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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勇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勇志(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共31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後,受刑人未上訴,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僅對第二審判決其中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共1罪)提起上訴,故第二審判決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共30罪)已先行確定,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共25罪)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刑,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至前述上訴部分則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嗣由本院再以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刑事判決將第一審科刑判決其中相關部分撤銷,仍改判論處與第二審判決相同之罪名與刑度(即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加重詐欺未遂罪名及有期徒刑8月)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各案號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以及考量受刑人本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於民國106年12月至107年1月間之短期間內先後密集犯罪質相當、犯罪類型雷同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未遂共計31罪,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2年5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 │ │├───────────┼───────────┼───────────┼───────────┤│宣 告 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9 │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 4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 ││ │月 │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14、15日 │ 107年1月6、16、17日 │107年1月6、12、15、16 ││ │ │ │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年 度 案 號│371、2401、5777號 │371、2401、5777號 │371、2401、577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審│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 108.03.27 │ 108.03.27 │ 108.03.27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4.19 │ 108.04.19 │ 108.04.19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 │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 │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附表:受刑人陳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未遂 ││ │ │ │ │├───────────┼───────────┼───────────┼───────────┤│宣 告 刑│2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2 │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5 │10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 │月 │月 │ │├───────────┼───────────┼───────────┼───────────┤│犯 罪 日 期│106年12月28日起至107年│107年1月2日起至同年月4│107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1││ │1月9日止、106年12月28 │日止、106年12月24日起 │7日止 ││ │日起至107年1月15日止 │至107年1月12日止、107 │ ││ │ │年1月4日起至同年月17日│ ││ │ │止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年 度 案 號│371、2401、5777號 │371、2401、5777號 │371、2401、577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審│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日 期│ 108.03.27 │ 108.03.27 │ 108.03.27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 │ │號 │號 │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4.19 │ 108.04.19 │ 108.04.19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 │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 │編號1-6已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期徒刑3年6月 │└───────────┴───────────┴───────────┴───────────┘附表:受刑人陳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以 下 空 白)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 │ 加重詐欺未遂 │ ││ │ │ │ │├───────────┼───────────┼───────────┼───────────┤│宣 告 刑│ 5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9日 │ 106年12月29日 │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 ││年 度 案 號│371、2401、5777號 │371、2401、5777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審│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 │ │號 │號 │ ││ ├─────────┼───────────┼───────────┼───────────┤│ │判 決 日 期│ 108.03.27 │ 109.01.22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號 │108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 ││ │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8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1 │ ││ │ │號 │號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4.19 │ 109.03.02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3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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