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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温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温文成(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共計8罪,其中與毒品有關部分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2罪(附表編號3、4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罪(附表編號1、2部分),另犯罪質相同之攜帶兇器竊盜計4罪(附表編號5至8部分);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經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提起上訴(至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則因未經上訴而告確定)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4部分誤載為本院,應予更正)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駁回上訴,再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考量上開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7年1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温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5.11.22 │ 105.11.23 │ 105.10.28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6348、26349號、105年 │26348、26349號、105年 │26348、26349號、105年 ││ │度毒偵字第6724、6727、│度毒偵字第6724、6727、│度毒偵字第6724、6727、││ │6729號、106年度毒偵字 │6729號、106年度毒偵字 │6729號、106年度毒偵字 ││ │第686號、106年度偵字第│第686號、106年度偵字第│第686號、106年度偵字第││ │1717、3276號 │1717、3276號 │1717、3276號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62號 │ 106年度訴字第862號 │ 107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7.08.23 │ 107.08.23 │ 108.04.24 ││ │ │ │ │ │├─┼─────────┼───────────┼───────────┼───────────┤│確│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62號 │ 106年度訴字第862號 │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12.11 │ 107.12.11 │ 109.04.08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丁字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丁字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丁字 ││ │第8046號(苗栗地檢108 │第8046號(苗栗地檢108 │第6933號 ││ │年度執助字第455號) │年度執助字第455號) │ ││ │ │ │ ││ │ │ │ │└───────────┴───────────┴───────────┴───────────┘附表:受刑人温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攜帶兇器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月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5.10.31 │ 107.06.24 │ 107.06.22 ││ │ │ │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6348、26349號、105年 │4872、5062、5171、5399│4872、5062、5171、5399││ │度毒偵字第6724、6727、│、5715、5876、6357、66│、5715、5876、6357、66││ │6729號、106年度毒偵字 │10、6767號、108年度偵 │10、6767號、108年度偵 ││ │第686號、106年度偵字第│字第165號 │字第165號 ││ │1717、3276號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3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8.04.24 │ 109.05.28 │ 109.05.28 ││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04.08 │ 109.05.28 │ 109.05.28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丁字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第6933號 │2168號 │2168號 ││ │ │ │ ││ │ │ │ │└───────────┴───────────┴───────────┴───────────┘附表:受刑人温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以 下 空 白)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攜帶兇器竊盜) │ (攜帶兇器竊盜)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06.21 │ 107.06.21 │ ││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4872、5062、5171、5399│4872、5062、5171、5399│ ││ │、5715、5876、6357、66│、5715、5876、6357、66│ ││ │10、6767號、108年度偵 │10、6767號、108年度偵 │ ││ │字第165號 │字第165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事├─────────┼───────────┼───────────┼───────────┤│實│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9.05.28 │ 109.05.28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判├─────────┼───────────┼───────────┼───────────┤│決│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109年度上易字第54號 │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05.28 │ 109.05.28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案件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2168號 │2168號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4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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