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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涂玄叡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裕森
指定辯護人
郭博益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玄叡、陳裕森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涂玄叡、陳裕森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6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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