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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瑞揚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8 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王瑞揚(下稱被告)持有二級毒品罪刑及沒收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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