產品經理、值班型專員、維護及開發型專員計算獎金分配方式;證人即共犯王○○於警詢時亦證稱:我知道如果遊戲有賺錢的話,我們公司會有獎金等語(見他字卷㈡第84頁背面),再再均可見被告與林○○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確實均有藉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至菲律賓99公司雖係受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太平洋願景島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且該等賭博網站均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然菲律賓99公司受領有菲律賓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僅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在菲律賓係合法設立之賭博網站,惟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及其他共犯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擔行為,此不因上開賭博網站在其主機設立地之合法性或其所招徠之賭客來源而受影響。況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雖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賭博,甚至在我國臺灣地區,亦非不可透過虛擬私人網路(VPN )之方式登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是辯護人徒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係在菲律賓合法設立及其限制臺灣地區之賭客登入等情,認被告之行為不受我國刑法之規範,亦屬無據。 (四)又辯護人雖以經濟部已核准部分外國公司在臺設立辦事處,使該公司代表人可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與其營業項目有關之簽訂契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法律行為,經濟部未否准此類博奕服務類型之業務可在中華民國進行委外分包;且臺灣國際博奕用品暨服務協會等乃內政部認可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之全國性社團,另奕智博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項目(或勞務服務內容)亦有博奕遊戲,上開法人或公司經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准許設立,而認在我國從事博奕服務類型之輔助業務合乎我國法令。惟外國公司僅設在臺辦事處者,均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又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登記變更表繕載之「本公司所營事業」,僅係指該外國公司依其據以設立之外國法律所提出之營業範圍,尚非指其得於我國境內從事相關業務之經營,此有經濟部108 年11月4 日經商字第1080205897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 293 ~294 頁)。且賭博遊戲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乃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然前者卻會因遊戲勝負之結果決定財物之得喪,單純博奕遊戲之進行在我國本非法之所禁。而觀諸辯護人所提上開協會之相關設立或公司資料,均未提及該協會或公司所從事之相關博奕活動有涉及財物賭博之行為,與本案被告與共犯以提供客戶服務、招徠賭客的方式參與賭博網站之經營顯然有異,自難以比附援引,而認被告之行為亦屬合法。 (五)按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 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 條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 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賭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賭博,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賭客與網站經營者均不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詳後述),惟被告與林○○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仍應構成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六)又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自承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㈣第488 頁),乃受有相當教育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而公司之合法登記與否,與該公司實際從事業務之合法性並無直接關係,本案各公司雖係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惟被告於加入愚中娛公司後,既已實際了解其工作之內容,即應自行判斷其所從事行為之合法性,決定是否繼續工作;且104 人力銀行網站等徵才網站僅係收費供客戶刊登徵才廣告之媒介,對員工入職後從事之工作內容無從進行審核,亦無從擔保工作之合法性,被告進入愚中娛公司後,歷經培訓及實際進行工作後,已知悉愚中娛公司所行銷、服務之網站,實係供賭客玩家賭博財物之賭博網站,竟仍繼續在本案各公司與其他共犯分工從事人事管理、行銷、客服、美工、電腦及網路設備維護等招攬賭客賭博及維持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營運之工作,自應就其行為負責。