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4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智豪
- 選任辯護人
- 孫瑋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智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1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109年11月15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