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

請 求 人

即受判決人
卓景宣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395號),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本件請求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請求刑事補償狀」所載。

二、按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3日施行前、後之冤獄賠償法(以下分別稱為修正前、後冤獄賠償法),對於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因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均明定得依該法請求賠償(修正前、後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且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修正前冤獄賠償法第11條、修正後冤獄賠償法第8條);嗣修正後冤獄賠償法於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自同年9月1日施行,並更名為刑事補償法,其中關於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因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而請求補償者(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其請求權時效,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規定,仍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新舊法律規定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9年度台覆字第24號覆審決定書意旨參照)。從而,本件應適用刑事補償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按刑事補償,由為無罪裁判之機關管轄;補償之請求,應於無罪之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前段、第1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請求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請求人)卓景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請求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於91年7月11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請求人無罪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8月21日以91年執他字第4360號無罪報結執行結案一情,為請求人於其所提「請求刑事補償狀」所自陳(見本院卷第5頁第4至7行),復有上開各案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本院為請求人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無罪判決機關,就本件刑事補償事件自有管轄權。而依刑事補償法第13條前段規定,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應於第二審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提出補償之請求,惟請求人遲至109年5月14日始具狀向其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監所長官提起請求,並於同年月15日轉送至本院,此有請求人所提「請求刑事補償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手寫收狀日期及本院收狀章日期戳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基此,本案請求人刑事補償之請求,已逾2年之請求期間,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於請求人請求意旨另謂其前於108年11月20日已提出刑事補償請求乙節,本院經查並未曾收受請求人此部分所稱之請求狀,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又縱請求人此部分所述其曾於108年11月20日提出刑事補償請求,亦已逾2年之請求期間而不合法。至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本案請求人之請求既不合法,即無依上開規定傳喚請求人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度台刑補字第5號決定書意旨參照),併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