且在國內合法經營之線上博奕遊戲網站中,賭客無論係以現實的金錢購買點數卡而換成遊戲虛擬的財產,或在遊戲中進行賭局後贏得的虛偽財產,皆僅能供其繼續參與賭局或在遊戲中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而在賭博網站中,賭客先由現實的金錢換購遊戲虛擬財產,以該虛擬財產下注進行賭局獲勝後,其所贏得之虛擬財產或點數,則可直接兌換為現實的金錢,其構成賭博罪之重要關鍵即在於「賭金之得喪交易」。被告既已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線上博奕網站,實係可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業如前述,此與單純以博奕遊戲取樂,而不得將所贏得之虛擬彩金兌換為現實金錢提領之合法線上遊戲網站顯然不同,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雖將刑法第268 條之罰金刑刑度自「3 千元以下」修正為「9 萬元以下」,然修正前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刑法第268 條之罪之法定刑度,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林○○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以由林○○雇用被告及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人員,招攬不特定賭客至菲律賓99公司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並處理賭客在該等網站賭博時相關問題之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與林○○、吳○○、莊○○、郭○○、王○○、郭○○、蘇○○、許○○、黃○○、郭○○、簡○○、王○○、洪○○、劉○○、林○○、陳○○、簡○○、黃○○、朱○○、陳○○、吳○○、劉○○、高○○、程○○、江○○、洪○○、楊○○、鄭○○、郭○○、練○○、石○○、楊○○、高○○、張○○、張○○、鄭○○、徐亞禎、柯○○、陳○○、羅○○、黃○○、陳○○、簡○○、林○○、陳○○、林○○、王○○、王○○、林○○、葉○○、蕭○○、鄭○○、蔡○○、陳○○、陳○○、張○○與孫○○、陳○○等人,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至105 年8 月18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其既係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經營如附表一之賭博網站而接受不特定賭客前來下注賭博,則被告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與其他如附表二所示之共犯受林○○雇用而共同分工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上開賭博網站數量、規模非小,助長賭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且犯後就其所為未見悔意,惟被告參與時間非長,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個人生活狀況或教育程度等之供述(見本院卷㈣第48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查被告受僱於林○○而為本案犯行,其於任職期間內之薪資即為其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因被告乃於105 年7 月20日始到職,其薪資依其於警詢時之供述為新臺幣(下同)4 萬500 元(見他字卷㈢第189 頁),則被告自105 年7 月20日至同年8 月18日為警查獲前之薪資即犯罪所得為37887 元(計算式;40500 ×〈11/31+18/31 〉= 37887 ,小數 點以下不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66 條之普通賭博罪嫌。然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均係由會員以電腦連線進行遊戲,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亦即經由登入網路後,方得與對向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之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會員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核與刑法第266 條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即難認負責提供客服予附表一所述賭博網站之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66 條之賭博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犯行,既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賭博網站│ 代稱 │ 網 址 │ 備註 │ ├──┼────┼───┼──────────────┼────┤ │ 1 │樂虎 │LH、 │http ://lehu66.com/ 、 │ │ │ │ │E68 │http ://www .e6866.com/等 │ │ ├──┼────┼───┼──────────────┼────┤ │ 2 │亞虎 │AT │http ://www .yahull .com/ 、│ │ │ │ │ │http ://yahu888.com/等 │ │ ├──┼────┼───┼──────────────┼────┤ │ 3 │優發 │UF │http ://www .youfa8 .com/、 │ │ │ │ │ │http://www.youfa888.com/等 │ │ ├──┼────┼───┼──────────────┼────┤ │ 4 │優樂 │UL │http ://youle .com/ 、http │ │ │ │ │ │://ufun88.com/ 等 │ │ ├──┼────┼───┼──────────────┼────┤ │ 5 │齊樂 │QL │http ://www .qile86.com/、 │ │ │ │ │ │http://www.q3xe.com/等 │ │ ├──┼────┼───┼──────────────┼────┤ │ 6 │龍8 │L8 │http ://www .long8 .cc/ 等 │ │ ├──┼────┼───┼──────────────┼────┤ │ 7 │夢之城 │MZC │http ://www.mzc000.com/ 、 │ │ │ │ │ │http ://www .mzc08 .com/等 │ │ ├──┼────┼───┼──────────────┼────┤ │ 8 │千億 │QY │http ://www .qy966.com/ 、 │ │ │ │ │ │http ://www .qy8 .com/等 │ │ ├──┼────┼───┼──────────────┼────┤ │ 9 │武松 │WZ │http ://wusong .com/、http │ │ │ │ │ │://www .wusong888.com/等 │ │ └──┴────┴───┴──────────────┴────┘ 附表二: ┌──┬───┬────┬─────┬──────────────┬─────┬────┐ │ 一 │ 員工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姓名 │ │間 │ │資(新臺幣)│ │ ├──┼───┼────┼─────┼──────────────┼─────┼────┤ │ 九 │王○○│Maggie │104 年11月│人事組長,負責本案各公司人員│355,667元 │業經本院│ │ 玖 │ │ │9 日 │招募、面試、離職員工處理、雜│ │另行審結│ │ 雲 │ │ │ │項、教育訓練安排、人事資料管│ │ │ │ 端 │ │ │ │理等 │ │ │ │ 有 ├───┼────┼─────┼──────────────┼─────┼────┤ │ 限 │郭○○│Hunder │104 年5 月│美工修圖人員,負責管理「千億│65萬元 │同上 │ │ 公 │ │ │1 日 │」網站之網頁活動廣告圖片製作│ │ │ │ 司 │ │ │ │及修改業務 │ │ │ │ ├───┼────┼─────┼──────────────┼─────┼────┤ │ │蘇○○│Debby │104 年8 月│「亞虎」網站電話行銷人員,負│467,133元 │同上 │ │ │ │ │3 日 │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 │ │ │ │ │ │ │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 │ │ │ │ │ │ │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許○○│ │105 年7 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52,000元 │同上 │ │ │ │ │18日 │ │ │ │ │ ├───┼────┼─────┼──────────────┼─────┼────┤ │ │黃○○│ │105 年7 月│同上 │57,000元 │同上 │ │ │ │ │中旬 │ │ │ │ │ ├───┼────┼─────┼──────────────┼─────┼────┤ │ │郭○○│Rebecca │105 年5 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126,900元 │同上 │ │ │ │ │10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 │ │ │ │ │ │ │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 │ │ │ │ │ │ │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孫○○│AbbySun │105 年5 月│同上 │ │由本院另│ │ │ │ │10日 │ │ │行審結 │ │ ├───┼────┼─────┼──────────────┼─────┼────┤ │ │簡○○│Una │104 年5 月│擔任培訓講師,負責新進員工之│629,800元 │業經本院│ │ │ │ │1 日 │教育訓練業務 │ │另行審結│ │ ├───┼────┼─────┼──────────────┼─────┼────┤ │ │王○○│Kiko │104 年12月│「樂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293,0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洪○○│Robbie │105 年4 月│同上 │139,400元 │同上 │ │ │ │ │25日 │ │ │ │ │ ├───┼────┼─────┼──────────────┼─────┼────┤ │ │陳○○│ │105 年7 月│同上 │ │由本院另│ │ │ │ │4 日 │ │ │行審結 │ │ ├───┼────┼─────┼──────────────┼─────┼────┤ │ │劉○○│ │105 年7 月│「優樂」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85,000元 │業經本院│ │ │ │ │4 日 │ │ │另行審結│ │ ├───┼────┼─────┼──────────────┼─────┼────┤ │ │林○○│Kiki │104 年5 月│「龍8 」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582,750元 │同上 │ │ │ │ │1 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 │ │ │ │ │ │ │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 │ │ │ │ │ │ │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陳○○│Zoe │104 年5 月│同上 │592,5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二 │ 員工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姓名 │ │間 │ │資(新臺幣)│ │ ├──┼───┼────┼─────┼──────────────┼─────┼────┤ │ 炬 │郭○○│Bolson │104 年5 月│「龍8 」網站網路客服人員,自│673,100元 │業經本院│ │ 龍 │ │ │1 日 │105 年6 月6 月日起兼任炬龍公│ │另行審結│ │ 科 │ │ │ │司名義負責人 │ │ │ │ 技 ├───┼────┼─────┼──────────────┼─────┼────┤ │ 有 │簡○○│Kimmy │104 年5 月│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635,000元 │同上 │ │ 限 │ │ │1 日 │擔任經理特助,負責廣告代言策│ │ │ │ 公 │ │ │ │劃案,宣傳老虎機娛樂城之業務│ │ │ │ 司 ├───┼────┼─────┼──────────────┼─────┼────┤ │ │黃○○│Four │104 年6 月│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595,000元 │同上 │ │ │ │ │1 日 │擔任「夢之城」網站之客服部組│ │ │ │ │ │ │ │長,負責管理文字及電話客服人│ │ │ │ │ │ │ │員之業務 │ │ │ │ ├───┼────┼─────┼──────────────┼─────┼────┤ │ │朱○○│Marco │104 年6 月│「龍8 」網站之客服組長,負責│609,000元 │同上 │ │ │ │ │1日 │管理客服人員之業務、輔導客服│ │ │ │ │ │ │ │人員、查看網站有無異常、協助│ │ │ │ │ │ │ │客服排除問題 │ │ │ │ ├───┼────┼─────┼──────────────┼─────┼────┤ │ │陳○○│Antelope│104 年8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組長│512,133元 │同上 │ │ │ │ │3 日 │,負責推廣該網站之業務 │ │ │ │ ├───┼────┼─────┼──────────────┼─────┼────┤ │ │吳○○│Kay │105 年3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184,500元 │同上 │ │ │ │ │15日 │,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 │ │ │ │ │ │ │,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 │ │ │ ├───┼────┼─────┼──────────────┼─────┼────┤ │ │劉○○│Phoebe │105 年3 月│同上 │184,500元 │同上 │ │ │ │ │15日 │ │ │ │ │ ├───┼────┼─────┼──────────────┼─────┼────┤ │ │高○○│ │105 年8 月│同上 │3萬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程○○│Richard │104 年11月│「夢之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306,500元 │同上 │ │ │ │ │16日 │ │ │ │ │ ├───┼────┼─────┼──────────────┼─────┼────┤ │ │江○○│Gary │105 年3 月│同上 │184,500元 │同上 │ │ │ │ │15日 │ │ │ │ │ ├───┼────┼─────┼──────────────┼─────┼────┤ │ │洪○○│Lily │105 年2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203,400元 │同上 │ │ │ │Hong │22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 │ │ │ │ │ │ │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 │ │ │ │ │ │ │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楊○○│Dive │104 年10月│「龍8 」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3,3400元 │同上 │ │ │ │ │26日 │ │ │ │ │ ├───┼────┼─────┼──────────────┼─────┼────┤ │ │鄭○○│Benson │105 年4 月│同上 │166,500元 │同上 │ │ │ │ │6 日 │ │ │ │ │ ├───┼────┼─────┼──────────────┼─────┼────┤ │ │郭○○│eringuo │105 年5 月│同上 │130,900元 │同上 │ │ │ │ │10日 │ │ │ │ │ ├───┼────┼─────┼──────────────┼─────┼────┤ │ │練○○│ │105 年7 月│同上 │5萬元 │同上 │ │ │ │ │中旬 │ │ │ │ │ ├───┼────┼─────┼──────────────┼─────┼────┤ │ │石○○│Lou │105 年3 月│「龍8 」網站之論壇客服人員,│198,000元 │同上 │ │ │ │ │1 日 │負責回復玩家論壇訊息 │ │ │ │ ├───┼────┼─────┼──────────────┼─────┼────┤ │ │楊○○│Doris │104 年11月│「龍8 」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316,500元 │同上 │ │ │ │Yang │16日 │,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 │ │ │ │ │ │ │,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 │ │ │ ├───┼────┼─────┼──────────────┼─────┼────┤ │ │高○○│Jill │104 年11月│同上 │316,500元 │同上 │ │ │ │ │16日(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 │ │ │ │ │ │ │ │105 年11月│ │ │ │ │ │ │ │16日) │ │ │ │ │ ├───┼────┼─────┼──────────────┼─────┼────┤ │ │張○○│Peggy │105 年6 月│同上 │81,0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三 │ 員工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姓名 │ │間 │ │資(新臺幣)│ │ ├──┼───┼────┼─────┼──────────────┼─────┼────┤ │ 愚 │莊○○│Lion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客服人員,自 │68萬元 │業經本院│ │ 中 │ │ │1 日 │105 年月6 月6 日起兼任愚中娛│ │另行審結│ │ 娛 │ │ │ │公司名義負責人 │ │ │ │ 科 ├───┼────┼─────┼──────────────┼─────┼────┤ │ 技 │張○○│Kid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組長,│635,000元 │同上 │ │ 有 │ │ │1 日 │負責管理線上客服人員之服務品│ │ │ │ 限 │ │ │ │質、排班,協肋線上客服人員回│ │ │ │ 公 │ │ │ │覆問題 │ │ │ │ 司 ├───┼────┼─────┼──────────────┼─────┼────┤ │ │鄭○○│Chloe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及│90萬元 │同上 │ │ │ │ │1 日 │電話行銷組長 │ │ │ │ ├───┼────┼─────┼──────────────┼─────┼────┤ │ │徐○○│Ashanti │104 年10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13,400元 │同上 │ │ │ │ │26日 │ │ │ │ │ ├───┼────┼─────┼──────────────┼─────┼────┤ │ │柯○○│NgaNgu │105 年3 月│同上 │156,600元 │同上 │ │ │ │ │7 日 │ │ │ │ │ ├───┼────┼─────┼──────────────┼─────┼────┤ │ │陳○○│Jerry │105 年5 月│同上 │101,200元 │同上 │ │ │ │Chen │23日 │ │ │ │ │ ├───┼────┼─────┼──────────────┼─────┼────┤ │ │羅○○│ │105 年7 月│同上 │37,800元 │同上 │ │ │ │ │18日 │ │ │ │ │ ├───┼────┼─────┼──────────────┼─────┼────┤ │ │陳若鼎│ │105 年7 月│同上 │37,887元 │ │ │ │ │ │20日 │ │ │ │ │ ├───┼────┼─────┼──────────────┼─────┼────┤ │ │黃○○│ │105 年8 月│同上 │27,000元 │業經本院│ │ │ │ │1 日 │ │ │另行審結│ │ ├───┼────┼─────┼──────────────┼─────┼────┤ │ │陳○○│Karen │105 年4 月│「千億」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130,500元 │同上 │ │ │ │ │6 日 │負責打電話確認會員身分、告知│ │ │ │ │ │ │ │網站優惠訊息,及解決會員進行│ │ │ │ │ │ │ │博奕遊戲時之問題 │ │ │ │ ├───┼────┼─────┼──────────────┼─────┼────┤ │ │簡○○│Lesley │105 年5 月│同上 │106,200元 │同上 │ │ │ │ │3 日 │ │ │ │ │ ├───┼────┼─────┼──────────────┼─────┼────┤ │ │林○○│Debbie │105 年5 月│同上 │88,200元 │同上 │ │ │ │Lin │23日 │ │ │ │ │ ├───┼────┼─────┼──────────────┼─────┼────┤ │ │陳○○│Wani │105 年6 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 │81,0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林○○│ziezie │105 年6 月│「武松」網站線上客服人員 │66,900元 │同上 │ │ │ │ │20日 │ │ │ │ │ ├───┼────┼─────┼──────────────┼─────┼────┤ │ │王○○│Asta │105 年6 月│同上 │76,900元 │同上 │ │ │ │ │20日 │ │ │ │ │ ├───┼────┼─────┼──────────────┼─────┼────┤ │ │王○○│ │105 年8 月│同上 │27,0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四 │ 員工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作內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姓名 │ │間 │ │資(新臺幣)│ │ ├──┼───┼────┼─────┼──────────────┼─────┼────┤ │ 雲 │吳○○│Clare │104 年5 月│「龍8 」網站及「千億」網站之│644,667元 │業經本院│ │ 擎 │ │ │1 日 │網頁開發人員,自105 年6 月6 │ │另行審結│ │ 雲 │ │ │ │日起兼任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 │ │ 端 ├───┼────┼─────┼──────────────┼─────┼────┤ │ 科 │林○○│Zeka │104 年11月│擔任資訊組長,處理公司員工使│371,000元 │同上 │ │ 技 │ │ │2 日 │用電腦問題及確保公司網路暢通│ │ │ │ 有 │ │ │ │,代管九玖公司雲端資訊設備 │ │ │ │ 公 ├───┼────┼─────┼──────────────┼─────┼────┤ │ 司 │葉○○│Shadow │105 年3 月│擔任資訊人員,負責本案各公司│175,000元 │同上 │ │ │ │ │16日 │之電腦軟硬體維條、網路管理及│ │ │ │ │ │ │ │伺服器管理 │ │ │ │ ├───┼────┼─────┼──────────────┼─────┼────┤ │ │蕭○○│Fair │104 年11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268,500元 │同上 │ │ │ │ │16日 │ │ │ │ │ ├───┼────┼─────┼──────────────┼─────┼────┤ │ │鄭○○│Jeff │105 年2 月│同上 │183,600元 │同上 │ │ │ │Cheng │15日 │ │ │ │ │ ├───┼────┼─────┼──────────────┼─────┼────┤ │ │蔡○○│PaulCai │105 年2 月│同上 │177,300元 │同上 │ │ │ │ │22日 │ │ │ │ │ ├───┼────┼─────┼──────────────┼─────┼────┤ │ │陳○○│Aaron │104 年12月│「優發」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273,0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 │ │陳○○│Eline │105 年1 月│「優發」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225,300元 │同上 │ │ │ │ │4 日 │打電話聯絡玩家推銷網站優惠活│ │ │ │ │ │ │ │動,並協助解決問題 │ │ │ │ ├───┼────┼─────┼──────────────┼─────┼────┤ │ │張○○│Angel │105 年3 月│同上 │168,000元 │同上 │ │ │ │ │1 日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 │ 1 │電腦主機 │245臺 │業經拍賣變價 │ ├──┼──────────────┼────┼───────┤ │ 2 │電腦螢幕 │229臺 │同上 │ ├──┼──────────────┼────┼───────┤ │ 3 │電源線 │3箱 │同上 │ ├──┼──────────────┼────┼───────┤ │ 4 │筆記型電腦 │6臺 │同上 │ ├──┼──────────────┼────┼───────┤ │ 5 │伺服器 │3臺 │同上 │ ├──┼──────────────┼────┼───────┤ │ 6 │監視器 │3臺 │同上 │ ├──┼──────────────┼────┼───────┤ │ 7 │員工資料 │15冊 │ │ ├──┼──────────────┼────┼───────┤ │ 8 │合約書及公司資料(外包客服合│1箱 │ │ │ │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銀│ │ │ │ │行交易憑證、員工薪資表及轉帳│ │ │ │ │資料、購買設備、租屋及租車等│ │ │ │ │費用之單據資料、公司設立資料│ │ │ │ │、員工培訓、管理、保險資料等│ │ │ │ │) │ │ │ ├──┼──────────────┼────┼───────┤ │ 9 │筆記本(黑色封面) │1本 │黃○○所有 │ ├──┼──────────────┼────┼───────┤ │10│筆記本(粉色封面) │1本 │朱○○所有 │ ├──┼──────────────┼────┼───────┤ │11│手機 │2支 │同上 │ └──┴──────────────┴────┴───────┘ 附表四: ┌─┬───┬───┬──────────────────┬───────┐ │編│電腦使│電腦編│ 檔 案 資 料 名 稱 │ 頁 碼 │ │號│用者 │號 │ │ │ ├─┼───┼───┼──────────────────┼───────┤ │1 │林○○│A1-2 │1.台灣公司-組織架構方向定位 │偵25096 號卷㈤│ │ │ │ │2.4-18日amylin16年第一季度分紅水單 │第88頁~卷㈥第│ │ │ │ │3.Kevin回饋與建議 │頁 │ │ │ │ │4.外包客服合約書 │ │ │ │ │ │5.菲律賓公司平面圖 │ │ │ │ │ │6.質檢後臺系統-客服教程 │ │ │ │ │ │7.pt盤口調整VIP2 │ │ │ │ │ │8.臺灣分部測試帳戶 │ │ │ │ │ │9.臺灣分部收支明細表-16 年1 月、收支│ │ │ │ │ │ 明細表-16 年2 月 │ │ │ │ │ │10.1-1-HR-5月跨部門會議報告 │ │ │ │ │ │11.GPI遊戲後臺操作教程 │ │ │ │ │ │12.TTG後臺講解 │ │ │ │ │ │13.電話客服服務應對流程簡報 │ │ │ │ │ │14.千億娛樂城介紹 │ │ │ │ │ │15.龍8帳戶管理介紹 │ │ │ │ │ │16.在線客服基本禮儀 │ │ │ │ │ │17.如何處理顧客抱怨 │ │ │ │ │ │18.存款、取款方式說明 │ │ │ │ │ │19.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最終版 │ │ │ │ │ │20.2015遊戲玩法介紹 │ │ │ │ │ │21.新員工入職培訓PPT模板 │ │ │ │ │ │22.NT老虎機操作教程 │ │ │ │ │ │23.臺灣2016第二季股東會報告 │ │ │ │ │ │24.在線聊天&值班工具介紹 │ │ │ │ │ │25.新公司-組織架構與權責 │ │ │ │ │ │26.龍8平臺項下各產品後臺查詢作業 │ │ │ │ │ │27.00000000-0000周報-amylin │ │ │ │ │ │28.E68術語 │ │ │ │ │ │29.E6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0.VIP會所會員升級教程 │ │ │ │ │ │31.千億800術語 │ │ │ │ │ │32.千億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3.電話客服話術 │ │ │ │ │ │34.龍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5.各遊戲後臺輸贏情況 │ │ │ │ │ │36.後臺作業文本-MOON │ │ │ │ │ │37.在線支付未到處理流程-2 │ │ │ │ │ │38.運營部獎金分配方案(總方案) │ │ │ │ │ │39.後臺詳細講解 │ │ ├─┼───┼───┼──────────────────┼───────┤ │2 │王○○│A1-23 │1.客服工作流程 │他字卷㈡第89頁│ │ │ │ ├──────────────────┼───────┤ │ │ │ │1.105年7月人事單位報告 │偵25096 號卷㈥│ │ │ │ │2.員工個人基本資料 │第46~56頁 │ ├─┼───┼───┼──────────────────┼───────┤ │3 │郭○○│A1-45 │1.千億網站廣告頁面2紙 │他字卷㈠第185 │ │ │ │ │ │186 頁 │ ├─┼───┼───┼──────────────────┼───────┤ │4 │蘇○○│A10 │1.行銷話術 │他字卷㈣第149 │ │ │ │ │2.檔案雅虎周年慶典豪華禮包來就送 │~153 頁 │ │ │ │ │3.建議客戶下注遊戲方式等資料 │ │ ├─┼───┼───┼──────────────────┼───────┤ │5 │許○○│27-54 │1.客服微信與會員對話 │他字卷㈢第212 │ │ │ │ │2.後台、亞虎遊戲官網、公司社群對話等│~215 頁 │ │ │ │ │ 資料 │ │ ├─┼───┼───┼──────────────────┼───────┤ │6 │郭○○│A5-A14│1.105.08.01~105.08.08個人業績報表 │他字卷㈤第12~│ │ │ │ │2.客戶註冊及存款紀錄 │15頁 │ │ │ │ │3.網頁瀏覽紀錄 │ │ │ │ │ │4.