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薛閔議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薛閔議竊盜罪刑及沒收等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