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元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2574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099、29419、294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自民國106年2月起,受僱於王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市○○○路00號 0樓,下稱:王座公司),於107年4月起,擔任王座公司旗下品牌段純貞牛肉麵臺中巿公益店店長,於107年9月起,升為副理兼中區區經理,負責管理段純貞牛肉麵公益店、崇德店及廣三SOGO店(址設:臺中巿○區○○○道0段000號00樓廣三SOGO百貨,下稱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業務;被告黃昱瑞於 106年11月間,受僱於王座公司,先在段純貞牛肉麵公益店擔任內場人員,於 107年10月底,調至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擔任內場,嗣於108年2月間,再調至段純貞牛肉麵崇德店擔任內場人員;被告楊智希自105年7月間起,受僱於王座公司,在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擔任組長。被告甲○○、黃昱瑞均明知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向點線麵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點線麵公司)所採購之麵條,被告楊智希明知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向阿麵製麵廠有限公司(下稱阿麵製麵廠)採購之麵條均有標記製造日期、有效期限,麵條未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竟為降低成本,而為下列犯行: ⒈緣被告黃昱瑞於 107年12月25日上午11時許,發現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向點線麵公司下訂麵條數量過多,而點線麵公司之麵條保存期限僅為5天(即D+1,含製造日期在內),遂於該日持用手機,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被告甲○○上情,被告甲○○為避免王座公司遭受食材耗損之損失,即授意被告黃昱瑞將即將逾有效期限之麵條改標。被告黃昱瑞與甲○○意圖欺騙他人,共同基於就上開麵條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或其他表示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昱瑞於 107年12月26日,在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內,將點線線公司於2018年12月22日所生產製造、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為2018年12月26日之麵條,以白板筆將麵條外包裝之有效日期由「2018.12.26」塗改為「2018.12.28」(用白板筆劃去26改寫為28),再存放至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之冰箱,備於翌日用以烹煮供不知情之不特定消費者食用,足以生損害於點線麵公司對於麵條品質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王座公司營運部品保副理曾惠敏及前王座公司行銷經理葉泓瑋(於108年2月間離職)於 107年12月27日至廣三SOGO百貨公司,針對王座公司旗下另一品牌「大阪王將」之客訴事件進行門巿稽核,因廣三SOGO百貨公司副總反應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之油煙罩不潔,遂至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查看,因而在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內之冰箱,發現前開 5包改標之過期麵條並指示依規定丟棄,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遂未未用以烹煮,葉泓瑋並當場將 5包改標之過期麵條拍照,將照片傳送給被告甲○○,而查悉上情。 ⒉被告楊智希明知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向阿麵製麵廠進貨之白麵(即陽春麵)倘逾有效期限,應丟棄至廚餘並填寫耗損表,為避免因食材耗損過量遭上級責罵,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上開麵條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或其他表示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7月間,接續在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內,將逾有效期限之阿麵製麵廠生產之白麵,自原包裝之塑膠袋內取出重新放置在新塑膠袋內,重新包裝,另在空白標籤上分別虛偽填載「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14、丟棄時間:7/20」、「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16、丟棄時間:7/22」、「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17、丟棄時間:7/24」、「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17、丟棄時間:7/24」、「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20、丟棄時間:7/26」、「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20、丟棄時間:7/26」、「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20、丟棄時間:7/26」、「產品:陽春麵、製造時間:7/20、丟棄時間:7/26」,再將前揭改標之過期白麵共 8包存放至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之冰箱,備於用以烹煮供不知情之不特定消費者食用,足以生損害於阿麵製麵廠對於麵條品質管理之正確性。㈡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2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並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臺中巿食品藥物安全處、新竹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科,前往臺中巿○區○○○道0段000號00樓之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櫃位、新竹縣○○○○○○路00號之王座公司、臺北巿○○區○○路 0段00號 0樓之王座公司臺北辦公室等處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當場扣得阿麵製麵廠送貨單、點線麵送貨單、採購明細等資料,另在段純貞牛肉麵廣三SOGO店,發現已逾期之開封滷豆干(重約 1.5KG,有效日期為108年7月23日)、預備供餐之牛筋(重約1.5KG,丟棄日期〈即有效日期〉為108年 7月21日)(前開貯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業經新竹縣政府依王座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行政罰鍰)、被告楊智希違法改標之白麵(為阿麵製麵廠製造)共8包。 ㈢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處移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㈣因認被告甲○○、黃昱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及同法第 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楊智希所為,係犯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及第 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甲○○、黃昱瑞所犯上開罪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變造私文書罪嫌等語(被告黃昱瑞、楊智希業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04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 364條規定,為第二審之審判所準用。又按違反刑法第255條等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第 2項)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即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列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原則上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例外始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移送該管高等法院。而事實較無同一基礎關係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既原則上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基於同一法理,事實較有同一原因基礎關係之屬及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從一重之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罪名處斷之案件,關涉以智慧財產權利是否受法律上肯認為前提之專業上判斷,自亦應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違反刑法第 255條案件之第二審程序,除因與其他刑事案件相牽連,且經智慧財產法院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者外,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復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 317條、第 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 5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以被告甲○○涉犯上揭罪嫌提起公訴;而經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因而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而就被告甲○○涉嫌所犯刑法第255 條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部分,係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為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之刑事案件,是本案雖因被告甲○○另犯刑法第 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嫌,然揆諸上開理由所示,本案之第二審程序應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對之應無管轄之權。 四、觀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上訴書載明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轉送本院處理,是檢察官向本院提起上訴,核與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自應由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4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