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鄭永玉周莉菁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

第三人
即參與人
詳霆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建國

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被告謝建國、張慧瑩因業務侵占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詳霆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建國、張慧瑩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所涉共同業務侵占未扣案崇德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1日印製之增資股票500張,或係被告為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詳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詳霆公司)實行違法行為,詳霆公司因而取得,或係詳霆公司因被告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者,而詳霆公司未以書面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詳霆公司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命詳霆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詳霆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就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如續定庭期,前開參與人於本院準備期日、審判期日應依期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又參與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