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706號
- 上訴人
- 孫玉梅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即被告孫玉梅(下稱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諭知發回原審法院。其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關於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部分,得上訴第三審,併此敘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