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士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士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廖士欣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參與同一犯罪詐騙集團期間所為之多次詐欺犯行,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編號1至6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及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號刑事判決,對受刑人所犯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定刑標準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