後台登入資料 │ │ │ │ │ │5.105.8月客戶回訪紀錄資料 │ │ ├─┼───┼───┼──────────────────┼───────┤ │7 │孫○○│A5-A13│1.8/18註冊客戶名單 │他字卷㈤第82~│ │ │ │ │2.VIP客戶名單 │83頁 │ │ │ │ │3.首存客戶名單 │ │ │ │ │ │4.網頁瀏覽紀錄等資料 │ │ │ │ │ ├──────────────────┼───────┤ │ │ │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120 ~122頁 │ ├─┼───┼───┼──────────────────┼───────┤ │8 │簡○○│A5-C17│1.龍8帳戶管理 │他字卷㈣第63~│ │ │ │ │2.新人考題等資料 │67頁 │ ├─┼───┼───┼──────────────────┼───────┤ │9 │陳○○│27-49 │1.線上話術 │他字卷㈤第28~│ │ │ │ │2.PT發文模板 │43頁 │ │ │ │ │3.TTG大廳測試 │ │ │ │ │ │4.蘋果APP下載教程等資料 │ │ ├─┼───┼───┼──────────────────┼───────┤ │10│洪○○│27-47 │1.105年6月排班表 │見他字卷㈠第 │ │ │ │ │2.登記紅包教程 │138 ~146頁 │ │ │ │ │3.招行存款教學 │ │ │ │ │ │4.管理後臺客服權限介面(站內信管理、│ │ │ │ │ │ 支付寶轉帳紀錄)、 │ │ │ │ │ │5.客戶付款回單憑證 │ │ │ │ │ │6.Live800系統與玩家對話內容 │ │ │ │ │ │7.樂虎網站網頁截圖 │ │ │ │ │ │8.電腦桌面、客服資料截圖 │ │ ├─┼───┼───┼──────────────────┼───────┤ │11│王○○│27-33 │1.樂虎大贏家網頁 │他字卷㈢第151 │ │ │ │ │2.存款方式 │~156 頁 │ │ │ │ │3.遊戲紀錄提、存款檔案等資料 │ │ ├─┼───┼───┼──────────────────┼───────┤ │12│劉○○│27-88 │1.中秋節活動訊息 │他字卷㈢第64~│ │ │ │ │2.客服考核成績統計表 │70頁 │ │ │ │ │3.常用話術 │ │ │ │ │ │4.優樂官方網站、財務後臺 │ │ ├─┼───┼───┼──────────────────┼───────┤ │13│林○○│A5-A7 │1.龍8註冊贈菜金、玩家玩老虎機中獎畫 │他字卷㈣第158 │ │ │ │ │ 面 │~161 頁 │ │ │ │ │2.KIKI8月1日-8月7日周報等資料 │ │ ├─┼───┼───┼──────────────────┼───────┤ │14│簡○○│A1-9 │1.吉澤明步下半年度企劃案資料 │他字卷㈡第163 │ │ │ │ │ │頁 │ ├─┼───┼───┼──────────────────┼───────┤ │15│黃○○│A1-1 │1.小額存送統計資料 │他字卷㈡第40~│ │ │ │-B9 │2.Skype群組、MZC話術資料 │51頁 │ │ │ │ │3.U 盤回饋 │ │ │ │ │ │4.論壇及遊戲後臺帳號密碼 │ │ │ │ │ ├──────────────────┼───────┤ │ │ │ │1.會員帳戶資料及遊戲頁面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91~103頁 │ ├─┼───┼───┼──────────────────┼───────┤ │16│朱○○│C9 │1.龍8新手簡介 │他字卷㈡第137 │ │ │ │ │2.客服人員獎勵名次表 │~150 、152 ~│ │ │ │ │ │153 頁 │ ├─┼───┼───┼──────────────────┼───────┤ │17│陳○○│A1-1E2│1.網站會員資料 │他字卷㈡第171 │ │ │ │ │2.會員存提款及盈利表 │~173 頁 │ │ │ │ │3.夢之城電銷數據 │ │ ├─┼───┼───┼──────────────────┼───────┤ │18│吳○○│D7 │1.IPP交換平臺撥打電話紀錄 │他字卷㈡第73~│ │ │ │ │2.夢之城註冊會員資料 │79頁 │ │ │ │ │3.夢之城網頁優惠訊息 │ │ │ │ │ │4.會員基本訊息 │ │ │ │ │ │5.同事對話 │ │ │ │ │ │6.電話客服評比獎勵辦法 │ │ ├─┼───┼───┼──────────────────┼───────┤ │19│劉○○│D6 │1.話術 │他字卷㈣第83~│ │ │ │ │2.玩家帳號 │87頁 │ │ │ │ │3.本周工作總結等資料 │ │ ├─┼───┼───┼──────────────────┼───────┤ │20│程○○│A1-1 │1.夢之城詢問限制 │他字卷㈢第140 │ │ │ │-B5 │2.帳冊紀錄檔案等資料 │~143 頁 │ ├─┼───┼───┼──────────────────┼───────┤ │21│高○○│D5 │1.話術 │他字卷㈢第102 │ │ │ │ │2.通話紀錄 │~115 頁 │ │ │ │ │3.用戶資料截圖 │ │ │ │ │ │4.夢之城備忘錄 │ │ │ │ │ │5.夢之城國際娛樂首頁檔案等資料 │ │ ├─┼───┼───┼──────────────────┼───────┤ │22│江○○│B8 │1.遊戲下注網頁截圖 │他字卷㈠第195 │ │ │ │ │2.遊戲後臺教程 │~199 頁 │ ├─┼───┼───┼──────────────────┼───────┤ │23│洪○○│E7 │1.桌面截圖(會員優惠活動訊息) │他字卷㈡第5 ~│ │ │ │ │2.7月工作報表 │20頁 │ │ │ │ │3.夢之城遊戲後臺登入帳號及客戶資料 │ │ │ │ │ │4.廣告訊息 │ │ │ │ │ │5.夢之城網站之帳號密碼 │ │ ├─┼───┼───┼──────────────────┼───────┤ │24│楊○○│A1-7 │1.2016年龍8國際VIP會所 │他字卷㈢第182 │ │ │ │ │2.老虎機首次激活100%存送 │~187 頁 │ │ │ │ │3.提款曬好運龍8送彩金 │ │ │ │ │ │4.存款聚積分兌換彩金有積可乘等資料 │ │ ├─┼───┼───┼──────────────────┼───────┤ │25│石○○│A1-1- │1.龍8論壇活動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31 │ │ │ │D3 │ │~132 頁 │ ├─┼───┼───┼──────────────────┼───────┤ │26│鄭○○│C-2 │1.玩家帳戶資料 │他字卷㈢第86~│ │ │ │ │2.線上客服話術 │94頁 │ │ │ │ │3.公司後臺網址及密碼 │ │ ├─┼───┼───┼──────────────────┼───────┤ │27│張○○│A3 │1.會員帳號及聯絡結果紀錄1 份 │他字卷㈠第157 │ │ │ │ │2.網站活動內容1 份 │~172 頁 │ ├─┼───┼───┼──────────────────┼───────┤ │28│楊○○│A1-1- │1.8月每日輸贏營利統計表 │他字卷㈡第 │ │ │ │C1 │2.每日註冊存款人數 │112、113頁 │ ├─┼───┼───┼──────────────────┼───────┤ │29│高○○│A1-1-A│1.話術 │他字卷㈤第20~│ │ │ │06 │2.邀請好友升級加強推薦金雙重送等資料│22頁 │ ├─┼───┼───┼──────────────────┼───────┤ │30│陳○○│A1-18 │1.用戶列表 │他字卷㈡第177 │ │ │ │ │2.網站優惠訊息 │~199 、200 ~│ │ │ │ │3.每日數據 │205 頁 │ │ │ │ │4.後臺簡單操作說明 │ │ ├─┼───┼───┼──────────────────┼───────┤ │31│陳○○│B-14 │1.玩家狀態離線 │他字卷㈣第95~│ │ │ │ │2.千億娛樂網頁 │99頁 │ │ │ │ │3.DZ公告發送模板等資料 │ │ ├─┼───┼───┼──────────────────┼───────┤ │32│徐○○│B-18 │1.「千億網站」活動優惠訊息 │他字卷㈡第59~│ │ │ │ │2.玩家額度變化資料 │61頁 │ ├─┼───┼───┼──────────────────┼───────┤ │33│黃○○│B10 │1.對話紀錄 │他字卷㈣第19~│ │ │ │ │2.QT、NT、TTG、AGIN、EBET、SB體育、 │58頁 │ │ │ │ │ BBIN、EA、平台、KG快樂彩、9WIN後台│ │ │ │ │ │ 帳戶 │ │ │ │ │ │3.千億娛樂網頁、活動、支付紀錄、話術│ │ │ │ │ │ 檔案 │ │ ├─┼───┼───┼──────────────────┼───────┤ │34│羅○○│B-17 │1.支付寶秒提 │他字卷㈢第220 │ │ │ │ │2.千倍百倍獎等資料 │~222 頁 │ ├─┼───┼───┼──────────────────┼───────┤ │35│陳○○│B13 │1.語話術 │他字卷㈢第191 │ │ │ │ │2.千億新帳號備忘等資料 │~200 頁 │ ├─┼───┼───┼──────────────────┼───────┤ │36│簡○○│B8 │1.千億娛樂後台 │他字卷㈣第165 │ │ │ │ │2.會員提款紀錄 │~173 頁 │ │ │ │ │3.活動網頁 │ │ │ │ │ │4.千倍百倍獎、金秋千億心回饋等資料 │ │ ├─┼───┼───┼──────────────────┼───────┤ │37│林○○│B-2 │1.千億娛樂網站優惠活動 │他字卷㈡第127 │ │ │ │ │2.千億論壇截圖 │~129 頁 │ │ │ │ │3.遊戲後臺管理用戶資料 │ │ ├─┼───┼───┼──────────────────┼───────┤ │38│王○○│B1 │1.寶庫、備註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69 │ │ │ │ │ │~176 頁 │ ├─┼───┼───┼──────────────────┼───────┤ │39│林○○│B5 │1.「武松網站」官網網頁及客服管理後臺│他字卷㈠第222 │ │ │ │ │2.桌面截圖 │~226 頁 │ │ │ │ │3.遊戲平臺公告之發送模板1 份 │ │ ├─┼───┼───┼──────────────────┼───────┤ │40│王○○│B9 │1.體驗金 │他字卷㈣第103 │ │ │ │ │2.申請論壇回帖的回復、對話留言 │~109 頁 │ │ │ │ │3.提款等資料 │ │ ├─┼───┼───┼──────────────────┼───────┤ │41│林○○│A1-4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畫面截圖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71~75頁 │ ├─┼───┼───┼──────────────────┼───────┤ │42│葉○○│A1-6 │1.各產品官網 │他字卷㈤第60~│ │ │ │ │2.後台地址等資料 │78頁 │ │ │ │ ├──────────────────┼───────┤ │ │ │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截圖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76~78頁 │ ├─┼───┼───┼──────────────────┼───────┤ │43│鄭○○│27-68 │1.PT無法登問題整理 │他字卷㈢第47~│ │ │ │ │ │58頁 │ ├─┼───┼───┼──────────────────┼───────┤ │44│蕭○○│27-63 │1.NT遊戲後臺教程 │他字卷㈢第14~│ │ │ │ │2.PT遊戲問題諮詢 │21、22~38頁 │ ├─┼───┼───┼──────────────────┼───────┤ │45│蔡○○│27-51 │1.工作報告 │他字卷㈠第211 │ │ │ │ │2.玩家存款紀錄 │~216 頁 │ │ │ │ │3.QT遊戲平臺檔案 │ │ │ │ │ ├──────────────────┼───────┤ │ │ │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偵25096 號卷㈥│ │ │ │ │2.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第125~132頁 │ ├─┼───┼───┼──────────────────┼───────┤ │46│陳○○│27-74 │1.話術、PT瘋狂返贈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5 、│ │ │ │ │ │8 ~11頁 │ ├─┼───┼───┼──────────────────┼───────┤ │47│陳○○│A1-10 │1.相約優發情定七夕、千倍百倍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228 │ │ │ │ │ │~230 頁 │ │ │ │ ├──────────────────┼───────┤ │ │ │ │1.招募會員名單電話及電子信箱 │偵25096 號卷㈥│ │ │ │ │2.各產品伺服器詳細資料表 │第79、80頁 │ ├─┼───┼───┼──────────────────┼───────┤ │48│張○○│27-22 │1.網站優惠訊息 │他字卷㈡第212 │ │ │ │ │2.陌生客戶開發話術 │~214 頁 │ │ │ │ │3.備忘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